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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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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95 元
定價
:NT$ 5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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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紅利積點:1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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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叢書以豐富的案例貫穿於對抽象法律條文的解釋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脈絡,展現刑事司法邏輯的推演過程。
叢書內容追求簡潔、明快、實用,對每一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實務疑難問題作精準闡釋和解讀,對收錄的大量案例作精簡呈現,不羅列理論學說和司法解釋條文。對於分冊安排,由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理論研究和實務適用較少,本叢書未特別設置相應分冊;瀆職罪內容不多,故將其與貪污賄賂罪合並為職務犯罪分冊。各分冊中詳細解讀了相關的每一項罪名,均按照“導讀”“條文”“罪名精釋(穿插案例)”三個部分編排。
叢書分冊包括: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經濟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人身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本冊主要圍繞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各罪名和各條規定展開,每一罪名下主要欄目包括【導讀】【刑法條文】【實務疑難問題】【典型案例及精析】【相關規定】。【導讀】對相關罪名的概括性介紹,引出重點問題;【實務疑難問題】匯集了作者收集、歸納、整理的眾多疑難問題,並對每一問題進行答疑解惑、提供實務處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決案件中精選數則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示該罪名在實務認定中疑點、難點、熱點問題,並對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關規定】羅列與該罪名密切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等,按條節選,不置全文。

作者簡介

陳洪兵,男,湖北荊門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師從張明楷教授),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準教授(師從前田雅英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自2002年以來,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百余篇,CLSCI刊物上45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29篇;獨立出版《中立行為的幫助》等專著10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課題7項。榮獲“2015年度中國人文社科最具影響力青年學者”(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10人);6年連續兩次(2016年度、2019年度)獲得“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作者、高產作者、高引用作者”稱號(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8人)。

名人/編輯推薦

附贈價值199元財產犯罪專題視頻課16節共540分鐘
(請掃描封面二維碼,兌換碼請刮開封面二維碼下方兌換碼區獲取)
有助讀者深入理解財產犯罪知識體系,全面掌握法律適用實務技能 

