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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文集(第一卷):論法的精神(上)(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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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文集(第一卷):論法的精神(上)(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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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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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孟德斯鳩文集》第一卷收錄《論法的精神》上冊,本書是18世紀上半葉杰出的啟蒙思想家,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歷史學派的創始人之一孟德斯鳩的最主要著作。被稱為"是亞裡士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

本書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權力分立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後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構建民主制度和政權體制的組織原則。孟氏所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範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於決定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他進而深入探討了自由賴以存在的體制條件,並借此找到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張憲法統率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與憲法結合起來,奠定了憲政理論的基本框架,這也是孟氏對政治理論杰出的貢獻。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啟蒙思想家、社會學家,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孟德斯鳩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在學術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榮譽,曾被選為波爾多科學院院士、法國科學院院士、英國皇家學會會員、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

譯者簡介:

許明龍,國內孟德斯鳩問題研究權威的學者,資深譯者,譯有《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等多部經典著作,並主持翻譯《孟德斯鳩文集》。


名人/編輯推薦

亞裡士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

孟德斯鳩、伏爾泰和盧梭是公認的法國啟蒙運動三杰,孟德斯鳩最年長,1755年與世長辭,未曾經歷法國大革命。當伏爾泰和盧梭被迎進先賢祠時,孟德斯鳩的遺骨已不知去向,否則,先賢祠中必應有他的一席之地。
就著作的數量而言,孟德斯鳩在三人中是最少的。他廣為人知的著作只有《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三部,與伏爾泰和盧梭著作等身無法相比。然而,孟德斯鳩既是法學家、政治學家、哲學家,又是文學家、社會學家、歷史學家。如此才華橫溢,在各個領域獨領風騷的思想家,即使在啟蒙時代,也是非常罕見的。
建國已逾二百年的美國,至今只有一部1789年憲法,雖多次修正,卻從未更換。這是美國人民的偉大創舉。但同時,孟德斯鳩的思想和主張對這部憲法的積極影響卻也是顯而易見的。被尊為“美國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在立憲問題上,自始至終被我們傾聽和援引的是著名的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為中國人認識之初是在清末民初,那時他是作為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被謳歌的,梁啟超甚至贊頌他為功蓋華盛頓、拿破侖的革命家。此後數十年間,他的著作陸續被譯成中文出版,國人對他逐漸積累了更多的了解。
雖然無論是思想家、哲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任何一個稱號,孟德斯鳩都當之無愧,但我覺得,法國人當年用來稱呼著名文入學子的“philosophe”即“哲人”,對他最恰當,最準確。孟德斯鳩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哲人”。單是一部《論法的精神》就涵蓋了眾多學科,哪裡只是一部法學著作所能囊括!《波斯人信札》所論及的宗教、政治、人口、經濟等問題,又豈是一部純文學小說所能容納。
孟德斯鳩是個不太安分的人,對什麼都感興趣。如果說對自家葡萄園的土壤和葡萄栽培進行研究,尚不至於令人感到意外,但親自動手解剖青蛙,近距離觀察樹木如何吸收和輸送營養,以及對物體的透明程度的研究,對羅馬各類建築、眾多畫家和雕塑家的作品的獨到見解,則無人能出其右。
孟德斯鳩不是關在書齋裡苦思冥想的書呆子,他與不同階層的人士接觸,細致地觀察社會,並把自己思考的結果詳細地記錄下來,他花了將近三年時間遊歷歐洲,到過義大利、匈牙利、德國、波蘭等多個國家,那時這些國家尚未統一,境內邦國林立,各有其長短優劣。所到之處,他考察民情,調查經濟,參觀名勝古跡,拜訪各界翹楚,將他的所見所聞和感想,一一寫入筆記,成為他日後著書立說的重要資料。他的許多觀點和主張,不是來自抽象的思考和推理,而是來自對歷史和現實的概括。
由於孟德斯鳩的著作為數不多,為了深入了解和如實評價孟德斯鳩,還應該研究他生前未曾發表的各種筆記、摘錄、遊記、隨想等文稿,方能對他和他的思想有一個更全面的解讀。
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這部《孟德斯鳩文集》除了他的三部名著外,還選譯了他的一些發表過的各類雜文,其中包括政論、演說、小說、遊記和自然科學論文等,取名為《孟德斯鳩雜文選》。

目次

孟德斯鳩庭長先生頌詞
《論法的精神》解析
導言
孟德斯鳩生平和著作年表
譯者附言
論法的精神
說明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第二節 自然法
第三節 人為法
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
第一節 三種不同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 共和政體和與民主相關的法
第三節 與貴族政治性質相關的法
第四節 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第五節 與專制政體性質相關的法律
第三章 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一節 政體性質和政體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 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 民主政體的原則
第四節 貴族政體的原則
第五節 美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 在君主政體中以什麼取代美德
第七節 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八節 榮寵絕非專制政體國家的原則
第九節 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 服從在寬和政體與專制政體中的區別
第十一節 對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 教育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

