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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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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著作權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天看書報、聽音樂、上網瀏覽下載資源等例行活動,就是在接觸他人的著作;而平日所拍的照片、日記等等,讓您也成為一位作家。當完成這些作品的那一刻起,就是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俗稱作家),同時授予著作權(精準的說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這權利不但內容豐富多樣,而且大多數會跟隨您一輩子後,還能再延續50年,也就是說,它會存在比您更久,一定成為您身後遺產的一部分。
本書將著作權法中的重要概念,或易誤解之處,以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依序說明概念,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著作權法概念。如此一來,當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時,就可以輕鬆釐清問題點所在,可保障自身權利,也可免於侵害他人權利。

作者簡介

曾勝珍
現職
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專任教授暨社會科學中心主任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法律學門訪視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人權專家資料庫專家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經歷
行政院經建會法規小組副研究員
神達電腦機構總管理處法務專員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台灣評鑑協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評鑑委員(召集人)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訪視活動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中國大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臺中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統合視導委員(分組召集人)

專書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專書)
論我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國法制為中心(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壹輯(專書)
智慧財產權論叢─第貳輯(專書)
營業秘密法(專書)
財經法研究的新軌跡(專書)
論網路著作權之侵害(專書)(修訂二版)
智慧財產權法新觀點(專書)
圖解專利法(專書)(修訂四版)
圖解著作權法(專書)(修訂三版)
圖解智慧財產權(專書)(修訂四版)
案例式營業秘密法(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科技時代新思維(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著作權之抄襲與侵害(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智財法發展新趨勢(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透視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智財法與財經科技的交錯(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智財權新研發─財經科技新興議題(專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營業秘密實務暨資通安全與著作權法定授權(專書)
學術期刊論文超過100篇

黃鋒榮
現職
懋鋒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逢甲大學兼任講師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中區辦公室委員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清溪公司法研究會秘書長

學歷
台中師專
東海大學經濟系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經歷
國小教師
中臺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嶺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科員、股長、秘書
臺灣省政府秘書、科長、專門委員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專門委員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理事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感謝五南靜芬副總編與伊真責編和眾編輯們的協助,讓圖解著作權法第三版可以順利完成。
 本書共同作者,黃鋒榮先生是我執教研究所早期的研究生,他取得兩個碩士學位後旋即取得會計師執照,並進入博士班進修,鋒榮與我師生情緣延續多年,此本著作亦是印證。此次改版,多賴他的辛勤付出,我真是與有榮焉。
 2022年8月我應中國醫藥大學的盛情邀請,於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專任教授,2023年8月榮任社會科學中心主任,特別感謝人科院陳悅生院長,牛惠之主任與周瑋琳小姐的協助。
 這本書改版期間,我的孫兒女們與狗兒子們,一如既往,給我最大的快樂;我的可愛的研究生們,帶給我最大的成就感。最後,我尤其感謝最支持我學術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先生與女兒、女婿,兒子們、媳婦們,沒有家人們強大支援與後盾,不可能產生累計至這本書(我的第28本著作)的產出。

曾勝珍 謹序於2023年8月
中國醫藥大學

目次

第一章 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
1-1 著作權法的世界觀
1-2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1-3 著作權制度
1-4 著作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一)
1-5 著作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二)
1-6 著作權的主體與客體
1-7 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
1-8 外國人的著作權
1-9 不得為著作權之內容
1-10 孤兒著作

第二章 著作權法的用語
2-1 「版權」與「著作權」
2-2 「著作」與「著作物」
2-3 「著作人」與「著作權人」
2-4 「公眾權」與「公眾授權」
2-5 CC授權條款
2-6 「公開發表」與「公開發行」
2-7 「著作權」與「著作鄰接權」

第三章 著作的類型
3-1 語文著作
3-2 音樂著作
3-3 戲劇、舞蹈著作
3-4 美術著作
3-5 攝影著作
3-6 圖形著作
3-7 視聽著作
3-8 錄音著作
3-9 建築著作
3-10 電腦程式著作
3-11 衍生著作
3-12 編輯著作
3-13 表演著作

第四章 著作權之歸屬
4-1 獨立著作與共同著作
4-2 結合著作
4-3 共同著作的權利歸屬
4-4 僱傭關係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5 出資關係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6 僱傭或出資關係的區分
4-7 「影子作家」與「捉刀代筆」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8 參加徵選、競賽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9 接受經費補助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10 採訪所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
4-11 假著作的權利歸屬

第五章 著作人格權
5-1 著作人格權的內容
5-2 公開發表權
5-3 姓名表示權
5-4 同一性保持權
5-5 公務員的著作人格權
5-6 著作人格權不得轉讓
5-7 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效果
5-8 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間調和
5-9 著作人格權合理使用的抗辯
5-10 著作人格權的繼承問題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6-1 重製權
6-2 公開口述權
6-3 公開播送權
6-4 公開上映權
6-5 公開演出權
6-6 公開傳輸權
6-7 改作權
6-8 散布權
6-9 出租權
6-10 公開展示權
6-11 編輯權
6-12 製版權