目次

一章 財產犯罪總論
一節 財產犯罪的物件
導讀
實務疑難問題
1.何謂“財物”?
2.財產性利益能成為我國財產犯罪的物件嗎?
3.搶劫他人遊戲裝備,構成搶劫罪嗎?
4.竊取商業秘密,能構成盜竊罪嗎?
5.趕走房東自己入住,構成搶劫罪嗎?
6.強行無償抽取他人身上1000毫升血液,構成搶劫罪嗎?
7.挖墳盜走尸體、葬祭物的,構成盜竊罪嗎?
8.盜走刑法教授日文資料同時植入等值遊戲裝備,構成盜竊罪嗎?
第二節 財產犯罪保護的法益
導讀
實務疑難問題
1.財產罪法益之爭的焦點是什麼?
2.財產犯罪是保護占有還是所有?
3.嫖娼後騙免嫖娼費的,構成詐騙罪嗎?
4.《刑法》第91條第2款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第三節 非法占有目的
導讀
實務疑難問題
1.成立取得型財產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嗎?
2.盜竊購物卡使用後返還購物卡的,構成盜竊罪嗎?
3.偷騎他人自行車在人民廣場兜一圈放回原處的,構成盜竊罪嗎?
4.利用意思是區分取得罪與毀棄罪的關鍵性要素嗎?
5.成立侵占犯罪也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嗎?
6.成立盜伐林木罪、盜竊槍支罪、盜竊尸體罪,也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嗎?
第四節 財產犯的事後行為
導讀
實務疑難問題
1.財產犯的事後行為真的不可罰嗎?
2.財產犯的事後行為當然地不符合構成要件嗎?
3.如何評價財產犯的事後行為?
第五節 財產犯罪之間界限與競合
導讀
實務疑難問題
1.財產犯罪如何分類?
2.財產犯罪之間法定刑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3.如何把握財產犯罪之間的界限?
4.如何處理財產犯罪之間的競合?
第二章 搶劫罪與搶奪罪
一節 搶劫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實施暴力且取得財物就一概成立搶劫罪的既遂嗎?
2.不作為,如壓制反抗後才產生取財意思而取走財物的,能構成搶劫罪嗎?
3.司法解釋有關搶劫罪的人身財產擇一既遂標準,合理嗎?
4.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節有未遂和中止嗎?
5.成立搶劫罪的加重犯,需要認識到“戶”“金融機構”“軍用物資”嗎?
6.進入學生宿舍、賓館房間搶劫,屬於入戶搶劫嗎?
7.如何限制“入戶搶劫”的成立範圍?
8.在職工班車、校車、包車上搶劫,成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嗎?
9.搶劫運鈔車本身,屬於“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嗎?
10.多次搶劫價值微薄的財物,能評價為“多次搶劫”嗎?
11.“搶劫數額巨大”,有未遂和中止嗎?
12.何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13.搶劫殺人的,應定搶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1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有未遂嗎?
15.搶劫共犯均應對重傷、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嗎?
16.對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節都能適用死刑嗎?
17.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屬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嗎?
18.持假槍搶劫,構成“持槍搶劫”嗎?
19.如何認定搶劫罪加重犯的著手?
20.當場脅迫被害人的,是成立搶劫罪還是綁架罪?
21.事後搶劫的主體包括搶劫犯嗎?
22.事後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包括犯罪預備嗎?
23.事後搶劫的主體包括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教唆、幫助犯嗎?
24.事後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是否包括特殊的盜竊、詐騙、搶奪罪?
25.事後搶劫中“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是否以取得數額較大財物為前提?
26.“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行為主體應否必須已滿16周歲?
27.何謂“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28.贓物最終被奪回的,還成立事後搶劫的既遂嗎?
29.他人盜竊後,參與阻止被害人追趕的,成立事後搶劫的共犯嗎?
30.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人質隨身攜帶財物,是想象競合還是數罪並罰?
31.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數額為搶劫數額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32.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否在於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
33.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否在於動機不同?
34.使用輕微暴力脅迫就不能成立“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與“持槍搶劫”嗎?
第二節 搶奪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在於秘密還是公開?
2.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3.如何認定“攜帶”“兇器”搶奪?
4.如何定性“飛車搶奪案”?
5.“衝卡逃費案”,構成搶奪罪嗎?
6.搶奪致人重傷死亡就認定為“嚴重情節”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7.對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降低數額標準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8.攜帶兇器搶奪後為窩藏贓物等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處理?
第三節 聚眾哄搶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為何聚眾哄搶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只有10年有期徒刑?
2.聚眾哄搶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之間是對立關係嗎?
3.聚眾哄搶罪的實行行為是“聚眾” “哄搶”嗎?
第三章 盜竊罪與侵占罪
一節 盜竊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何謂“盜竊”?盜竊必須具有“秘密”性嗎?
2.盜竊罪的成立是否以行為人“采取非暴力平和手段”為前提?
3.需要認識到所盜財物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嗎?
4.能否成立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
5.特殊盜竊物件可以是客觀價值不大但主觀價值較大的身份證之類財物嗎?
6.特殊盜竊屬於行為犯、舉動犯嗎?
7.如何認定盜竊罪的著手?如何認定特殊盜竊的著手與既遂?
8.如何認定特殊盜竊的共犯?
9.多個盜竊行為類型競合及並存時如何處理?
10.如何認定“多次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能計入“多次”嗎?
11.吃完農村酒席後躲在主人家裡半夜行竊的,屬於“入戶盜竊”嗎?
12.攜帶溜門撬鎖的工具屬於“攜帶兇器盜竊”嗎?
13.趁他人上廁所拿走電動車車筐中的手提包,屬於“扒竊”嗎?
14.因受過刑事、行政處罰數額標準按50%確定的解釋規定,合理嗎?
15.如何認定盜竊罪的既遂?
16.“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從一重處罰”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7.如何處理上下、主從、共同占有的問題?
