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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很難,和好更難:通往愛與恩典的醫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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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很難,和好更難:通往愛與恩典的醫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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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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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認罪,很難。向人認罪,也很難。

還記得上一次為罪而流淚,是什麼時候嗎?世俗時代積非成是、稱是為非,大環境中的罪惡觀念愈趨模糊,個人更難為罪為義責備自己。社會風氣造就了一種心態:與其認罪,不如明哲保身,在罪證確鑿前絕不輕言己罪;然而我們知道,所犯的罪都會產生可怕的後果,基督徒群體該如何抵禦這股潮流,彼此認罪,相互和好?

求助禮儀崇拜也許是個方法,藉由每次參與崇拜,順著懺悔聖禮的言詞框架,每週至少悔罪一次,面對自己思想、言語和行為上的過失。然而崇拜時間有限,認罪文詞只能通泛帶過,沒辦法細細談論。那麼,相互之間有所得罪的弟兄姊妹,是不是就能藉著各人分別在神面前的懺悔,化消彼此的嫌隙?

其實,我們真正需要且渴望的,就是聽聞自己所得罪的當事人親口赦免我們。斯托得牧師提醒我們,一個清晰簡單的原則就是:得罪誰,就向誰認罪。得罪神的部分,基督為我們償還;而得罪人的部分,需要自己償還——或許只是一句誠心的道歉。肢體間認罪後所蒙的赦免,正說明了肢體間團契關係的修復與和好。讓我們跟隨斯托得牧師,重新思想認罪、赦免、和好之間的關係。或許彼此認罪、彼此和好,在基督裡就沒有你我想的那麼難。

作者簡介

斯托得(John Stott, 1921~2011)

二十世紀福音派重要領袖,於二〇〇五年獲《時代雜誌》選為「世界百大最具影響力人物」。一生主要時間於英國萬靈堂擔任牧職,也以此為起點,開展他在全球的服事。他在萬靈堂的牧養工作,影響了二次大戰後英國福音派教會的復興運動。此外,亦擔任一九七四年《洛桑信約》(Lausanne Covenant)起草委員會主席,該信約為福音派奠下了傳福音和社會關懷並行的基調,對全球福音派發展影響深遠。

斯托得講道時,有這麼一句令人難忘的開場白:「我一直是一個罪人,也常常軟弱失敗。」他深深了解自己無異於別人,需要常常認罪,祈求神和人的赦免。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一
回歸健康的信仰:唯獨神的話
張聖佳
中華福音神學院副教授

《認罪很難,和好更難:通往愛與恩典的醫治之路》是斯托得四十三歲的作品,由英國安立甘宗福音團契於一九六四年出版。該書是「基督信仰根基系列」的第一本,全系列共二十二冊,最後一冊也由斯托得執筆,書名為《有罪的沉默:教會、福音與世界》(Our Guilty Silence: the Church, the Gospel and the World,書名暫譯)。全系列以兩書做首尾,信息彼此呼應,襯映出斯氏所堅持的信仰理念。

秉持其一貫的寫作風格,斯托得把信仰如何結合理性做了精湛的展示,對其所要處理的議題不厭其煩地細膩剖析,猶如法庭的辯士,呼喚讀者的良知來聆聽進而認同。全書探討三種情況:個人向神認罪;私下向被得罪的一方認罪(或者被得罪的一方需要讓得罪人的一方明白自己必須認罪);有罪的人在聚會中公開認罪(在這個狀況下,被得罪的一方乃是作為基督身體的教會)。

在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罪指的是犯法,而非得罪神。人間之法把得罪神給未可知化,不過人就算沒有犯法,也不可免會經歷良心不安所產生的羞愧感(從來不知心跳為何的手機是不會懂這種感覺的!)。不管有沒有犯法,人心確實嚮往孟子所說「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那種心靈清白爽潔的意境。但斯托得像是一個「病友」,置身在一群同樣隨時要面對生命終點的病友中,他柔和誠懇卻語氣堅定地告訴大家:我們得罪天,也得罪人!在今生斷氣之前,活在身心靈交相拉扯之下的人無法真的盡心、盡性和盡力愛慕神這最大的美善者。也因此,只有願意認罪的人才是健康的。隨時預備向神和自己所得罪的人來認罪,才會知道什麼叫做醫治。今生沒有心理和生理的完全健康、永遠的健康,必須來自與神、與人恢復和好。然而,撒但卻處心積慮要讓基督徒感覺自己不需要再認罪(其中不乏神職人員也如此認為),或是覺得自己的罪永遠認不完。這兩者都是虛假的認罪,讓人感覺我最大,耶穌很遠,黑暗在掌權,上帝卻很小。

