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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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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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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下命禁止處分、返還、追徵等。概觀黨產會之實踐,凡黨國一體威權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欲匡正者。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作者簡介

董保城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與講座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總務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選部部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目次

再版序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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