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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師:一部恐懼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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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師:一部恐懼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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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嗜血、魔藥、暗夜飛行、化身動物、裸身集會……

巫師信仰,社會禁忌和社會恐懼的表達方式

勾勒出人類心理的共同結構


本書是英國布裡斯托大學歷史學高級教授羅納德·赫頓的巫師研究專著。作者以盡可能廣泛和深入的視角切入近代早期巫師審判,將巫術視為從古至今全世界共同面對的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追溯了巫術觀念和獵巫文化的發源和流變。作者綜合英美和歐陸學者的觀點和研究路徑,結合歷史學和人類學的方法,考察了世界各地人們對巫師及其他類似的信仰的態度以及巫師嫌疑人的遭遇。其視域跨越非洲、中東、南亞、澳大利亞以及美洲,洞見貫穿古代異教時期到當代社會。本書是巫師研究領域的集大成之作,致力於消除人類社會對巫術的恐懼。

作者簡介

羅納德.赫頓(Ronald Hutton)

英國布裡斯托大學歷史學教授、英國皇家歷史學會會員、英國文化遺產信托基金專員,研究領域涉及基督宗教、民間傳說和民俗文化。其著作主題廣泛,包括14至17世紀英國史、英國古代和現代異教,以及西伯利亞薩滿教等。


名人/編輯推薦

魔鬼的仆人,教會的獵物

巫師,被想象和被殺戮的物件

數千年來如何承載著人類深層恐懼的投射

本研究將微觀史學的細致專注,融於廣闊的地理搜查之中。

1.緊密關聯大眾文化,揭秘巫術觀念的歷史根源。


在大眾文化中,“巫師”作為始終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對立的破壞性角色,頻繁現身於影視作品、遊戲設定以及兒童文學;在人類歷史中,巫師想象更是如影隨形,反映著人們對於未知和不確定性的恐懼以及對發泄焦慮的持續需求。本書內容緊緊關涉這一經久不衰的大眾文化,廣泛收集了世界各地歷史中的巫術現象,卻不流於表面、止於獵奇,而是深挖巫師信仰的歷史和文化源頭,並肩負起消解刻板印象、消除巫師恐懼的責任,兼具可讀性、學術性及社會價值。

2.體系龐大,無所不包。


本書涉及大量資料,將巫術視為從古至今全世界共同面對的問題進行討論。因此,時間跨度從埃及記錄直至當代文本,地理範圍穿越歐洲並延伸至全球。不僅囊括了古代材料,也吸納了當代學者新近的研究成果;不僅聚焦歐洲大陸,也將非洲、中東、南亞、澳大利亞以及北美和南美對於巫術的態度做了系統的比對。因此,本書兼具地理範圍上的廣度和歷史溯源上的深度,是目前為止巫師研究領域少有的集大成之作。

3.人類學與歷史學方法結合,研究方法先進。

將人類學和歷史學的方法進行綜合,試圖將英語國家學者和歐洲大陸學者用於研究巫師有關信仰和巫師審判程序的不同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從而提高每一種方法的效用,並兼顧到它們的局限性。在橫向,用人類學的方法對世界範圍內的材料做出了宏觀介紹;在縱向,用歷史學的方法對巫術信仰的傳統與演變過程進行了系統的梳理。這不僅僅是一本歷史書,更是通過人類行為、文化和社會心理審視歷史概念的嘗試,旨在揭示導致巫師迫害之根源。

導言


本書的主要目的是幫助人們了解與巫術有關的信仰,以及由巫術信仰引發的近代早期歐洲對所謂巫師進行的臭名昭著的審判。在過去四十五年裡,它在國際上已經成為最有活力、最讓人興奮和研究者最多的學術領域之一。而且,它還是新文化史學研究的範例,充分說明了歷史學家們在向當今世界解釋、詮釋和展示那些現代人難以理解的觀念和態度方面的作用。在此過程中,對有關信仰和審判程序的理解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在英語地區和歐洲大陸的學者之間卻出現了比較大的分歧。