斯托得指出,神的除罪之法是藉由人「刻意回憶所犯的罪,並滿懷羞愧把它們帶到神的面前,求神藉著祂兒子的死來遮蓋這些罪」(第一章,「認罪的智慧」)。認罪是讓生命得以接入基督裡的一個新開始,它不是感覺有個異物尾大不掉,不是陷在罪惡感裡,而是讓罪人破繭而出,經歷勝過罪的自由。

占全書一半篇幅,從而顯示斯托得最在意、也最努力要加以反駁的,是在羅馬天主教、東正教乃至英國國教等老宗派,已行之有年的神職聽告解與解罪禮。斯托得簡單卻精準地介紹神職聽告解的歷史淵源。包括將聖職與平信徒區分開來的教會體制、西元七世紀由愛爾蘭修士所引進的私人告解作法、中世紀高峰期西方經院神學家如宗師多瑪斯等人的推波助瀾,乃至十六世紀羅馬天主教在為了反制宗教改革召開的天特主教會議中,其所通過的成義與懺悔補贖條例等等,這一路的發展,讓原來不是初代教會接受的私下告解禮,成了許多古老教派持守至今的聖禮傳統。書中沒有著墨的東正教,雖不承認羅馬天主教的煉獄觀,也沒有如天主教那樣認同個人補贖的聖禮地位,卻依然承認神職聽告解。照本書思路,斯托得亦會對這樣的傳統完全無法苟同。

斯氏詳細考察聖經,指出馬太福音十六章19節、十八章18節,以及約翰福音二十章23節提到的綑綁 / 釋放以及赦免 / 不赦免,指的是一個堂會或信徒團體所擁有的權力,目的是以一群信徒為主體來饒恕凡是願意認罪的信徒,而非指教會或神職人員擁有解罪權。最起碼,聖經從未明示十二使徒曾在任何時候自我主張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力!神職聽告解的傳統讓告解者無法直接來到耶穌的面前,又不當賦予神職階級聖經所沒有應許的權力,因此是一項得罪主耶穌的行為(參第四章)。信徒唯一的應許和赦罪的根據乃是神的話與主耶穌自己,藉由聆聽並信靠神的話語,且透過聖餐這個信徒與主面對面的時刻與記號,人才能擺脫對人為傳統的錯誤依賴。也只有以聖經為本並高舉唯獨基督,才能塑造健康的信仰文化。即便會有特殊的例外個案,但是任何會導致依賴人大過信靠聖經應許的靈性指引(特別是定期的面談)或類似的教牧做法,都對信仰成長有害無益。
全書的考據豐富詳實,闡述的文筆平易近人(但不保證讀一次就懂!)。全書雖短,卻大量引述宗教改革運動健將(例如瑞士改革宗的布靈格)以及特別為英國國教承襲的改教傳統與禮儀文獻,並引介一些值得嘉許、透過彼此認罪而帶動團體更新的事蹟與案例(例如早期循道衛理運動以班會來落實彼此認罪的教導)。斯托得的思考方法與處事原則,緊緊跟隨宗教改革運動「唯獨聖經」的信念。一反僵化死板的釋經,斯托得喜歡深入淺出,從經文的時代背景與經文的互參來掌握經文原意,要讓經訓可以在當代處境得到常識性的應用。基於這個不能再被簡化的出發點,斯托得對英國國教中時而蠢蠢欲動的聆聽告解之風,提出尖銳的質疑和批判。他終身不脫離英國國教,卻藉此讓世界知道,他所跟隨的乃是超越宗派的主。這也表示,舉凡馬丁路德鼓勵所有信徒彼此聆聽對方的悔罪並做宣赦,或者另以辯稱神職聽告解並非向著神職人員,而是告解者在神職人員的見證下說給上帝聽,抑或如羅馬天主教在梵二會議之後,強調神職聽告解的目的是要使告解者與全教會能夠和好,凡此云云,對斯托得來說均是不合理的託辭與教導。由此也顯出他據理力爭、絕不妥協的人格特質。看似得理不饒人,卻見他在〈結語〉再次大聲疾呼應當嚴肅看待認罪,正確明白認罪的真諦,並且衷心企盼人人皆是認罪者,人人皆經歷赦罪之恩,這可說是年輕斯托得最真摯的福音宣講。即或有讀者無法全盤認同或接受斯托得的看法,但相信均可從他的澎湃直言中,真實感受到他因著「唯獨聖經」與「唯獨信心」的信念,願意全然為基督而活的那股赤誠。這股赤誠也挑戰每位讀者,是否願意在不與罪妥協的事上,同樣立志要如此激進地委身。
得罪神和得罪人的行為與手段,在今天只會有增無減。媒體平台成了癱瘓罪惡感的工具,透過網路散播謠言成為傷人的毒牙與暗箭。當代文化讓人的心靈不斷屈服於世界所製造的罪疚和羞辱,同時又要把人的心靈引到以自我為中心的清白和榮耀。世界一方面定人的罪,又忙著除自己的罪;但世界缺乏的卻是在真理當中認罪。另一方面,基督徒已經可以利用各種管道吸收愈來愈多的聖經知識,然而這一切對聖經的觀看是否領人進入生命,抑或帶人進入死的律法?更多的聖經知識,有沒有幫助我們更願意向主和向人來認罪?不是為了求得自我的安心,或是甩脫莫名的罪惡感,或是抓住片刻的安全感,而是單單將我們的真實自我毫無保留地交付基督,好叫聖靈所賜的赦罪與平安讓我們的心飽嚐基督的慈愛。這,正是本書的關懷。若基督徒團體樂意聆聽彼此的罪擔,以愛靈魂的心為彼此守密代禱,願意單單以神帶應許的話語互相督責和勸慰,見證彼此從罪中得釋放,這豈非斯氏所樂見!
最後,筆者要引奧古斯丁的一段話做結,儘管斯托得應該不會同意這段話,但筆者深盼藉此對這本當代屬靈巨人的作品獻上個人的祝福與誠摯推薦。