第二編
第三編
第四編

書摘/試閱

《論法的精神(上)》:
在不同國家中,法律均與其性質,即組成國家的事物有關,也與其原則,即支持並使之運行的事物有關;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區別,是法律之所以多如牛毛的關鍵所在,作者闡述了它的許多後果。
與民主政體的性質有關的主要法律,使人民在一些方面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是臣民,他們選任和評判官吏,而官吏則在某些場合作出決定。君主政體的性質要求在君主和人民之間存在許多中間權力和階層,此外,作為臣民與君主的中介,還應有一個存放法律的實體。專制政體的性質要求暴君一人親自行使權力,或由他的代表獨自行使權力。
至於三類政體的原則,民主政體的原則是愛共和國,即愛平等。在君主政體中,有一個人與名位和褒獎無涉,人民習慣於將國家與此人混為一談,那裡的原則是榮寵,即有抱負和愛地位。最後,專制政體的原則是畏懼。原則越是強勁有力,政體越是穩定;原則越是敗壞,政體越是趨向毀滅。作者談及民主政體中的平等時,他所指的並非極端和絕對因而虛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讓全體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約束,平等地關注遵守法律的那種可喜的平衡。
在每一類政體中,教育法都應與政體原則相關。這裡所說的教育,是指人進入社會後應該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長和老師的教育,後者常常與前者南轅北轍,在某些國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體國家中,教育應該以彬彬有禮和相互尊重為目標。在專制政體國家中,教育應以畏懼和意志消沉為目標。共和政體國家需要教育發揮其全部威力,教育應該激發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棄自我,從而產生對祖國的愛。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應該符合各類政體的原則。在共和政體中,法律應該維持平等和節儉,在君主政體中,法律應該支持貴族,但不壓垮平民。在專制政體中,法律應該讓所有等級緘口無語。我們絕不應該責備孟德斯鳩先生,說他在這裡為君主勾勒了絕對權力的原則,英明的君主一聽到絕對權力這個詞就無比憎惡,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聽到這個詞,憎恨的程度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講明如何使專制政體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將其消滅,因為,專制政體臻於完善之時,便是它的毀滅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體的準確標志,同時也就是這些暴君最害怕的譏諷和災害。其他各類政體各有各的優點,共和政體最適合小國,君主政體最適合大國;共和政體比較容易偏激,君主政體比較容易濫權;共和政體執行法律比較成熟,君主政體執行法律比較迅捷。
由於三類政體原則各不相同,法律物件的數量因而不同,審判方式和刑罰性質也不同。君主政體的機構具有不變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便司法公正能以比較一致和不專斷的方式得到確保。在政體溫和的國家中,無論是君主政體或是共和政體,刑事法都不會有太多的訴訟程序。刑罰不但與罪行相當,而且量刑時盡可能從輕,在民主政體中尤其如此,輿論對量刑的影響往往大於罪行本身。在共和政體中必須依據法律進行判決,任何個人都無權竄改法律。在君主政體中,君主的仁慈有時可以減輕法律的嚴峻程度,但是,任何罪行都不得由專門指定的官員負責審理。最後,主要是在民主政體中,法律應該嚴厲對待講究奢華、敗壞風尚以及引誘婦女等行徑。民主政體因其溫和與柔弱,很適合應用在君主政體中,歷史證明,民主政體曾多次光榮地帶來了主冠。
孟德斯鳩先生逐個闡述了各類政體之後,接著審視了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不過,這種審視是以最一般性的角度,亦即僅僅與其性質和原則相關的角度進行的。用這種方法來看,各個國家之間的關係只能是自衛或攻擊。共和政體由於只能是小國,因而若不結盟便無法自衛,不過,與之結盟的也應是共和政體的國家。君主政體國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於擁有不受侵犯的邊界。國家與人一樣,有權為保護自己而對他人施行攻擊。從戰爭權引申出征服權,這是一種必要的、正當的但不幸的權利,它對人類本性永遠欠下了一筆巨大的債務,征服權的普遍法則是盡最大可能少給被征服者造成災難。與君主政體相比,共和政體較少從事征服;因為,大量從事征服意味著專制政體,或者為專制政體提供保證。征服精神的最大原則之一應是盡最大可能改善被征服人民的條件,這樣才能既滿足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國家的準則。杰龍與迦太基人簽訂的條約堪稱最佳,它通過該條約禁止迦太基人將自己的孩子殺死用作供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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