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在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的大背景下,本書圍繞此次修正的目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按照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的篇章結構進行編排,為讀者瞭解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提供了全景式解讀。
解讀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條文主旨:對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進行高度總結和歸納,使讀者瞭解條文的歸類和屬性。
2.修改變化:讓讀者快速瞭解該條文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中是否修改,如果是修改條款,則本書將進一步對“修改內容”用圖表的形式直觀地告訴讀者修改前後條文的變化。
3.條文解讀與適用指引:這是本書的重點部分,既回應學術研究、法學教學上的理論爭議問題,也對司法實務中適用常見問題和指引作深入的闡述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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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 【職權分工與依法行使職權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管轄範圍及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六條 【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現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原則】
第十條 【審級制度】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原則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原則】
第十六條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第十七條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及其例外】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第二十條 【級別管轄之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第二十一條 【級別管轄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級別管轄之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的上移】
第二十五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管轄權的競合】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的種類、適用人員和理由】
第三十條 【回避的理由之不當行為】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回避的適用人員及有權申請回避的主體的補充性規定】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的人數及範圍】
第三十四條 【委託辯護的時間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制度】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制度】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的閱卷權】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的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的有限證據開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及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拒絕辯護】
第四十六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人數及範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權及告知義務】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 據
第五十條 【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五十二條 【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專門機關忠於事實真象的職責】
第五十四條 【調查取證的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運用口供的基本原則和刑事證明標準】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範圍與標準】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非法取證行為的法律監督權限】
第五十八條 【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啟動和申請方的初步責任】
第五十九條 【證據合法性調查中人民檢察院的證明責任和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
第六十條 【證據合法性的證明標準】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調查方法和證人如實作證義務】
第六十二條 【證人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第六十三條 【證人保護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四條 【證人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經濟利益保障制度】
第六章 強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及執行機關】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法定義務及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責任】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繳納】
第七十三條 【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適用主體、適用範圍和執行機關】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折抵刑期】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責任】
第七十八條 【監視居住的具體執行措施】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變更】
第八十條 【逮捕的批准、決定和執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條件】
第八十二條 【刑事拘留的對象和條件】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 【扭送】
第八十五條 【拘留程序】
第八十六條 【拘留後的訊問】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准逮捕的方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權限】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批捕的處理】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異議程序】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行程序】
第九十四條 【捕後訊問】
第九十五條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九十六條 【發現強制措施不當的處理】
第九十七條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
第九十八條 【防止超期羈押的處理】
第九十九條 【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處理】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中的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和提起主體】
第一百零二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第一百零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與裁判】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併審判的原則及其例外】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第九章 其 他 規 定
第一百零八條 【某些用語的特定含義】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材料的來源與接受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形式與相關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條 【立案的條件及相關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起訴主體和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預審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救濟程序違法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人員和場所】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拘傳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步驟和方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的製作】
第一百二十三條 【訊問時錄音錄像制度】
第三節 詢 問 證 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和個別詢問原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的告知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的製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對象和主體】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護犯罪現場】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勘驗、檢查必須持有證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條 【解剖屍體的權限和程序】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
第一百三十四條 【複驗、複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目的和對象】
第一百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和參加搜查的人員】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的製作】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及其保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清點查封、扣押財物、文件和製作查封、
扣押財物、文件清單】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物的處理】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指派、聘請鑒定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意見的製作和鑒定人的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及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主體和適用條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和適用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
第一百五十三條 【秘密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技術偵查所獲證據的使用】
第九節 通 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通緝】
第十節 偵 查 終 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 【偵查階段的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的第三次延長】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
第一百六十二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與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實施強制措施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採取拘留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實施逮捕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
第三章 提 起 公 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統一行使原則】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條件與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 【審查起訴期間的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與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佈、送達與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一百八十一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自願如實供述且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
國家重大利益的不起訴】
第一章 審 判 組 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的評議規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 訴 案 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開庭審判的條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開庭前的準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開審判原則及其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後審判長應當做的程序性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條 【宣讀起訴書、訊問及發問】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人、人民警察和鑒定人出庭作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
第一百九十四條 【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條 【出示物證、書證】
第一百九十六條 【庭審中合議庭對證據存疑和法院調查
核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七條 【申請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申請重新鑒定、勘驗及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權利】
第一百九十九條 【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後果】
第二百條 【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採納】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和送達判決書】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的署名和上訴信息】
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五條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一審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
第二節 自 訴 案 件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及調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撤訴及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中的反訴】
第三節 簡 易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及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查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案件審理中各方法庭辯論的權利】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程序簡化】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節 速 裁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的庭審及宣判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條 【發現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處理】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權主體】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抗訴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案件材料的移送】
第二百三十二條 【抗訴案件材料的移送以及撤回抗訴】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全面審查的原則】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方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二審法庭以及查閱案卷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審裁判的理由與類型】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發回重審案件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發回重審案件的審限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終審裁判的範圍】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追訴人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
第四章 死刑覆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准權的主體】
第二百四十七條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覆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覆核程序的審判組織】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進行覆核後的處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死刑覆核的具體程序及法律監督】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主體及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條件】
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審判監督的主體和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條 【指令再審案件的審理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條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再審期限】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執行的條件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條 【一審無罪判決和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的被告人如何處理】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執行命令的簽發,以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減刑或執行死刑】
第二百六十二條 【死刑的交付執行、停止執行和恢復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行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監督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監督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情形、程序,通過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刑期計算,以及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處理】
第二百六十九條 【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
第二百七十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及期滿後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七十三條 【刑罰執行期間新罪、漏罪的追訴,以及減刑、假釋的裁定和監督】
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
第二百七十五條 【執行機關對錯案和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和總體要求】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條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以及分押分管分教原則】
第二百八十一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條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及程序】
第二百八十三條 【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情形和最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 【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案件範圍及例外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條 【公安司法機關對和解協議的審查與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當事人和解的案件如何處理】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 【針對潛逃境外貪污賄賂等案件被追訴人的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管轄以及審判組織】
第二百九十二條 【缺席審判中送達傳票和起訴書的方式以及法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條 【缺席審判的委託辯護和法律援助】
第二百九十四條 【缺席審判的上訴、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 【缺席審判的重新審理以及涉案財產的返還、賠償】
第二百九十六條 【被告人因患病無法出庭情形的缺席審判】
第二百九十七條 【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審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條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條件、申請程序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審判管轄、審判組織、公告程序與審理程序】
第三百條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裁定與救濟】
第三百零一條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終止審理與錯誤沒收的返還與賠償】
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二條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三百零三條 【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申請程序和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醫療案件的審判程序】
第三百零五條 【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期限和救濟程序】
第三百零六條 【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定期評估及解除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 【對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
第三百零八條 【其他機關對特定案件的偵查權】
附 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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