上帝控告你的罪,而你若控告這些罪,你就要因此與神聯合⋯⋯當你開始不喜歡自己的行為,厭惡這些惡行,善行就要開始出現。為自己的惡行認罪乃是善行的開始。(Homily on the Gospel of John 3:6-21; NPNF 7:85-86)

 

目次

推薦序一 / 張聖佳
推薦序二 / 龐君華
序言
緒論

第一章 隱密的認罪(向神)

第二章 私下的認罪(向被冒犯者)

第三章 公開的認罪(向教會)

第四章 附耳告解(向司鐸)❶:牧者的權柄

第五章 附耳告解(向司鐸)❷:悔罪者的需要

結語
附錄:幾份安立甘宗官方宣言
參考書目
附註
主題索引
經文索引

書摘/試閱

緒論

原書的標題用語是「認你的罪」(confess your sins)。對某些人而言,這個標題無疑揭示一種基督徒平常對罪的不健康想法。一、兩年前,一位平信徒就曾寫信向《泰晤士報》(The Times)抱怨:「每次參加英格蘭教會的禮拜儀式,都要被提醒『自己是個罪人』。在早禱和晚禱的聚會中,也要被迫與那些『可悲的冒犯者』來往,而那些人正是自己的會友。每次的洗禮聚會都被告知自己是『在罪孽中孕育、出生的』;每場婚禮都宣揚婚姻是『醫治罪孽的良藥』;每次葬禮都宣告死亡使人脫離『這個被罪惡纏累的悲慘世界』。」對此,他深感厭煩,並斷言神職人員都對「罪」這個話題癡迷有加。
對此批評,我們無需感到不快。因為,樂於思考和談論關乎「罪」的議題,絕不應當成為羞恥之事。基督徒如此行,僅僅因為我們是一群務實的人。罪是個醜陋的事實。對此一事實,既不能迴避,也不能嘻笑處之,只能誠實面對。確實,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哪種宗教像基督教這樣認真處理有關罪的議題,並提供完美的解方。而享用這帖解方的方式,不是否認疾病,乃是坦然認罪。
這當然沒錯。可是,應當向誰認罪呢?有人認為應向司鐸(priest;編按:又稱司祭,通稱神父,多用於天主教、東正教對神職人員的稱呼)認罪,因為這是神為我們設立的赦免之道。果真如此嗎?基督教的認罪之道到底有何特質?我們又當秉承怎樣的赦免之道?
要回答這些問題,需要先釐清一些基本概念,在一些基本真理上達成一致—不論每個人在個別問題上有何不同的看法,但至少這些真理是所有基督徒皆共同認信,或應該共同認信的。這些基本真理包括:罪的真實性和所生的罪疚、赦免的可能性,以及認罪的必須性。實際上,罪-認罪-赦免是不可分割的三部曲。我將用三個簡單明瞭的命題來闡明這些真理。

罪與罪疚
1. 罪使我們背負罪疚,因此,我們需要被赦免。
首先,我必須指出人類犯罪的事實,也必須假設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實。我們連自己的理想狀態都達不到,何況是神的標準。我們不斷違反自己的行為準則,何況是神的聖潔律法。毫無疑問,我們是罪人。
然而,更必須進一步指出的是:我們是背負罪疚的罪人。因為,根據聖經,罪首先是冒犯、得罪神。罪的嚴重性就在於此。我們的惡行誠然讓自己蒙羞受辱,讓他人飽受折磨、多經憂患,然而更為嚴重的,是對創造主與生命之主的反叛,而這正是最邪惡之處。聖經中其中一節對「罪」做出簡潔明瞭定義的經文,如此說:「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在此,「違背律法」和「罪」其實是兩個可互換的詞彙。罪是明知神的旨意卻依然違抗,公然反抗祂的神聖權柄。因此,犯罪使我們「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使我們承受祂的義怒與審判。唯有神的赦免可以除去我們的罪疚,恢復與神的關係。

