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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民間糾紛聯接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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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民間糾紛聯接機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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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文明社會的糾紛解決歷來包括國家解決和民間解決兩大基本途徑,這兩大途徑不僅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可以、有時甚至必須聯接運作,古代的“官批民調”,今天的民間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都是這種聯接的典型形式。本書試圖以開闊普適的學術視野、古今貫通的整體思維、持之有故的深度分析,對我國國家與民間解決糾紛的聯接機制問題進行較為系統、深入地梳理和省思,旨在為健全中國的社會矛盾綜合化解機制提供借鑒思路和參考意見。“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是對古往今來國家解紛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糾紛之常態現象的集中概括表達。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是國家解紛和民間解紛兩種解紛途徑通過特定的規則、模式和機理聯成有機解紛系統的方法性制度,是直接整合國家與社會解紛資源,因而可能實現人類解紛效能*化的超級解紛機制。這一機制是矛盾糾紛綜合化解機制的核心元素之一,與“三調聯動”的大調解機制既有交叉又有區別。本書的主體內容,在學理或邏輯上,包括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主體、法律依據、形式、理念諸方面;在形式結構上,分為原理篇、傳統篇、現代篇、價值篇四大部分。“原理篇”主要討論人類共同體為了自身安全與和諧,整合國家與社會解紛資源,實施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實現解紛效益*化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傳統篇”主要考察我國傳統社會官民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情況,證成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在我國古已有之。“現代篇”主要考察社會轉型時期“大調解”視域下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實情。“價值篇”主要對古今機制的實效進行價值判斷,強調并論述傳統機制與現代機制的關系不是簡單的落后與先進的關系,兩者雖然各有其社會生態基礎,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多方面的暗合與互通,傳統機制的許多因素可以成為“古為今用”的資源;現代機制在有效化解復雜疑難重大社會矛盾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但存在著片面強調“維穩”、民間主體欠發達、當事人權利表達不足等問題。本書認為,現代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有特色,但并非完全是創新;在法治社會,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運行體制應該是“以司法為核心,以社會為依托,政府參與和支持”的法治模式體制。








文明社會的糾紛解決歷來包括國家解決和民間(社會)解決兩大基本途徑,兩大途徑不僅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可以、有時甚至必須聯接運作,古代的“官批民調”,今天的民間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都是這種聯接的典型形式。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是國家解紛和民間解紛兩種解紛途徑通過特定的規則、模式和機理聯成有機解紛系統的方法性制度,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糾紛,特別有利于解決復雜糾紛、疑難糾紛、群體糾紛、重大糾紛,成為維護社會安全與和諧的重要途徑之一。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糾紛,在我國源古流今,歷久彌新。古代的“官批民調”、近代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現代的社會治理“楓橋經驗”、當代的“大調解”或“三調聯動”,客觀上存在著一脈相承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元素。然而,學界至今似乎尚無他人專門提出“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這一概念,自然也沒有對這一機制進行綜合考察、學理分析的專著。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既取決于政治的作用,也有賴于學術的力量。本著本著“切入主流,干預社會”的研究理念,擬在正式提出“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概念的基礎上,對我國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糾紛的機制問題進行較為系統、深入地梳理和論述,旨在為健全當代中國的社會矛盾綜合化解機制提供借鑒思路和參考意見,可謂現實情懷與研究使命兼具矣!