18.快遞小哥擅取包裹中的手機,構成盜竊還是侵占?
19.取走死者身上的財物,是構成盜竊還是侵占?
20.盜竊存折按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的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21.如何處理盜竊欠條的行為?
22.盜竊油氣、盜割電線從一重處罰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23.卡車從高速公路收費站附近的缺口開出而逃費的,如何處理?
24.《刑法》第265條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25.盜竊他人手機後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寶購物、轉帳的,如何處理?
第二節 侵占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侵占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成立本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嗎?
2.如何理解“代為保管”?第270條第2款是注意規定嗎?
3.應當區分所謂“遺忘物”與“遺失物”嗎?
4.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就是“埋藏物”嗎?
5.“拒不退還”與“拒不交出”,是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嗎?
6.我國侵占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三罪之間是什麼關係?
7.誤以為是遺忘物而取走的,是侵占還是盜竊?
8.為何侵占罪的法定刑輕於盜竊罪?
9.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
10.存款名義人當然占有存款嗎?
11.名義人處分“錯誤匯款”與“錯誤記帳”,是盜竊、詐騙還是侵占?
12.毀壞受托保管的財物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謊稱被盜成立詐騙罪嗎?
13.截留賄賂款、侵吞贓物或者銷贓款,構成侵占罪嗎?
14.因為“金錢占有即所有”,處分所保管的金錢,一定不構成侵占罪嗎?
15.如何處理“所有權保留案”?
16.“告訴才處理”等於自訴?被害人向公檢法告發,公檢法能拒絕嗎?
第四章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一節 詐騙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何謂詐騙罪的構造?
2.受騙者有所懷疑但仍然處分財產的,能成立詐騙既遂嗎?
3.如何評價詐騙罪中的財產損害(損失)?
4.成立詐騙罪是否需要處分意思?如何區分盜竊與(二者間)詐騙?
5.如何區分“三角詐騙”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6.“偷換二維碼案”,是定盜竊還是詐騙罪?何謂新類型的“三角詐騙”?
7.盜竊罪與詐騙罪能夠競合嗎?
8.如何區分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
9.能簡單根據所發送詐騙短信的條數認定成立詐騙罪(未遂)嗎?
10.如何認定濫用銀行卡的刑事責任?
11.如何確定電信詐騙取款人的刑事責任?
12.如何確定領取無正當原因匯款的行為性質?
13.騙取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物,成立詐騙罪嗎?
14.詐騙罪能由不作為構成嗎?
第二節 敲詐勒索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為協助警察逮捕罪犯而交付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嗎?
2.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應堅持“兩個當場”嗎?
3.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構成要件之間是對立關係嗎?
4.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構成要件之間是對立關係嗎?
5.如何界分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
6.吃出鐵釘要求飯店賠500萬元,否則訴諸媒體和法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7.如何定性冒充人民警察、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案?
8.如何定性“酒托案”?只要有“交易”就是強迫交易罪而不是搶劫罪嗎?
9.盜竊車牌後索要少量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10.盜竊、撿拾財物向物主領取賞金或索要贖金,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11.對於“碰瓷案”,一定成立敲詐勒索罪嗎?
第五章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罪
一節 職務侵占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職務侵占罪的本質是什麼?“竊取”與“騙取”是本罪的實行行為嗎?
2.何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否區分所謂職務之便與工作之便?
3.一人公司、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是不是職務侵占罪中“公司、企業、其他單位”?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攬原本應由單位承攬的業務,構成職務侵占罪嗎?
5.通說認為職務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嗎?
第二節 挪用資金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挪用資金罪的本質是什麼?“挪而未用”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2.何謂“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個人”就是自然人嗎?
3.本打算挪用資金炒股但實際用於購買自住房的,如何處理?
4.挪用資金購買自住房2個月就案發的,是不成立犯罪,還是犯罪未遂?
5.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之間是對立關係嗎?
6.挪用資金罪中的“資金”,必須是單位現存的資金嗎?
7.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國有資金的,如何處理?
8.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從寬處罰規定,能否類推適用於挪用公款罪?
第三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為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定刑遠低於挪用資金、公款罪?
第六章 毀壞罪與拒付報酬罪
一節 故意毀壞財物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讓他人鳥兒飛走、魚塘中魚兒遊走,將戒指扔海裡,是“毀壞”財物嗎?
2.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盜竊罪等取得罪構成要件之間是對立關係嗎?
第二節 破壞生產經營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法目的是什麼?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是什麼關係?
2.惡意打訂餐、訂房電話,網上惡意差評,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嗎?
第三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應否限制“勞動者”的範圍?
2.如何把握“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3.兩種行為類型之間是什麼關係?逃匿就構成犯罪嗎?
4.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定罪後仍不支付,是想象競合還是數罪並罰?
相關主要司法文件

