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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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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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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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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傳統英國及美國法律見解及立場上的歧異,引置條款效力問題一直為國際間海上貨物運送的重要訴訟議題。傭船契約下簽發簡式載貨證券的航貿實務面顯示,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的效力問題,不應單從『善意載貨證券受讓人』的保護著眼。事實上,簡式載貨證券的受讓人均是大宗物資或散裝貨物的買受人,對傭船運送情況知之甚稔,特別是航運界已慣用多年的諸多傭船契約範本;再者,許多簡式載貨證券的受讓人本身即為傭船契約的關係人,亦即該傭船契約本身或所使用的慣用傭船契約範本而言,其並非『陌生人stranger』。
本文從分析傭船契約下簽發簡式載貨證券的航貿實務面著手,探討海上貨物運送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分析英國法、美國法及其他14個國家地區的立法例及司法見解、並針對我國歷年來相關司法判決為整理,最後提出給散裝船運、我國法院審理及立法方面的各項建議。

作者簡介

黃裕凱博士簡介 及 國際海事法律專書系列

現職: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法學士1987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1994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海事法研究所海事暨海上保險法學博士1998
經歷:教育部1995年公費留學獎勵、正利航業法保協理/顧問、海事仲裁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資深顧問

研究及主授科目:
海商法、保險法、國際海事法、國際海事組織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含國際海洋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律倫理、商事法

海事海商法相關出版著作:
1. 黃裕凱,論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之效力,作者自版,台北,2022年5月,135頁。
2. 黃裕凱,長賜輪蘇伊士運河擱淺案法律問題之探討,作者自版,台北,2022年5月,200頁。
3. 黃裕凱,最高法院海商法裁判整編暨評析(2009~2020),ISBN 9789574386017,作者自版,台北,2021年2月,900頁。
4. 黃裕凱,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染手冊(譯著,國際海事組織IMO正式授權),作者自版,台北,2019年9月,510頁。
5. 黃裕凱,國際海事組織規範系列(一)公約/議定書(2018年版):第一冊:SOLAS及MARPOL;第二冊:STCW及漁船;第三冊:組織及其他類、海上安全及保安類、環境及防止海事污染類、責任及賠償類,作者自版,台北,2019年4月,2,800頁。
6. 黃裕凱,國際海事組織規範系列(一)公約/議定書(2016年版):第一冊:SOLAS及MARPOL;第二冊:STCW及漁船;第三冊:組織及其他類、海上安全及保安類、環境及防止海事污染類、責任及賠償類,作者自版,台北,2017年3月,2,800頁。
7. 黃裕凱,2001年燃油污染民事責任公約,作者自版,台北,2015年2月,600頁。
8. 黃裕凱,鹿特丹規則,航貿文化,台北,2014年,680頁。
9. 黃裕凱,海商法修正建議,航貿文化,台北,2014年,725頁。
10. 黃裕凱,國際私法基本文件,五南圖書,台北,2013年,600頁。
11. 黃裕凱,國際私法,五南圖書,台北,2013年,650頁。
12. 2007年殘骸移除公約,五南圖書,台北,2011年,650頁。
13. 黃裕凱,2002年國際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送雅典公約,五南圖書,台北,2011年,700頁。
14. 黃裕凱,最高法院海商法案例整編暨評析(1990-2009),作者自版,台北,2009年,1,600頁。
15. 黃裕凱,國際海商暨海事法基本文件(第一冊~第五冊),作者自版,台北,2008年,2,900頁。

