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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民文學史(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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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民文學史(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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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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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市民文學是封建社會後期于市民階層中興起後流行於都市的、通俗的、表現市民社會的文學。該書探討了中國市民社會與市民文學的諸多理論問題及其在近世的命運。作為我國第一部市民文學史,其在整體架構與表述方式等方面皆有所創新,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亦作了較深刻的評論。該書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作者簡介

四川省社科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館館員。其致力於中國古代文學專業研究,並以詞學和宋代文學為主攻方向。著有《柳永》《蘇軾詩研究》《宋詞概論》《中國詞學史》《宋詞辯》《詞學辯》《唐宋詞譜校正》《中國市民文學史》《詩詞格律教程》《敦煌文化尋繹》《四川國學小史》《國學論集》等。

名人/編輯推薦

編輯推薦
該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初版3000冊、2003年重印3000冊,早已售罄。
被收入中國文學專史書目提要、中國近代史論著目錄。

自序
中國存在市民文學嗎?它是怎樣的?這是我國學術界沒有解決的問題;它也曾令我感到困惑。我從詞學研究向中國市民文學研究領域的學術轉移是有一個漸進過程的,而意念萌發之契機則是由於上海古籍出版社約寫小冊子《柳永》。1985年春天,我在研究這位北宋著名詞人時,直覺地注意到他與新興市民思潮的關係,認為“他接受了都市市民思潮的影響”,“因科舉落第而不可能進入統治階級的上層社會生活,只得加入了都市民間通俗文藝的隊伍,為下層民眾寫作”;“在人們的印象中柳永永遠是多才多藝的、風流的,為市民群眾喜愛的詞人”。然而關於中國市民文學的概念和關於中國市民階層的歷史狀況,我當時的確不甚了了,但卻引起了一種學術興趣。這年寒冬,宋詞研究告一小段落,我試去探索中國市民文學問題,形成了基本的觀點:
北宋天禧三年(1019)重新建立戶籍制度,其最重要的改革是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將城市居民與鄉村居民分別開來,將城市居民列為坊郭戶;在全國範圍內按城市(鎮市)居民的財產狀況分為十等……標誌了我國市民階層的形成。
中國市民文學的興起是以瓦市的出現為標誌的。瓦市亦稱瓦子、瓦舍或瓦肆。隨著宋初坊制與市制的崩潰,在都市中形成了新興市民的文化娛樂場所,這叫做瓦市……瓦市伎藝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是大眾化的市民群眾的主要娛樂方式。
1987年春在杭州參加中國古典文學宏觀研討會期間,偶然產生了寫作一部中國市民文學史的願望。可是我在詞學研究中正處於最佳的精神狀態,無暇旁騖。這年底完成了《宋詞概論》(1992年由四川文藝出版社出版)初稿之後,又發現詞學理論研究將會成為今後數年內詞學界的熱潮,遂決定集中精力以兩年的時間寫成《中國詞學史》(1993年由巴蜀書社出版)。這兩部著作是我自青年時代以來詞學研究成果的積累,它們的完成則意味著我在這個領域的研究基本上結束,以後很難有新的開拓了。