世界各地的英語地區學者從犯罪學、心理學、文學批評、文化研究和科學哲學等視角貢獻了很多真知灼見。他們對社會和政治權力結構以及兩性關係研究特別感興趣,並生產出了很多優秀的作品。比如英國的詹姆斯·夏普(James Sharpe)、斯圖爾特·克拉克(StuartClark)、黛安娜·珀基斯(Diane Purkiss)、林達爾·羅珀(LyndalRoper)、馬爾科姆·加斯基爾(Malcolm Gaskill)、羅賓·布裡格斯(Robin Briggs)和朱利安·古達爾(Julian Goodare)等人的作品都非常出色。然而,他們在人類學、民俗學和古代歷史方面涉獵較少,盡管在20 世紀前三分之二的時間裡,這方面的研究在英國史學界還特別流行。在許多方面,學術後輩關注重點之不同代表了一種反應,這種反應最初源於學術自覺,他們對早期研究方法的反對是由整個學術風向的轉變而引發的,在本書正文部分我們將探討這個問題。這種轉變所帶來的一種結果是,與之前相比,學者對促成近代早期巫術刻板印象的大眾觀念和傳統失去了興趣,並以此反對那些依然執著於此的同儕。另一方面,巫術信仰的古老根源及其與近代早期審判之間的關係這一課題,依然是一些歐洲大陸學者的興趣所在。他們試圖將支持了這些審判的信仰體系與“前基督教”傳統,特別是與後者在大眾文化中的表現聯系起來。這導致他們對古典學、民俗學和歐洲以外類似現象的興趣要比英語國家的學者大得多,卡洛·金斯伯格、埃娃·波奇(ÉvaPócs)、古斯塔夫·亨寧森(Gustav Henningsen)和沃爾夫岡·貝林格等學者是這類方法的著名代表。他們應用這類方法提出了另一系列洞見,但反過來也容易招致另一種批評,比如誤用現代民俗材料來填補對早期社會理解的空白,以及不夠關注地區差異性,試圖用陳腐的和世界性的信仰體系構建一種普遍模型。

本書試圖將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從而提高它們各自的效用,同時又不忽視其局限性。因此本書尤其重視不同地區與超自然現象相關的信仰體系,以及這些體系支持、限制或否定某種普遍模型的方式。

本書的中心問題是:民族志的比較關係,在書面文本的傳播及地方流行傳統中體現的古代及中世紀早期的巫術觀念,它們究竟與近代早期巫術信仰和巫師審判模式及性質之間有著怎樣的相關性?本書由三個逐步收縮的視角構成,分別對應書中的三個部分。第一個視角介紹的是近代早期資料能夠,並且已經置身其中的廣闊語境:首先,在民族志研究的基礎上,比較了世界範圍內、歐洲以外的社會對巫術的態度,以及對被懷疑是巫師的人的看待方式;其次,考察了古代歐洲和近東社會中的類似現象,特別強調了它們在不同文化中的巨大差異,以及大部分信仰和實踐與後來的歐洲歷史的相關性;最後,討論了泛歐亞大陸薩滿教傳統是否在歐洲巫術和魔法信仰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個內容繞不開對薩滿教定義的探討。

第二個視角展示了如何將第一部分的見解應用於作為近代早期巫師審判背景的歐洲大陸的中世紀研究中,還應用於考察現存的當地傳統——特別是大眾傳統——對這些審判模式和性質的意義。首先,考察了受教育階層的儀式性魔法,這是魔法活動的一個分支,它的起源和性質與巫術完全不同,在實踐中也很少與巫術相混淆。然而因為中世紀正統基督教官方經常將它與巫術聯系在一起,引發了社會上愈發強烈的敵對情緒,這種情緒在後來成為近代早期獵巫行動的根源之一。本章討論的是這種魔法的古代根源,繼續沿用第一部分廣角的視角,但重點放在歐洲和近東,尤其注重這種魔法從古典時代晚期的傳統發展成其中世紀形態的過程。下一章,討論了中世紀夜遊靈體和它們的人類伙伴,這也是一種為巫師審判提供了材料的復雜觀念。這一部分的第三章追溯了中世紀巫術觀念的演變,依次考察了基督教的影響、中世紀巫師審判的發生率和近代早期撒旦巫師刻板印象的起源。最後一章考察了近代早期巫師審判本身的模式和性質,以確定這兩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各地區大眾傳統的影響。

本書的第三部分將前兩部分的方法和資料用於研究不列顛群島這個特定的歐洲地區。它特別關注不列顛巫師審判的三個具體方面,這些方面最近一直是學者感興趣和討論的主題,也是他們努力突破的方向。第一個方面,是近代早期想象和不列顛巫師審判中的巫師和妖精(fairies)之間的關係問題。這個問題要求我們探索近代早期不列顛的妖精信仰的發展和性質。第二個方面研究了巫師審判在不列顛群島的凱爾特語言和文化區域的情況,並嘗試回答以下這個問題:可以像使用近代早期材料一樣,用中世和現代民間傳說來建立一種有效的解釋模式嗎?這部分的最後探討了英格蘭巫師的“動物密友”這一特有的現象,並將它放在全球、歐洲大陸、古代和中世紀視角中討論,以期增進對它的了解。

目次

致謝

題記

導言

第一部分 深度視角

全球語境下的巫術

古代語境下的巫術

薩滿語境下的巫術

第二部分 大陸視角

儀式性魔法——古埃及的遺產?