書摘/試閱

出 版 說 明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幾代刑法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國刑法學和刑事審判實踐取得了輝煌的歷史成就,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體系及其知識結構、話語體系等。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的穩定利器,是具有現實引導意義的規範,謙抑性是對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時,“刑法是時代的一面鏡子,敏感地反映著社會的各種變化”,面對著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和云譎波詭的客觀變化,刑事立法必須緊緊跟隨。
每一次刑事立法,無論是條文修改還是增設新罪,對於刑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每一位參與者而言,對每一項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準確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將言詞簡潔的條文適用於錯綜複雜的實踐中,如何運用刑法邏輯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結果,如何確保同案同判、統一裁判尺度等問題現於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學人面臨的現實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路徑就是研究《刑法》分則中的罪名和盡可能多的案例。
在筆者看來,寫進《刑法》分則的每一項罪名都是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可能隨時吞噬每一個人,“刑法學並不是一個智力遊戲,它背後是沉甸甸的社會責任”。研究關係生殺予奪、關乎每個人命運的《刑法》分則,是讓每個人在合法的範圍內充分發揮社會主體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實現《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抓手。創制法律條文是為了適用於個案,抽象、概括、原則的法律條文具象後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價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規則及法治經驗多潛藏於已經處理的各類案例之中。對法學學科發展和法治社會建設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義。
研究離不開閱讀,筆者在教學研究工作中發現,市面上的刑法書大多是有關客觀歸責、不作為、因果關係、故意、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共犯、罪數之類理論性極強的小眾圖書,或是實務人員編寫的實操性很強但理論深度有所欠缺的匯編圖書,抑或有關羅列類罪概念、特徵、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此罪與彼罪的區別等的教科書式圖書,卻少見對《刑法》分則的理論和實務都深入研究,將罪名闡釋與案例充分恰當結合的圖書。鑒於此,筆者在長期研究和積累的基礎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劃和支持下,為廣大司法實務工作者、研究人員和法科生獻出這樣一套《刑法》分則“寶典”——《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以豐富的案例貫穿於對抽象法律條文的解釋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脈絡,展現刑事司法邏輯的推演過程。
本叢書內容追求簡潔、明快、實用,對每一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實務疑難問題作精準闡釋和解讀,對收錄的大量案例作精簡呈現,不羅列理論學說和司法解釋條文。對於分冊安排,由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理論研究和實務適用較少,本叢書未特別設置相應分冊;瀆職罪內容不多,故將其與貪污賄賂罪合並為職務犯罪分冊。各分冊中詳細解讀了相關的每一項罪名,均按照“導讀”“條文”“實務疑難問題(穿插案例)”三個部分編排。
本叢書分冊包括: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經濟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人身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見出以知入,觀往以知來。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筆者真心希望能為解釋《刑法》分則盡一位刑法學人應盡的責任,為我國犯罪治理體系優化,治理能力提高貢獻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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