鑒于正確的方法不僅是“用來發現真理的工具”,而且“可以綽綽有余地補償個別結論的錯誤以及敘述的平淡無味” \\普列漢諾夫:《普列漢諾夫哲學著作選集》(*卷),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185頁。,這里筆者想針對學界在研究方法方面的沉疴痼疾,重點談談本主題的研究方法問題。本書的論述,特別強調和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方法問題:前言 ■1“中國問題”的研究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本著中的“中國”都是指中國大陸。,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必須重視本土資源。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中國的國情尤為特殊,舉要言之:*,就經濟基礎而言,西方社會自古希臘時期即表現為工商文明,而中國至今仍是世界*的糧食生產國,城鎮化進程如履薄冰。就國土和人口而言,給中國人“日不落國”印象的英國,現在的國土面積和人口總量實際上僅與中國的湖南省差不多;中國和美國都是大國,但美國幾乎是一個沒有“祖國”的移民國家,而中國是“世界*的原住民大陸國家”,這也決定了中國現代化的成本只能內部化解而不能向外轉嫁,中國近3億打工者流動的情形在非原住民國家是不可能發生的 美國的原住民人口現在只有2%。參見溫鐵軍:“金融全球化成本向新興國家轉嫁與中國生態文明戰略”,載共識網:21c/html/2016/ggqz_0612/4890html,*后訪問日期:2016年7月25日。。第二,就國家和民族的歷史發展而言,中國在西周之前的生產方式是獨具特色的原始公有制 曾經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典型的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國等。,以致馬克思以“亞細亞方式(Asiatic Mode)” “亞細亞生產方式”是歷史中一個特殊的生產方式,以其為基礎的社會是原始社會的*后階段。亞細亞生產方式的重要特點是土地公有,不允許土地自由轉讓;國家以農村公社為基本社會組織,國家管理農村公社,指揮農村公社進行大型工程的建設等。以其為基礎的典型國家有印度、西周前的中國等。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概念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過程。就人類社會形態的演進過程來說,馬克思*初用來表述社會形態演進的起點,例如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他排列出如下幾種生產方式: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后來由于原始社會的科學發現,馬克思放棄了這一概念。但就東方社會發展的特殊道路而言,馬克思并未放棄這一概念,而是借助于它的特定內涵,得出了東方社會具有獨特發展道路的結論,從而使唯物史觀關于社會形態的理論獲得了新的生長點。將中國的歷史發展進程排除在的人類歷史五階段 這五個階段是: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初級階段是社會主義社會)。之外;當歐洲進入“千年封建”時(封邦建國意味著中央與地方有分權),中國則告別“封建”進入兩千多年未曾中絕的集權時代 秦漢之際中國就告別“封建”制度,實行郡縣制度。當歐洲進入“黑暗的千年封建”時,中國已進入宗法君主社會或皇權時代,說秦朝至清朝是“封建社會”,實際上是一種誤稱。。第三,就人際關系模式而言,傳統中國主張全方位的和諧,而西方主要強調自然和藝術方面的和諧,其在人際關系方面的主流觀點強調競爭而非和諧。總之,中國與西方是如此不同,以致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曾認為中國傳統文化是不同于西歐的另一種“理想類型” 德國馬克斯·韋伯的《儒家與道教》《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等著作都得出一個基本結論:新教倫理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精神動力,而儒家倫理是東方資本主義發展的精神阻力。。英國哲學家伯特蘭·羅素強調中國歷史的獨特性,認為“中國在絲毫未受歐洲影響的情況下,完全獨立地發展了自己的傳統文化,因而具有與西方截然不同的優點和缺點。試圖尋求某種平衡是徒勞的”。 [英]羅素:《中國問題》,秦悅譯,學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頁。中國的特殊國情,或者說中西方的上述種種不同,意味著什么呢?往近處說,或者結合本書研究主題來說,意味著中國的社會矛盾不僅內容別致,而且可能更多更復雜;意味著中國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需要特殊的經驗與智慧(例如強調和擅長調解,以致中國的教諭式調解贏得了“東方之花”的美譽)。往遠處說,意味著任何“普適”的東西都是歷史的、都是具體的,西方經驗可以借鑒,但并不等于就是普世經驗。2現實研究必須重視歷史學的方法。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說,“法學家必當具備兩種不可或缺的素質,此即歷史素養,以確鑿把握每一時代與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統眼光,在與事物整體的緊密聯系與合作中……省察每一概念與規則。” \\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頁。任何事物或現象都有過去、現在和未來,如果游離于歷史,離開了具體時空條件,任何東西都可能會變得虛無。對于科學研究來說,“*可靠、*必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階段,并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列寧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頁。