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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十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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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十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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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宋史十論》為蒙文通先生宋史論文集,內容涉及宋代歷史、宋代史學、宋代文獻以及經濟賦稅、城市發展、人物研究等等方面,既有梳理王安石變法事件這樣的宏觀統覽,也有討論《宋代史學》等史料價值的微觀關照,足以代表蒙氏宋史研究之成就,其選擇標準頗見心思。這些文章不僅當時立意甚高,即使今日讀來,仍感到具有巨大的啟發意義,頗具溫故知新的出版價值。

作者簡介

蒙文通,早年畢業於四川存古學堂,曾從今文經學大師廖平、古文經學大師劉師培學習,又向近代佛學大師歐陽竟無問學,出經入史,轉益多師,形成了自己貫通經、史、諸子,旁及佛道二藏、宋明理學的學術風格.在思想史、史學史、先秦史、宋明史、古民族、古地理、道教文獻整理等領域都作出了杰出貢獻,被譽為“通儒”。
著有《古族甄微》《儒學五論》《道書輯校十種》《巴蜀古史論述》等專著和論文數十篇。

人之情,勞則思息,久蟄則思起。一動一靜,交為之根。方一世群眾心理舉趨於靜,茍有賢能者乘之,則安固之業成於俄頃,無他,此社會向心力強焉耳。及舉世之心理方趨於動,則禍亂迭興,莫之能已,無他,此社會離心力強焉耳。方社會之亟動,智者竭其思,能者畢其力。智者竭思,則處士橫議,百家蜂起,而學術昌明;能者角力,則戰伐相尋,角逐爭雄,而土宇崩析。周之季世,思想發達,為後世冠,天下莫衷於一是,而金戈並爭於戰國;及其動久而思靜,則雜家興焉,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而以道家為中心,《呂覽》是也,而《淮南》繼之。雜家之興,其中國將一之先朕乎?而秦以帝。秦以霸爭之術,為一統之治,而不能凝民,則政乖而亡。劉氏起漢中,不五年而中國又一,何其速也?無他,人之厭亂久故耳。故日秦可以不亂而自亂之。於是黃老行於漢而中國以安。夫名法富強之治,不可以茍寧,而黃老無為之術,乃可以久安,豈不異哉?無他,社會之思靜也,而為治者乘之,故其功易集。於時百家精卓之說絕,而學一於章句,此舍黃鐘而寶瓦釜也。無他,人心之向於靜而然也。周末數百年間,思想解放哲學盛,至漢則哲學變而為宗教,道非道,儒非儒,暗淡無足論,而一世安之。然漢遂以強於東亞,開拓四方,胡越率服,此無他,群眾之方趨於靜,社會之向心力強也。
漢之末造,蟄而思起之會耶?崔寔、仲長統之徒,復振法家之緒論,佛教亦流人區夏,逮道家之清談朋興,掃棄禮法,可謂極懷疑破壞之能事,名、墨、陰陽之論靡不畢起,雖日周秦思想復活可也。於是言政治而持極端放任論者則有鮑敬言,持極端統制論者則有傅咸,異說齊鳴,大盛於魏晉之世,曰“江左儒門,參差互出”,則非復兩漢之學也,故集解興而人思各立一義以自鳴。曰“自魏以前,多效三史,從晉以降,喜學五經”,於是諸家史體競作,名理之幟高張,口舌相競,引一世於迷罔。既上取周秦之說,再旁汲天竺之法,思想解放,壯闊波瀾,卒之中原板蕩,戎馬生郊。胡羯俘裔,本寄命塞下,我並州佃客奴豎也,一朝奮起,衝決無前,而神鄉遂淪為狼豕之窟宅。權專征鎮,天子為虛名,以國政言,則篡奪相循,以學術言,則是非紛錯,以士風言,則放濁偷薄,紀綱蕩然。而文風亦靡弱不可振,蓋動之已極,社會之離心力強,天下茍且渙散,不可收拾也。周隋踵武,世運一變,裁抑浮華,鑄镕經籍,以為立言之準,清談之風,亦以永息。覽蘇綽誥命之篇,以視齊梁浮艷,迥乎不侔。故曰:“江左宮商發越,貴於清綺;河朔詞義貞剛,重乎氣質。”惟讀河朔之文,蓋已氣吞江左也。卒之兼齊並陳,海宇為一,豈偶然哉!誠以言者心聲,人之性情,一表見於是,而莫可隱飾。觀一人如是,察一世亦然,欲知一世之為盛為衰,社會心理之屬動屬靜,察其文章,觀其學術,而強弱興亡之故,已燎燎也。隋可治而不治者,正政習於雄猜,以騷動天下,不七年而唐又定之,斯又社會群趨於靜之驗也。
唐之學,何莫非剿襲於六代,孔賈之疏,直取熊皇,然六代之儒,於注義不安,則加彈正,而唐人譏之為“蟲生於木,還食其木”,主於疏不破注,曰“寧道孔聖誤,不言服鄭非”。佛學在六朝參差糾繆,入唐而各統一歸納為大宗。夫儒固哲學也,乃在漢唐為宗教,佛固宗教也,而在六朝為哲學,豈非社會心理一動一靜,交為起伏,而使之然哉?以六朝史學之盛,儒、史、玄、文,各為專業,丙、丁、甲、乙,別成部居,朝有著作之官,野多卓異之作。入唐而《班書》為一時規式,授受之嚴,與五經相亞。江左名理之論,遂淪亡無跡,而學定於孔賈之輩。以漢唐方周末六代,學術退墮,奚啻云泥;而夷滅異類,拓土廣遠,為效斯宏。此又群眾心理之趨於靜而社會向心力強之效也。學定於科判,文歸於聲律,治人於文法,凡唐人學術之造述,皆貴於廣收博取,徒區以類例,而昧於深微,無甚足取,率成類書之習。而其國力強盛,威服百蠻,則不可及也。

目次

宋史敘言
宋代史學
一 天寶後之文、哲學與史學
二 《五代史》《唐書》之重修與新舊史學
三 孫甫與司馬光
四 新學、洛學、蜀學與史學
五 南渡女婺史學之源流與三派
六 義理派史學
七 經制派史學
八 事功派史學

北宋變法論稿
一 北宋一代人民負擔與熙豐變法
甲 王朝歲入緡錢
乙 商稅、酒課、鹽課
丙 北宋疲弊之由與王安石、司馬光之議論
……

書摘/試閱

《宋史·食貨志》言:“太祖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梨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歲豐則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裡,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裡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於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元史·食貨志》:“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張文謙為卿,專掌農桑水利。又頒農桑之制十四條,其法: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事,以備旱噗為先。凡河渠之事,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值。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閑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其仁矣。”兩《食貨志》所著勸農之政,大體與韓嬰、班固之說相仿佛,其為依前儒之義以立制,固自顯然。夫蒙古之有中夏,原欲悉誅漢人,空其地為牧場,固不足以言政治。乃其於理鄉裡勤農桑,忽焉視宋為尤美備,豈不異哉?良以兩宋之學,以淑人濟民為旨,殆張文謙、陳邃之儔,所建白皆取之宋儒之理想,期以見之於行事耳,其精善美備,固政府之所未知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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