第七章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行使與消滅
7-1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長短
7-2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的計算
7-3 著作財產權的移轉
7-4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讓與
7-5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利用
7-6 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
7-7 出版權
7-8 著作財產權的消滅
7-9 製版權與出版權的消滅

第八章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8-1 為何要有合理使用與強制或法定授權的規定
8-2 為學校授課目的使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8-3 圖書館的合理使用
8-4 政府機關的合理使用
8-5 媒體機構的合理使用
8-6 公益及藝文活動的合理使用
8-7 美術著作、建築著作與電腦程式著作的合理用
8-8 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的著作使用權利
8-9 一般的合理使用
8-10 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
8-11 音樂著作的錄音強制授權
8-12 法定授權

第九章 保障著作權的救濟方法
9-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9-2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9-3 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9-4 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9-5 什麼情況算是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9-6 查扣及沒入
9-7 著作權禁止平行輸入

第十章 網路環境中著作權法的保護
10-1 美國電子千禧著作權法
10-2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10-3 防盜拷措施
10-4 避風港條款
10-5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保護責任
10-6 連線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10-7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搜尋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10-8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免責之特別要件

第十一章 科技時代中著作權法新議題
11-1 網路公司公司之戰
11-2 網路著作權管理
11-3 點對點傳輸概念
11-4 P2P檔案分享與散布權
11-5 P2P著作權爭訟
11-6 著作權的間接侵害責任
11-7 未來展望
11-8 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11-9 著作權集體管理

書摘/試閱

11-8 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irtsaeng案
(一) Kirtsaeng案背景
本案有關一名泰國留學生(被告Kirtsaeng)在1997年從泰國到美國就讀Cornell大學,隨後又在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取得博士學位,他依賴泰國政府的獎學金完成學業,並有回去泰國後執教十年的義務,到美國唸書時,覺得美國的教科書價格昂貴,透過泰國的親朋好友從泰國購買當地相同版本後寄到美國,Kirtsaeng利用泰國當地便宜售價與美國的差價賺取利潤,原告是該教科書的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 Inc.公司),依據美國著作權法規範專屬權,著作權人可以散布重製品,但受到第107條到第122條的種種限制,所有權人可以散布複製品,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專屬權,尤其是「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所有權人對其持有的合法重製物或唱片,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可以將其拋棄或販售 ,但私自進口在國外製造的重製物,對國內的著作權人造成侵害。
2008年原告提起控訴,一審時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依每件75,000元的賠償金額,共需賠償原告美金600,000元 ,「第一次銷售理論」不適用於外國製造的受美國著作權保障的商品,原告(本案上訴人)是專門印製教科書的出版社,從作者們取得外國及國內的著作授權,為美國國內的著作權人,經常將國外出版、編輯、販售等事項全權委由國外的分支機構處理,在國外的出版品往往載明只限當地販售,原告就其英文教科書亞洲市場的銷售、印刷、製作,全部授權其外國分公司(Wiley Asia),而在國外販售的這些書籍,在未經過原告同意下不能進口美國,因此,原告控告被告違反專屬權的規定與進口的限制 ;被告則抗辯其進口的書籍全部都是合法製造,並且符合「第一次銷售理論」,因此,販售行為不須經原告同意。
(二)法院判決
一審時地院認為「第一次銷售理論」不適用於外國製造的貨品,且被告故意侵害原告的著作權,因而,被告應向原告承擔侵害責任,二審法院也認同此理論,對美國著作權法第109條a項條文的解釋是,不適用在外國進口的貨品,第104條規範還沒出版的作品(國內或國外皆可)第一次出版在與美國有互惠約定的180個國家。要加上地域限制徒增條文用語解釋困難度,本案二審時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書中一再探討是否以此斷定「第一次銷售理論」的地域限制。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為何對「第一次銷售理論」規定美國境外合法製造但首次在美國販售,並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產品,這樣的限制乃為避免國內買家販售如日本進口的電動遊戲或德國製作的影片或中國大陸做的衣服,即使進口商有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如原告的出版商,可以在國外印刷並進口到美國販售,但卻禁止學生在校園書局內再出售其二手教科書,然而最高法院在此判決中卻認為被告的抗辯有理由,回溯當時立法過程與背景,國會立法時應該沒有想到地理區域的限制,原告解釋該條文加上地域限制,排除分公司Wiley Asia的書籍販售,被告則解釋該條文不應加上地域限制。從條文文義解釋,本案判決意見採取認為採取非地域限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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