歷史方法的意義,在本著的研究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在實體意義上,從歷史中探尋可供現實借鑒或利用的傳統資源。“中國有著五千年延綿未絕、自成一體,而且總體上能自我適應的法律文化體系(中華法系),無論是從傳統的慣性影響來講,還是從中國當下法制改革發展來講,我們都不能不重視整理固有法制傳統。” 陳會林:“論中國傳統能動司法的模式及其特征”,載《楚天法學》2016年第4期。中國古今官民解紛聯接調處機制,不僅沒有根本沖突,而且存在著高度的暗合與互通。例如,民調中的“送官究辦”與今天協議中約定“先調解再起訴”,“官批民調”與法院委托調解,官府認可民調結果與法院確認民調協議,官民解紛聯合調處與“三調聯動”,等等,客觀上都存有類似一脈相承的關系。第二,在認識意義上,歷史的考析有助于我們全面和精準把握當下制度的地位、性質與發展方向。中國人講“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以及“不知來,視諸往” 語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華》,意即可以通過了解事物的過去來理解和把握其未來。;西方人講“一切真歷史都是當代史” \\貝奈戴托·克羅齊:《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傅任敢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頁。,說“可以把歷史資料當作開啟現代性機制的鑰匙,而不僅僅是作為反思現代性的參照點”。 \\阿爾帕德·紹科爾采:《反思性歷史社會學》,凌鵬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頁。總之,歷史可以為現實中正面意義的東西提供正當性、合理性、性依據,提供具有實效意義的指導性發展思路和努力方向。今天中國很多被認為是創新的東西,被認為是西方的東西,其實只要堅持用歷史的方法,就會發現都是中國傳統所有的。古代的官民解紛聯接調處機制,或為當代國家與民間解紛調處機制之源、之母,今天官方重新重視或強調這一機制,或許是對傳統的回歸,與其說是創新,不如說是對某些傳統的弘揚和傳承。今天所謂“文化自信”,沒有歷史觀便無從談起。3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什么樣的社會土壤便長出什么樣的制度。近年微信和網上曾熱傳某教授的一篇“宏文”,網文題名叫“古代中國歷史幾乎沒有現代意義”,作者認為中國古代史只是改朝換代的歷史,*核心的東西是為權力和人治服務的“權謀術”,沉迷于古代史就“無法理解當下中國”。 參見“哈佛松鼠的博客”,blogsina/s/blog_71d779f10102w58nhtml,*后訪問日期:2016年5月8日。這類觀點并不鮮見,并非網上說的“驚人言論”。我們認為,這種看法不僅膚淺而且愚蠢。網文題名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其謬與其說是對中國古代史的偏見,以及犯了以偏概全的常識性錯誤,還不如說是對“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原理的無知。事實上,只要我們堅持“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價值標準,就會發現越是研究中國古代史,越是能理解當下中國,越是能得出今天必須要搞民主法治的結論。這并非是要為古代中國的某些劣根性進行辯護,而是因為什么樣的社會土壤就長出什么樣的制度。古代中國的農耕文明和宗法社會孕育不出市民社會和商業法典,所以馬克斯·韋伯說:“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紀的城市中發展出了生機盎然的市民階級。但是,這種制度(在中國)不是根本沒有,就是面目皆非。在意大利城市的商法中,早就有了經濟的理性物化了的資本主義‘經營’的法律形式與社會基礎,但是在中國這些都不存在。” \\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王容芬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39頁。臺灣學者黃源盛教授講:“從比較法史的角度觀察,傳統中國自有法,是為‘家族倫理法’;西方近代自有法,是為‘個人權利法’,各自有其產生的時空社會背景,這無關乎誰‘先進’誰‘落后’的問題。” (臺)黃源盛:“從無夫奸到通奸的除罪化——以晚清民國刑法為例”,載《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2012年出版,第104頁。在本著研究中,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的古今差異,不能完全作“落后”與“先進”的判斷。傳統中國處在農耕文明、宗法兼熟人社會,是宗法君主、“以法治國”的皇權時代,社會的法律關系較為單純;相對而言,近代的西方或今天的中國則處在工商文明、非宗法兼非熟人社會,是追求“依法治國”的民主法治時代,社會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古今中國的社會進化階段不同,社會生態不同,各有其法律話語體系。在這種情況之下,古今差異自然不是簡單的“落后”與“先進”之別,不能說傳統的東西因為不能直接適用于今天就是落后的。這個問題還可以引發我們很多大思考,例如,如果說在歷史上,中國與西方因為種種客觀原因(諸如上面所說的中國是農耕文明,西方是工商文明;中國是宗法社會,西方是市民社會),政制差異有某種必然性的話,那么未來中西方社會殊途同歸于城鎮化、工商化、市民化(公民化)之后,中國的政制該何去何從?基于以上思維范式,本書在以“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為切入點進行糾紛解決研究的宏大敘事時,試圖立足于古今貫通的大語境、大視野,立足于基本國情,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對中國的聯接調處機制進行長時段、大場景的系統考察,進行歷史與現實貫通的一體化分析,通過證成暗合互通的古今官民解紛聯接調處機制具有事實上的傳承性與整體性,論述傳統制度既是現代制度具有某種正當性和性的依據,也是現代制度完善和發展的重要資源寶庫,從而初步形成具有包容性、廣泛性的話語體系和研究范式。本書的研究在兩個維度上展開。