夜間軍團

中世紀巫師的形成

近代早期巫師形象大拼盤

第三部分 不列顛視角

巫師與妖精

巫師與凱爾特

巫師與動物

結論

書摘/試閱

巫師的定義


什麼是巫師? 1978 年,由宗教人類學權威專家羅德尼·尼達姆(Rodney Needham)提出的一種標準的學術定義是:“以神秘手段傷害他人的人。”在如此陳述時,他有意識地完全不帶個人觀點,只是對公認的學術共識做了一個總結,這類學術共識將巫師形象看作人類的“原型”(primordial characters)的一種。他進而補充,再也沒有其他能夠被廣泛接受的嚴格定義了。如果考察僅止於此,那麼他當然是正確的,因為英語國家的學者,無論是在尼達姆之前,還是自他以後,都使用“巫”(witch)這個字來處理全世界耳熟能詳的這種人的形象。近年來,唯一將歐洲的巫師審判放在全球語境下進行系統研究的歷史學家沃爾夫岡·貝林格(Wolfgang Behringer)將巫術稱為“當代人認識中的各種各樣的邪惡魔法和妖術”。在這裡,他自覺地延續了一種學術規範。這種用法一直存在於歐洲以外世界的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中:舉個最近的例子,2011年,凱瑟琳·盧翁戈(Katherine Luongo)在研究20世紀初肯尼亞巫術與法律的關係時,在“歐–美語義中”把巫術定義為“魔法傷害”。

然而,這只是這個詞當前的一種用法。事實上,盡管上面討論的概念似乎在學術界最廣泛也最常見,但在英–美語義中,它至少還有另三種不同形式的定義。這另外幾種定義或將巫師形象定義為使用魔法的人(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用魔法的人通常被稱為“好巫師”或“白巫師”);或將它看作某種基於自然的非基督宗教的修習者;或將它作為獨立女權和反抗男性統治的象征。它們在當下都是有效的,把其中任何一種用法視為錯誤,就是在暴露自己常識、學養上的不足。事實上,這四個定義並存的狀況,正是當今巫術研究如此令人興奮和引人關注的原因之一,同時也造成了困難。後兩個定義代表著這個詞的現代意義,它們源自19世紀,在20世紀晚期得到發展,而前兩個則都有好幾個世紀的歷史。但將“巫師”作為從事有害魔法的人,這個用法不僅更普遍,而且似乎已被那些真的相信魔法並向它求助的人所采納,他們代表著前現代社會的大多數人。它沿襲了中世紀以來的傳統,被用來形容所有民間魔法師,當時教會人士充滿敵意地用拉丁文術語來虛飾“witch”一詞,指稱一系列顯然在使用有益魔法的人。這似乎是一種輿論工具,用原本形容具破壞性或令人憎惡的魔法使用者的詞,抹黑所有使用魔法的人。因此,本書將遵循主流的學術慣例,只將“巫師”一詞用以指稱所謂使用破壞性魔法的人。這樣的用法可能會讓一些人感到困惑,畢竟他們現在習慣把這個詞當成魔法使用者的統稱(甚至特別用以指代使用善意魔法的人)。但我希望在讀過本書後,他們能夠理解,鑒於本書關注的重點,我的選擇是有一定的價值的。

接下來,我們需要解決另一個定義:什麼是魔法?在這裡,本書所使用的是我在早期作品中詳細討論並證明過的定義,它被用在我隨後發表的所有涉及此類主題的作品中:“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的,

人類對超自然力量或隱藏在自然界中的精神力量進行控制、操縱和引導的任何形式化行為。”為了與它相區別,我在同一部早期作品中將宗教定義為“篤信有某種精神體或精神力量存在,認為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對這個宇宙負有責任,人類需要與它們保持關係,給予它們尊重”,當一群人都擁有同一種篤信的時候,“宗教”就形成了。實際上我們從這些表述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兩者之間也許存在著相當大的重疊,比如,可以通過一種魔法儀式來“看到”崇拜的神祇,或與其互動。魔法的確可以算作宗教內部的一個概念,但當人類完全出於實際需要而試圖操縱某種與神祇沒有直接關係的精神力量時,就可以將魔法視為某種獨立於宗教之外的概念。

