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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逐條釋義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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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論述體系分明,清晰易懂,為從事關務相關業務者之最佳參考用書。
‧內容亟其詳盡,舉凡法規沿革、司法判解、釋示函令均有收錄納編。
‧以淺顯易懂方式介紹複雜關務,使讀者得迅速掌握程序進行及案情。
‧選摘近年重要行政爭訟案例,切重爭點所在,為實務操作者所必讀。

作者簡介

曾正達

1976年生,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
服役期間擔任軍法預官,辦理軍購合約審查及從事一般法律事務
役畢歷任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擔任課員(查緝走私、辦理行政執行)
財政部關稅總局專員、財政部關務署稽核(研議海關緝私條例修法及解釋)
財政部法制處科長(綜理訴願案件)
財政部關務署科長(綜理查緝法規)
現任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並長期擔任財政人員訓練所講師,講授「查緝法規」課程,是具有豐富實務經驗並能兼顧法律理論之專業人士

筆者本科法律,學成役畢後即投身海關,轉瞬已逾二十載。其間隨承辦業務更動,蒙獲各方長官先進不吝指教而見識漸長,得知關務之繁瑣複雜,所涉專業領域既廣且深,相關法令亦多如牛毛,關員誠難為也!於97年底,更直接參與研議海關緝私條例之釋示、疑義解答,甚至法規修正等業務,學以致用。
「依法行政」乃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原則,「依法」之前提乃在先知「法」之存在,亦即先「知法」而後始得「依法」。對身為公務員之海關而言,應依之「法」,泛指一切有效之規範,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一般原理原則。海關緝私條例條文數雖未過百上千,惟查緝走私漏稅及緝案後續之處分(理)所涉法規複雜,非僅侷限於本條例規定,若無適當操作手冊或工具書可循,初接業務(查緝、稽查、分估、核擬處分、行政救濟、強制執行、私貨處理等)之同仁恐難於短時間內輕易上手,臨事勢將因不諳法規,惶恐畏懼,甚或不幸發生違誤,動輒得咎,何其冤哉!
再者,緝私法規多涉及通關實務,而通關程序繁雜,如非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即難以深入、瞭解;又現今大學法律系,著重於民、刑、商、公法等領域,以致而後成為律師或法官,對關務之認識多一知半解,若無指引,志士仁人亦難以涉獵,進而阻限關務法規之精進。
前人對於本條例規定固有精闢深論且著專書傳世,本毋庸筆者贅言。然審自90年以降,行政法理論蓬勃躍進,行政行為之基本法律陸續通過施行,尤以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為要,且關務法規與制度亦不斷精進與變革,爭訟實務已多生新異見解,殊值重視,此皆為前著所不能及,有待增益。
筆者不才,忝為新進授課,講解緝私法規,對於未能於有限時程內悉數盡授所學所知,除有深憾外,亦憂心臺下諸君之何去何從。感此,竊生仿效先進著書利人之職志,遂將從事業務多年所藏之些微心得及資料加以綜整筆錄,付梓成書,便利時閱,希冀能有因應時需之效;另,亦期盼藉由本書指引,邀各方集思,使關務法規得愈發精進,增益其所不能。
最後,在此感謝一路走來長官同仁之指導與陪伴,特別是臺北關陳前組長富玉引薦使筆者從事緝私法規業務並時時教導,臺北關劉前關務長明珠於緝私領域之教誨,關務署王前副組長若蘭於筆者任職於基隆關法務室時期之指導,廖前署長超祥之提攜,謝前署長鈴媛之關心,在在都有助本書著成,以及各方好友之細心校對,使本書不至錯漏百出,惟諒仍未臻完備、周全,尚祈各界讀者先進賜教,俾日後匡正增補,止於至善。

曾正達 謹誌
2023年7月

目次

沿革與現況
 歷史沿革
 法規現況
逐條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緝私法據及主管機關)
 第2條(通商口岸)
 第3條(私運定義)
 第4條(報運定義)
 第5條(貨價之計算)
第二章 查緝
 第6條(緝私區域)
 第7條(緝私器械)
 第8條(緝私命令與射擊阻行)
 第9條(實施檢查)
 第10條(勘驗、搜索)
 第11條(搜索身體)
 第12條(詢問筆錄)
 第13條(勘驗、搜索之時間限制)
 第14條(勘驗、搜索筆錄)
 第15條(提示身分)
 第16條(協助緝私與逕行查緝)
 第16條之1(犯罪之發現及移送)
第三章 扣押
 第17條(扣押貨物)
 第18條(扣押運輸工具)
 第19條(扣押物之交付保管)
 第20條(扣押物之變賣與處理)
 第21條(提供擔保撤銷扣押)
 第22條(扣押收據)
第四章 罰則
 第23條(抗不遵照之處罰)
 第24條(擅入非通商口岸之處罰)
 第25條(逃避緝獲之處罰)
 第26條(發遞走私信號之處罰)
 第27條(利用運輸工具從事私運之處罰)
 第28條(擅行起卸貨物之處罰)
 第29條(刪除)
 第30條(刪除)
 第31條(未具運送契約載運貨物之處罰)
 第31條之1(實到貨物與運送契約不符之處罰)
 第32條(刪除)
 第33條(刪除)
 第34條(刪除)
 第35條(妨害監管之處罰)
 第36條(私運貨物之處罰)
 第37條(報運不實之處罰)
 第38條(郵包走私之處罰)
 第39條(旅客私運之處罰)
 第39條之1(報運仿冒、盜版品之處罰)
 第40條(攜帶或持有空白發票之處罰)
 第41條(刪除)
 第41條之1(登載不實之處罰)
 第42條(緝私之查核調查權)
 第43條(不正當方法請求減免或沖退稅之處罰)
 第44條(追徵處罰期間)
 第45條(再犯之加重處罰)
 第45條之1(情節輕微之減免處罰)
 第45條之2(沒入之擴充)
 第45條之3(主動更正或陳報)
 第45條之4(沒入物處理費用之負擔)
第五章 處分程序
 第46條(製作處分書及送達)
 第47條(申請復查)
 第48條(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49條(刪除)
 第49條之1(處分之保全及罰鍰之徵收期間)
第六章 執行
 第50條(保證金抵付或擔保品變價取償)
 第51條(移送強制執行及停止報運措施)
 第52條(刪除)
 第53條(備價購回)
第七章 附則
 第54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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