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品質法和食品安全法判例與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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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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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生教育判例研究叢書: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判例與制度研究》主要內容為產品質量責任和食品安全風險方面的判例分析與制度研究,由中國工商大學張羽君副教授著,對于研究生案例學習有較全面的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張羽君,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博±,上海市人,兼任北京大學立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規范制定學會常務理事。曾應邀赴香港樹仁大學任法學基礎理論課程客座教授。
近年來參與的課題研究項目主要有: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律制度和社會建設的和諧》、廣東南粵銀行《法人治理制度創新》和《現代制度規范編纂項目》、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質檢制度建設》、方正集團《方正集團現代制度規范編纂工程》、北京大學《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法學理論卷》、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北京市《<北京市信息化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珠海市《(珠海市土地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等。
近年來參與的課題研究項目主要有: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律制度和社會建設的和諧》、廣東南粵銀行《法人治理制度創新》和《現代制度規范編纂項目》、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質檢制度建設》、方正集團《方正集團現代制度規范編纂工程》、北京大學《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法學理論卷》、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北京市《<北京市信息化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珠海市《(珠海市土地條例)草案文本稿草擬和研究》等。
目次
專題一 “產品”范圍的界定
專題二 產品“缺陷”的認定
專題三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專題四 銷售者的瑕疵擔保責任
專題五 產品責任的舉證
專題六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專題七 食品召回制度
專題八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專題九 行政責任的適用
專題十 刑事責任的適用
專題二 產品“缺陷”的認定
專題三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專題四 銷售者的瑕疵擔保責任
專題五 產品責任的舉證
專題六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專題七 食品召回制度
專題八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專題九 行政責任的適用
專題十 刑事責任的適用
書摘/試閱
(2)因果關系的舉證。這是確定責任的歸屬與控制責任范圍的重要要件,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原則的必然引申。具有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和必要要件。根據證據距離的遠近,接觸證據、收集證據的能力,作為產品使用人、事故現場當事人的原告擁有優勢,其應負產品缺陷與其所受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而被告并不具有舉證的便利條件。若將此舉證責任轉移由被告負擔也有失公平。②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在產品責任訴訟中,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證明并沒有像其他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一樣由被告舉證。這意味著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是由原告承擔的。③
3.僅產品缺陷的舉證責任倒置。這里的舉證責任倒置是部分倒置,不是要求被告對產品責任構成要件進行全部、完整的證明,而是僅對產品沒有缺陷提出證據。產品缺陷的舉證責任倒置設計主要是從舉證能力的角度來考慮的。首先,就產品責任的性質來說,生產者了解、掌握和控制著產品設計、生產的全過程,了解產品的性質,有義務保證產品沒有缺陷。④其次,在產品侵權案件中,經常發生產品被損壞甚或滅失的情況。此時,消費者無論從技術、經濟還是信息角度顯然都缺乏條件來對產品是否存有缺陷進行取證,從而造成舉證困難。最后,普通消費者勢單力薄,他們與廠商之間在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和相關信息上具有不對稱性。一方面,用戶很難做到對有缺陷的產品提供由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報告。從實際情況看,目前各類產品的法定檢測部門都設在大中城市。要用戶千里迢迢去檢測取證,實在是為難他們。而且昂貴的檢測和鑒定費用是普通用戶難以承受的。另一方面,質檢機構有時會因產品投入使用的情況千差萬別,或者產品存放條件發生變化等原因,認為喪失了做產品鑒定的條件而不予受理,使取證更加困難。在現實生活中,受害人舉證不能的情況相當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處于舉證弱勢地位的當事人來說將難以得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因此,從“責任倒置”規則設立的目的、產品責任的性質以及原、被告雙方的地位來看,產品缺陷理應當由被告就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而非由原告就產品存在缺陷舉證。①
4.通過對案件進行分類而采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一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產品的技術水平和消費者的取證難度進行劃分。一般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倒置。在這類案件中,產品質量問題較容易發現和證明,并且當事人的能力可以達到舉證的程度。在另一些特殊案件中,產品缺陷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都采用倒置原則。在這類案件中,產品的缺陷很難得到證明,而從一般常識卻可以得出產品確有缺陷,只是在消費者所可以掌握和利用的檢測手段下無法確認這種缺陷。典型的有汽車、電腦,電子類產品,它們的生產過程極為復雜,涉及諸多專業技術知識,生產者掌握著至關重要的技術,而消費者則不可能掌握這些知識,也不可能知道缺陷在諸多環節中的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消費者無法通過一般途徑如一般技檢途徑檢測出缺陷的存在,或者沒有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這項檢測。另外需要檢測產品缺陷時,消費者面對的是復雜的和專業性很強的檢測,而且檢測成本往往過高,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比較困難。
……
3.僅產品缺陷的舉證責任倒置。這里的舉證責任倒置是部分倒置,不是要求被告對產品責任構成要件進行全部、完整的證明,而是僅對產品沒有缺陷提出證據。產品缺陷的舉證責任倒置設計主要是從舉證能力的角度來考慮的。首先,就產品責任的性質來說,生產者了解、掌握和控制著產品設計、生產的全過程,了解產品的性質,有義務保證產品沒有缺陷。④其次,在產品侵權案件中,經常發生產品被損壞甚或滅失的情況。此時,消費者無論從技術、經濟還是信息角度顯然都缺乏條件來對產品是否存有缺陷進行取證,從而造成舉證困難。最后,普通消費者勢單力薄,他們與廠商之間在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和相關信息上具有不對稱性。一方面,用戶很難做到對有缺陷的產品提供由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報告。從實際情況看,目前各類產品的法定檢測部門都設在大中城市。要用戶千里迢迢去檢測取證,實在是為難他們。而且昂貴的檢測和鑒定費用是普通用戶難以承受的。另一方面,質檢機構有時會因產品投入使用的情況千差萬別,或者產品存放條件發生變化等原因,認為喪失了做產品鑒定的條件而不予受理,使取證更加困難。在現實生活中,受害人舉證不能的情況相當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處于舉證弱勢地位的當事人來說將難以得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因此,從“責任倒置”規則設立的目的、產品責任的性質以及原、被告雙方的地位來看,產品缺陷理應當由被告就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而非由原告就產品存在缺陷舉證。①
4.通過對案件進行分類而采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一種分類方式是按照產品的技術水平和消費者的取證難度進行劃分。一般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不倒置。在這類案件中,產品質量問題較容易發現和證明,并且當事人的能力可以達到舉證的程度。在另一些特殊案件中,產品缺陷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都采用倒置原則。在這類案件中,產品的缺陷很難得到證明,而從一般常識卻可以得出產品確有缺陷,只是在消費者所可以掌握和利用的檢測手段下無法確認這種缺陷。典型的有汽車、電腦,電子類產品,它們的生產過程極為復雜,涉及諸多專業技術知識,生產者掌握著至關重要的技術,而消費者則不可能掌握這些知識,也不可能知道缺陷在諸多環節中的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消費者無法通過一般途徑如一般技檢途徑檢測出缺陷的存在,或者沒有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這項檢測。另外需要檢測產品缺陷時,消費者面對的是復雜的和專業性很強的檢測,而且檢測成本往往過高,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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