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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洞穴奇案(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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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洞穴奇案(精)(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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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949年,美國法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他虛構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險者受困於山洞,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獲救之後,存活的四人被以殺人罪起訴,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飾五角,虛擬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詞。50年後,1999年,《哈佛法律評論》編輯部邀請6位法官和學者再次審理該案、撰寫判詞,呈現對此案的重新思考與論戰,並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大衛·沙皮羅撰寫評論。本書是對這11篇判詞和1篇評論的完整彙集。


作者簡介

[美]郎·富勒:美國著名法學家,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

[美]亞曆克斯·柯辛斯基: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美]凱斯·桑斯坦: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羅賓·韋斯特: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與哲學教授。

[美]艾倫·德肖維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榮休教授,著名律師。

[美]弗蘭克·伊斯特布魯克: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美]保羅·巴特勒: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大衛·沙皮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者簡介

高凌雲: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英文譯審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美國紐約州、俄勒岡州律師。

王文心:建築師,燈光設計師,法律翻譯。


名人/編輯推薦

編寫本案的唯一目的,是把一些有關法律與政府的不同哲學呈現給大家。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這些哲學就向人類拋出了有關選擇的現實問題,對我們這個時代的人而言仍然如此。如果說本案中包含了任何預言的成分,那也不過是因為,這其中所涉及的問題都屬於人類永恆的難題。

——朗·富勒,美國著名法學家,“洞穴奇案”構造者

朗·富勒提出的問題給那些擔憂法律和法制的人帶來的挑戰,就像宇宙的起源與終極命運給天文學家帶來的挑戰一樣嚴峻。

——大衛·沙皮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目次

導言:一個經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魯派尼的判詞

我們的法律規定世人皆知:“故意奪取他人性命者處以死刑。”該法條並不包含任何可以適用於本案的例外規則。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我們宣稱,我們維護和闡述的法律迫使我們得出一個連我們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結論……那麼在我看來,這無異於承認本聯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裝披著正義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詞

假定我們必須根據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某個法條,那麼,當法律有許多目的,或者諸多目的之間存在爭議時,我們該怎麼辦?

基恩大法官的判詞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條文去適用,同時又按照自己的願望來篡改它……一個艱難的判決從來就不是一個受人歡迎的判決。

漢迪大法官的判詞

政府是一個人造機構,並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統治的,而非被紙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論統治……一旦人民與那些指導他們法律、政治和經濟生活的管理者之間滋生了嫌隙,我們的社會就會遭到破壞。

最後判決

附言

第二部分:再審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詞

作為法官,我們服務於正義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義去適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詞

如果法條本身語義明確,至少當結果不荒謬時,我們應盡最大努力遵守它……激勵立法者對屬於法律規範範圍內的多種情形做出恰當的判斷,而非法院。

韋斯特大法官的判詞

法律的重點是平等地保護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當侵害……所有的個體都有權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護,即使基於道德衡量,這種暴力行為能夠挽救的生命多於犧牲的生命時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詞

當一個悲劇性的選擇反復出現,以至於可以預見到未來還會重複發生,而理性人長久以來都對是否應允許某種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立法機關就有義務通過頒佈制定法禁止這種選擇。

伊斯特布魯克大法官的判詞

事先保證互惠互利,足以使個別隊員事後的致命後果變為正當。社會應當承認這樣的契約,以及這種通過緊急避險促進社會福祉的方式。

最蠢女傭大法官的判詞

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話傷害最深的人。


書摘/試閱

編譯說明

1949年,美國學者富勒在紐卡斯國的中央高原地區構築了一個深不可測的石灰巖溶洞,並在這個洞裡設計了一樁令人髮指的假想案件(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讓四位被困在洞內的探險者分食了另外一位並不情願的夥伴。案情極其巧妙地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困境。這個洞穴,不僅在當時吸引了無數探險愛好者前去探察,時至今日,仍然吸引著眾多的法律人往返逡巡。在完成了洞穴構築之後,富勒教授一人分飾五角,寫出五篇觀點迥異且風格差異極大的判詞,把不同法學派系的觀點恰到好處地展現出來。毫不誇張地說,很多中外法律學子都是讀著這個洞穴探險的故事長大的;還有不少法律學者甚至模仿富勒的寫作形式各抒己見,將自己代入案件情景中,寫下自己的判詞。

1999年,在富勒創造出這個令人歎為觀止的洞穴探險案的五十年之後,《哈佛法律評論》邀請了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柯辛斯基法官、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桑斯坦教授、喬治城大學法學院的韋斯特教授、哈佛法學院的德肖維茨教授、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的伊斯特布魯克法官和喬治城大學法學院的巴特勒教授續寫該案的判詞,還邀請哈佛法學院的沙皮羅教授作導言。相較於其他學者所發表的見解,《哈佛法律評論》的編輯們盡可能收集了更加廣泛的觀點,在富勒原文的基礎上拓展出更多維度的評判與思考。

這本小冊子彙集了富勒於1949年所著的五篇判詞以及1999年《哈佛法律評論》所發表的六篇新判詞以及一篇導言的翻譯,希望能用中文把這一經久不衰的永恆難題再次表達出來,或許能激發法律人進一步思考法律與人性、道德與公平之間的關係,從而推動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正如沙皮羅教授所言,“美酒不需要青藤,百合不需要鍍金”,由富勒教授原創的這個故事從來沒有完結,對於孰是孰非的判斷至今依舊極富挑戰,值得法律人用一生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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