在學理邏輯層面上,主要從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的主體、法律依據、形式、理念諸方面進行論述;在時空延續性層面上,分為原理篇、傳統篇、現代篇、價值篇四大部分進行論述。“原理篇”主要討論人類共同體為了自身安全與和諧,整合國家與社會解紛資源,實施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實現解紛效益*化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傳統篇”主要考察我國傳統社會官民解紛聯接調處糾紛的情況,證成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在我國古已有之;“現代篇”主要考察社會轉型時期 關于“社會轉型時期”的解釋,見本書“緒論”部分的“基本概念”。“大調解”視域下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的情況;“價值篇”主要對古今機制的實效進行價值判斷,強調并論述傳統機制與現代機制的關系不是簡單的先進與落后的關系,傳統機制的許多因素可以成為“古為今用”的重要資源,現代機制存在著片面強調“維穩”、民間主體欠發達、當事人權利表達不足等問題。全書以時空延續為“經”,以為學理邏輯“緯”,形成一個有機論述體系。本書研究存在的問題不少,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作者的心智水平有限是根本,但也有幾點外因需做說明。*,本書原稿作為國家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民間與國家解決糾紛的聯接機制研究”結項成果,原本已于2013年底通過專家評審并于2014年初提交司法部,此后一直在等候批準出版的通知,但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通知,說本課題沒有按時結題,必須于今年內出版結項成果。原來不知中間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司法部竟找不到我的任何結項申報材料。近三年的中國,國家主導的社會矛盾綜合化解機制建設可謂日新月異。近三個月中,忙里偷閑,大修小改,提交給出版社的這個書稿仍然是個“急就章”。第二,本書的主題與現世的“維穩”問題直接重合,其研究不能不以各種相關的官方文件作為基本材料,有很多問題如果不了解、不引用這些文件就談不上研究。然而與“維穩”相關的官方文件很多是涉密文件。有些文件雖然網上在鋪天蓋地解釋和宣傳,但就是找不到文件全文或原文。為了輯錄或看到這些文件,我們可謂花費了無量精力。第三,我們置身的時代,是中國“舊邦新命”的時代,當下中國更是處在又一次社會轉型的時期,這樣的社會從價值觀至制度建設都呈現出發展變化的態勢,對社會矛盾綜合化解機制的認識和實踐處在探索和完善之中,這在事實上給我們的研究帶來了高難度。本著的研究,當屬拋磚引玉。這是實情,也是期望。哲理詩人紀伯倫說:“不要因為走得太遠,忘了我們為什么出發。”我們應當不忘民主與法治的初心,循著真民主的方向,按著真法治的框架,充分認識國家與社會并非必然對立而是能夠合作共贏的關系,充分認識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調處機制在維護社會安全中的重要性,為探索和發展有效化解人類內部矛盾、增進社會溫馨的一切制度而建言獻策、博知踐行。期待更多成果繽紛現世、錦上添花!

作者簡介

陳會林,男,1964年10月生,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人,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武漢市武昌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專家成員。主要從事理論法學、法律文化和勞動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已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司法部法學研究項目等研究課題8項;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法理學》《地緣社會解紛機制研究》等著作10部;在《法學》《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報刊發表論文70余篇;獲得中國法學成果三等獎、武漢市社科成果一等獎、全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突出貢獻獎等學術獎勵6項。創辦和主持學術網站“法律論語”網。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首次提出“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的概念并對這一機制從原理、事實、價值等維度進行古今貫通的全面考察和深入研究。文明社會的糾紛解決歷來包括國家解決和民間解決兩大基本途徑,這兩大途徑不僅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可以、有時甚至必須聯接運作,特別是在解決那些挑戰規范底線或危及社會安全的復雜疑難重大糾紛的時候。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是國家解紛和民間解紛兩種解紛途徑通過特定規則、模式和機理聯成有機解紛系統的方法性制度,其聯接形式在現代中國與傳統中國之間存在著高度的暗合相通,例如今天公安機關委托調解、法院委托調解與古代中國的“官批民調”是相通的;今天的司法所、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行政確認和司法確認,與古代官府在訴訟中采納民調意見的做法是相通的;今天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聯接、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聯接,以及三者合一調處,與古代官民解紛聯合調處是相通的。法治社會的國家與民間解紛聯接機制的常態機制應該是“以司法為核心,以社會為依托,政府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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