赦免
2. 赦免是由神賜下,單單因著祂愛子的死。
所有基督徒都相信我們的神是赦免的神。這也成為我們基本教義的一部分:「我信罪得赦免。」基本上,基督教是關乎救恩的宗教,而這救恩包含了赦免之恩。因此,在神與人所立的新約中,最重要的應許之一,就是透過先知耶利米預言,又藉著耶穌基督流血捨命實現的話:「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三十一34;太二十六28)。使徒忠於主的託付,在傳講福音時向那些悔改、相信的人宣告他們的罪已得赦免(路二十四47;徒二38,三19,十三38∼39)。他們不僅在講道中,也在書信中樂於宣講此赦免之道。例如,以弗所書中回應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8節的宣告:在基督裡「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一7)。
在這節經文中我們清楚看到,在某種程度上,救贖和赦免表達了同樣的意思:無庸置疑,「我們已經」在基督裡蒙救贖、被赦免了,並且都是因著「祂的血」,也就是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聖經教導我們,當耶穌基督受難時,祂「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這是借用一個舊約的表述,指出祂為我們犯罪的後果受罰,並且只有當耶穌基督「替我們成為罪」,我們才能「成為神的義」,即被神赦免、蒙祂悅納(林後五21)。
《公禱書》(編按:安立甘宗傳統的教會禮儀書)忠實闡述了此一聖經真理。在感恩聖禮中(第一勸眾文〔first exhortation〕)就如此教導:「我們的罪得赦免」,「全因祂在十字架上受難、犧牲的功效」。因此,在認罪禱告中,我們求神憐憫,因祂的「愛子,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緣故,赦免我們所犯的罪」。同樣在領完聖餐後的奉獻禱告中,也會如此求告:「因祢愛子耶穌基督的死,藉著對祂流血犧牲的認信,我們和祢的眾教會得蒙祢赦免我們的罪」。無論在聖經還是《公禱書》中,都清楚揭示,基督的死與我們的罪得赦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此真理絕不容忽視。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靈魂如此求告:「主啊!求祢潔淨,用那無瑕疵的羔羊之血,祂被殺是為了除去世人的罪。」

認罪
3. 認罪是得蒙神赦免的必要條件
第三個命題,可以用一節經文對此做出最清晰的描述:「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8∼9),此一經文也推演出早禱會和晚禱會。在這裡,兩個由「若」引導的句子彼此相對,一方面指出拒絕認罪的後果,另一方面又闡明認罪的益處:若否認自己的罪,就是自欺;若認自己的罪,就蒙赦免。因此,神赦罪的恩典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人要先認自己的罪。《公禱書》的勸戒文進一步強調此一真理:「我們當坦然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與累累惡行,而非竭力掩蓋或隱藏之。要在全能神、我們的聖天父面前認罪⋯⋯直到蒙神赦免。」赦免取決於認罪。
可見,基督徒在許多方面都能達成共識:我們都是背負罪疚的罪人;慈悲憐憫的神樂意藉著耶穌基督赦免我們;我們必要認自己的罪。然而,當如何認罪?又當向誰認罪呢?這是問題所在。對此,我其實已經給出了初步的解答。在以上三個眾所周知的命題中,一個重要原則已經浮現出來:罪、赦免和認罪其實是連於一體、不可分割。再者,認罪是罪與赦免之間的連接。由此可見,認罪應當只與所犯的罪有關,也只指向所求的赦免。更準確來說,認罪必須是向我們所得罪的對象,認罪也必須是來自我們需要且渴望獲得赦免的對象。因此,若要確定應當具體向哪一位認罪(不管對方是神還是某個人),要先問兩個問題:第一,我是否犯罪、得罪了他,而需要向他認罪?第二,他是否有權赦罪,使得我可以向他求赦免?
若應用此原則,即可區分三種不同的認罪,並對應三種不同的罪。第一種是單獨向神的「隱密的認罪」,因為那些都是單單得罪神的「隱惡」(詩九十8)。第二種是「私下的認罪」。倘若既得罪了神又得罪了人(某一個人或兩、三位),就要向被冒犯的當事人認罪。第三種是「公開的認罪」。因若得罪了一群人、某個群體,或是整個教會,就必須在眾人面前公開認罪。
本書的前三章,將探討這三種認罪形式的本質和必須性。最後兩章要處理一個問題:在處理「認罪」此一聖經主題時,應當如何看待對司鐸「附耳告解」的那種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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