筆者多年來一直關注並針對我國最高法院海商法判解資料進行彙整及評析。筆者所彙整1990~2020年長達32年我國最高法院海商法相關裁判總計近500案件,扣除更審後之實質案件量為286案件,其中與海上貨物運送有關者為229案,佔80%,此229案所涉及之爭點、運送類型等為分類,相關事項整理顯示,租傭船契約涉訟者案件量不少,且晚近有上昇趨勢,而租傭船契約的核心爭議就是引置條款。
我國與引置條款有關的判決,長期來在『載貨證券為船長單方意思表示』陳舊思維下,國內各級法院早期對引置條款效力普遍持否定見解。晚近在諸多地方法院新進法官們的努力下,漸次試圖擺脫『載貨證券為船長單方意思表示』窠臼,但由於高等及最高法院相對保守態度,引置條款效力問題也進入混亂期,見解歧異相當大。對此,筆者於針對最高法院海商法判決評析,提出不少批評及建議。
本文進行寫作原因是來自2021年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年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該判決針對引置條款效力部分,引入一從未聽聞過的考量因素:『唯於明知或可得而知運送契約之內容,且未於其與託運人間之契約排除載貨證券將之引置或引入者,始受引置(或引入)條款之拘束』。由於此一特殊判決理由,加上國內相關文獻大多著重在對所引置的仲裁條款及外國管轄條款的分析,以及國內海商修法在即,便思考著針對引置條款問題進行全面性的國內外規範及見解的總整理及論述。
本文原本僅規劃寫一篇專論文章,惟於文章即將完稿之際,於111年5月19日接獲交通部航港局最新的海商法修正草案討論會通知,審視該草案,於航港局過去二年所公告的草案及之後調整版本(過去版本及相關討論會議並無引置條款相關修正建議),本次草案突襲式地增列『引置條款效力採”明示記載”的效力要求』(草案第93條之八第三項)!是否得當?很受爭議。因此,本文便進一步擴展篇幅,將全球各代表性國家的相關立法例及司法見解納入,並進一步強化對英國法及美國法的論述,以完備本文無論在國內外、實務及理論上的完整論述,供散裝業者、司法及立法之參考。文章完稿後,全文達11萬字之多,文章切割不易,便一起與筆者去年完稿今年改寫的『長賜輪蘇伊士運河擱淺案法律問題之探討』一起專書出版。

黃裕凱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海事法博士
2022.5.24 撰於輔大羅耀拉大樓研究室

目次

作者序

中英文摘要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引置條款』的類型/作用及效力考量因素
一、航運各類契約『引置條款』的類型
二、航運各類契約『引置條款』的性質及作用
三、聯合國貿發會(UNCTAD)有關『引置條款』的相關報告
(一) UNCTAD 1971年載貨證券報告
(二) UNCTAD 1990年傭船契約比較分析報告
四、短結及『引置條款』效力考量因素

第三章 引置條款與各海上貨物運送國際公約
一、1924/1968年海牙/威斯比規則
二、1978年漢堡規則
三、2009年鹿特丹規則

第四章 英國及美國對『引置條款』效力之見解
一、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效力之國際管轄及準據法
(一)『程序先行』及矛盾與衝突
(二) 英美普遍見解:適用『載貨證券準據法』來解決引置條款效力問題
1. 英國法制
2. 美國法制
3. 英美法制_小結
(三) 我國司法見解
二、 引置條款應引置的傭船契約及內容
(一) 引置『某特定傭船契約』是否為引置條款具效力的條件甚或義務:『陌生法則』
(二) 所引置的傭船契約應如何予以特定?美國法:至少應記載傭船契約簽署日期
(三) 傭船契約本身的效力
(四) 引置條款的用語
(五) 載貨證券所引置的傭船契約,與載貨證券準據法有所衝突
三、英美法_短結

第五章 主要國家/區域立法_日、德、法、中、韓、北歐等
一、日本
二、德國
三、法國
四、中國大陸
五、韓國
六、北歐 -挪威 (含丹麥、芬蘭及瑞典)
七、其他國家/地區_希、港、印度、義、巴拿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墨、瑞士
(一) 希臘
(二) 香港
(三) 印度
(四) 義大利
(五) 巴拿馬
(六)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七) 墨西哥
(八) 瑞士
八、各國法_短結

第六章 我國法現況_針對『引置條款』效力之司法見解整理
一、裁判資料收集方式及整理
二、我國司法有關『簡式載貨證券引置條款』效力裁判評析_短結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_給散裝業者
三、建議_給司法審理
四、建議_法律修正

[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一:BIMCO – GENCON Voyage Charter Party 1994
附錄二:BIMCO – GENCONBILL 2016
附錄三:我國司法判決『載貨證券/引置條款』關聯案件統計及判決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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