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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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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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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內含作者民事證據法相關影音課程兌換碼
 
本書特色

本書係民事證據法之體系書,除深蘊學理之外,併具實用性。其內容包括舉證責任論、證據調查論及證據評價論,體系完整,架構清楚。書中除對舉證責任分配理論提出新體系圖之外,對規範理論及舉證責任減輕亦提出新的觀察。在證據調查論中,於基本原理、人證訊問學、鑑定及在外國之證據調查等均提出具建設性之說明。至於證據評價中對證明度與間接證明有深入之解說。書中看法,破舊立新,探幽索隱,應足供讀者理論研究及實務操作參考之用。

作者簡介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及台中地院法官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
作者著作:
民事訴訟法(上冊)
民事訴訟法(下冊)
非訟事件法新論
家事事件法論
法律倫理學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
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律師倫理法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
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律師民事責任論
新民事證據法論
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判解導讀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證據評價論
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
數位證據與程序法理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二)~(四)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合著)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一)~(十五)(主編)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民事證據法
調解法

二版序

個人曾經形容台灣有部分法官開庭時,猶如馬戲團,表現過於個性化。部分對程序法理未熟悉,徒務結案之快感,訴訟指揮故而每有失當悖倫之言語或指示,其但求官僚行事便利,違反當事人自主,每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受損,甚至心靈傷害。
 
場景一:北部某地方法院民事庭
人物:K告前妻B趁K不懂繼承法律,在父死時,登記父土地一筆二分之一持分予B,兩造離婚後B不返還該地之持分予K,K乃以B詐欺,主張撤銷贈與行為,請求返還該地持分。由J法官審理。
 
法庭實況:
#場景1:
J:受委任S律師未到,複代R有委任狀?
R:有(著律師服,庭呈委任狀,但其實是學習律師)
J:好,那被告B妳委任L充當訴訟代理人,L,妳和B關係為何?
L:我是她妹妹,是政大法碩士專班碩士。
J:法碩士專班不是法律系,不准代理。
L:但是依照相關準則可以呀。
J:不准。
……(L:哇咧!有這樣的喔!而且原告訴代妳准了嗎?)
J:原告你們請求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K:本件訴訟標的是民法第92條及民法第767條。
J:被告,有何意見?
B:如答辯狀所載,民法第92條不是訴訟標的,又原告對第767條之事實主張不合一貫性。
J:妳在講什麼?訴狀亂寫!民法第92條是形成權,當然是訴訟標的,原告律師講的是正確的。我在開庭,不是來幫妳上課的,回去改一下。
(B、L:哇咧,我答辯狀見解都是姜老師教科書寫的吔!)
 
#場景2:
……,
J:被告委任H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妳們這次有何主張?
H:報告庭上,對訴訟標的,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是包括民法第92條和第767條。
J:好,有請律師就是不一樣。
(萬能的神:哇咧,最好是啦!…)
*
 
場景二:
在另一地院民事法庭中:
J審判長見原告K對證言質疑,要求反詰問被告所傳證人Z。
J乃問原告K:妳知道什麼證據法則嗎?
K:知道啊!
J:是嗎?那妳有念過法律嗎?
K:有啊!
J:那個學校的?
K:C大法學博士。
被告律師R終於忍不住向審判長陳述:報告審判長,原告是現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審判長:!!…!)
 
場景三:
在智財商事相關法院某庭之M法官當庭諭知:因被告聲請傳喚四位證人,請兩造合意在庭外自行訊問證人之後,錄音錄影並提出書面紀錄。待我看完證人書面證詞,有必要時再傳訊。
當原告不欲同意時,該M法官竟自己打電話詢問原告:為什麼不同意呢?如果不同意,到時候貴單位自己問,我不會幫你們訊問證人,你們自己負責。
哈哈,訴訟標的的長相是這樣喔?兩個律師、一個法官在自己的平行宇宙裏玩自己的訴訟標的理論;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準則,是給法官濫權使用的嗎?還不能抗告咧!另外,訴訟契約是當事自主下的產物,除爭點整理中部分協議,容許法官較積極介入外,對於部分違反言詞審理及自由心證主義的合意,法官不宜積極性介入要求合意。準備程序中詢問是否合意由受命調查證據,已屬不得已之失當法則。對於當事人合意於庭外當事人自行製作證人筆錄,如果可以像M法官這樣促成(忽略法庭之不平等性,法官之過度介入諭知,造成當事人壓力,這種合意,可能係假合意,不是訴訟契約論主張者所意想之制度內容,已屬法官為偷賴而遂行之濫權),那言詞審理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豈不被架空?
然後,也只有在親臨現場之後,才知道現在還是有不少法官的官僚氣息,仍和明朝、清期以前的官一樣,把法庭當成自己可以主宰的領地,以為法官的話,在法庭上便是法。然後,在法庭上的說出不合於程序法規定及法理的外行話,法官和律師們還相互取暖!法庭上受委屈,當事人只能回家抱棉被哭!
法律人應該有夢,而夢中,不應該是淪為耍猴戲的主角吧!法庭是專業對話的平台,而民訴法是裁判程序之基本規則,證據法更是其骨幹,懂得此法,法庭才有對話的基礎。期待大家一起努力學習吧!
 
姜世明
02.08.2023

目次

二版序 I
序言 V
 
壹 總 論
一、基本名詞 2
二、證明之客體 14
三、證據之種類及證據方法 18
四、待證事實之形成 19
五、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之流程圖示 22
 
貳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法則
一、概論 28
二、舉證責任分配一般法則 54
 
參 舉證責任減輕
一、概說 122
二、任意性舉證責任減輕─證據契約 128
三、法律別有規定─訴訟前 134
四、 法律別有規定─訴訟中 177
五、顯失公平 237
 
肆 證據調查
一、概說 362
二、證據方法 430
三、證據保全 684
四、附論:釋明 699
 
伍 證據評價
一、自由心證 730
二、證明度 765
三、違法取得證據可利用性 784
四、間接證明 809
 
文獻與著作 859
附錄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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