如果將那些以魔法為害的人稱作“巫師”的話,那麼那些聲稱可以將魔法用於善意目的的人,以及那些被相信有這種能力的人,又該怎麼稱呼呢?大多數傳統人類社會都有這樣的形象。他們中有些人只精通一種魔法技巧,以及(或者)只提供一種魔法服務,比如療癒、占卜、消除巫術的影響、尋找遺失或被盜物品,或者引誘一個人愛上另一個人。而有些人則無論在方法還是“業務”上都很全能。在極簡單的社會裡,他們服務的物件是整個社群,也因出眾的能力享有榮譽和特權。而在較為復雜的社會群體中,他們則更多地作為獨立的經營者來運作生意,就像其他類型的手藝人一樣為委托人提供技能服務。在英格蘭,他們通常被當作術士(cunning folk)或智者,而英語國家的學者在研究歐洲以外的傳統社會時,則將這類人稱為“藥師”(medicinemen or women,特別是北美地區)或“巫醫”(witch-doctors,特別是非洲)。在非洲說英語的地區,最近常把他們稱為“傳統的療癒師”(traditional healer),但這種說法具有雙重誤導性,因為他們不斷在創新,甚至接受了外來的傳統觀念,而且療癒只是他們提供的一小部分服務。事實上,對許多人來說,占卜(特別是向人指明不幸的原因)更加重要,因為這些魔法師都聲稱自己擁有源自看不見的存在的特殊能力,所謂的“擁有魔法”也就成了他們的主要特征。本書使用了“服務型魔法師”(service magician)來稱呼這類人。“術士”、“藥師”、“巫醫”這些稱呼似乎只能用於某種特定的文化,即便是在英語中它們也只涵蓋了一部分名稱。“魔法修習者”(magical practitioner)這個更具法律意味的術語最近在學者間越來越流行,但它的缺點在於,從邏輯上看這個詞涵蓋了所有出於各種目的而修習魔法的人,其中包括了那些出於私人或利己目的而修習魔法的人,也包括了巫師。而“服務型魔法師”這種表達方式勝在總結了這類人一直以來的特殊功能,亦即為委托人提供魔法服務。在許多人看來,無論巫師還是魔法師都需要獲得某種幫助,在英語中這些提供幫助的實體被稱為“靈體”(spirits),本書也對它們進行了考察。我將它們定義為“超人類體”(superhumanbeings),具有一種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時候都看不見聽不到的屬性,被認為會對顯在的物質世界進行建設性或破壞性的幹預。根據這種用法,

最高形式的靈體,掌握著宇宙的方方面面,控制著宇宙中的活動,它們被稱為“神祇”(deities)、“女神”(goddesses)或“神”(gods)。然而,世界各地的傳統民族還構想出很多次級靈體,從神祇的仆從和信使,到某種樹木或水體的生命力,乃至表面看來沒有生命的人造物比如火爐。將它們稱為“靈體”是一種傳統,但近期某些人類學家,以及一些受他們影響的學者開始放棄這種稱呼,認為它過於以歐洲為中心,背負的包袱太重。我依然保留這樣的用法,因為這個詞在歷史上是由非常相信這類實體的人創造的,而本書主要關注的就是這種“內部人士”。再者,他們所賦予“靈體”一詞的上述意義依然具有共通性,有助於在歷史脈絡中對它加以理解,而不是把它復雜化。不過,我又用“精神”(spirit)來描述一種人類意識,許多民族相信人類意識具有獨立於肉體的生命,並且能夠與肉體分離。如此一詞多義並不一定會帶來混亂,因為,正如我們後面將會說明的那樣,“靈體”和“精神”有時可以混為一談。

最後,我延續了上一本書中的三個描述慣例,並詳細解釋了自己這麼做的原因。我使用“異教”(paganism)這個詞來代表歐洲和近東的前基督(pre-Christian)宗教,並將它限制在對有關神祇的主動崇拜上。我沿用了“不列顛群島”(British Isles)這種舊式表達來描述整個復雜的島嶼群,其中不列顛是最大的島(愛爾蘭第二大);使用地理意義上的“不列顛”,而不是政治意義的“英國”來指代該群島的主要自然組成部分。我使用傳統的縮寫詞“BC”和“AD”來表示歷史時代,而不是在宗教上更加中立的、近期才出現的“BCE”和“CE”。同以前一樣,我選擇的描述都充分尊重了出版方的普遍慣例,但也試圖表現出一種勇敢的姿態,以符合我所主張的各宗教之間相互寬容和尊重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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