許多學術問題都能使我產生濃厚的興趣,然而有的問題卻非我的能力所能解決的。在學術史上凡是有成就的學者總是量力而行,知難而進,以便充分發揮自己的潛力和優勢,尤其須有開拓與創造的意識。我趨向于接受學術新思潮,尤喜探索新的學術道路,去追求一種遙遠的理想的境界。也許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與學術興趣,在牢固的專業基礎上略使研究園地擴大,向鄰近的領域轉移,這樣可以保持新的感受與產生新的創造力,也就可能出現新的成果。因此,我自1990年初即全力轉入市民文學研究,經過普查與初步收集資料後,發覺曾經形成的兩個基本觀點需要進一步論證,而這卻使我感到許多困難。我讀了北京師範大學經濟系沈越先生在《哲學研究》與《經濟研究》等雜誌上發表的關於“市民社會”的系列論文,於是冒昧地向他請教:
(一)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自北宋以來由於城市經濟的發展確實出現了“市民”;城鎮坊郭戶與鄉村戶在戶籍上的區分,這是否可視為我國近世市民興起的標誌?
(二)關於中國宋以來的“市民”有稱為“市民階級”和“市民階層”的,是否可以按尊文所說的第二種意義稱為“市民社會”更恰當些?
(三)封建社會後期“市民社會”的出現,是否早于資本主義萌芽,則我國北宋市民社會的形成與資本主義因素的存在有直接的關係,而明清資本主義萌芽未能健康地發展也嚴重影響了市民社會向資本主義的轉化?應如何理解這些問題。
沈越先生當時正研究馬克思的市民思想,他熱情而誠懇地複了我一封長信,表述了他的意見:
中國歷史上的市民同西方的市民既有相似之處,又有重大區別,前者根源于市民都是商品經濟和城市發展的產物,市民及等級、階級、社會的成熟程度與工商業、城市制度的發展存在一種同步關係;後者則由各國經濟社會結構、政治文化制度的重大差異……從歷史發展的總趨勢來講,東西方市民還應該說是一致的……您所說的鄉村居民同市民在戶籍管理上的區分,這至少從一個側面表明城市居民身份的變化。
“市民階級”、“市民等級”、“市民社會”的稱謂,我認為幾種稱呼都可以,它們都是指特定的社會集困,關鍵在於如何界定這些概念……中國的“市民社會”始終是一個地域性概念,僅指城市居民,而不像西方近代以來,把所有人都包括在內。
市民社會的形成無論從時間上講還是從邏輯上講都先於資本主義……在研究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更應持審慎態度,不用說“宋代說”,就是“明清之交說”也值得推敲。不過,您完全不必受這些觀點的束縛,只要將“因素”和“萌芽”的意義規定明確,便可自立其說。
這些寶貴的學術意見,解決了我在理論上的困惑,也在方法論上受到啟示。
《文學遺產》雜誌編輯部曾預見到九十年代將出現一個中國文學史研究的高潮,於1990年10月在桂林召開了文學史觀與文學史學術討論會。我應邀參加了會議,並在會上表述了如下意見:
文學史不僅是記錄下浩繁的現象和事實,不僅是向人們介紹古代的知識,而是因對現在生活的興趣才引起人們重視過去的歷史,去發現和認識我們民族的文化精神,並由此體現我們的價值取向和時代的理論水準。
研究文學史時,由於觀點、方法和具體物件的差異,都可能對中國文學的特質有不同的認識。中國文學的本質絕非純粹的或單一的,不同時期,不同文體所體現的都可能有差異。中國文學中的異質是服從文化整合的目的,它們雖然被整合而又頑強地保持其特質,並在不同的方面顯示出中國文學的特徵。詩歌、散文、詞曲、小說、戲曲等文學,它們都對民族和時代的特點有深刻的表現。雖然從文學裡得出的結論是片面的、偏激的、特殊的,可以說沒有實用的價值,然而它的抽象價值便在於表達一個民族的文化精神。我們有了關於民族文化精神的認識,便可進行自覺的歷史選擇,以此幫助我們走出誤區,形成新的文化精神。
闡釋文學史是表現了每個時代的人們對於文學遺產的態度與選擇;這是每一個時代文學研究者的權利和義不容辭的責任。歷史的闡釋是沒有終端的,正如歷史的無限時間性一樣。每一個時代的人只能以自己的尺度和自己的方式來觀察歷史和重新闡釋歷史。
這是我研究中國市民文學史的指導思想,但在具體寫作時關於整體結構的考慮是幾經反復,嘗試著改變思維定勢,另闢蹊徑。
自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通俗文學隨著社會文化背景的變化而勃興;就其發展的趨勢來看,絕非一種短暫的文化現象,而是現代文學大眾化的必然。它具有什麼性質,它與市民文學的關係是怎樣的,能從歷史經驗中總結出某些規律並進而探究其深層的文化原因嗎?只有解決了這系列的問題,才可能對當前的通俗文學有所認識,也才可能給予引導以滿足廣大人民的文化需要與審美需要。這應是促使我寫作中國市民文學史的動機。然而由於市民文學的種類與形式複雜多樣,資料浩繁而散亂,歷史線索模糊,尤其是有許多待開墾的土地,因此對每一學術問題的探索都是十分艱辛的。我所面臨的研究物件是宋以來流行於都市的各種通俗文學,如話本、歌詞、諸宮調、戲文、雜劇、散曲、傳奇、花部、時調小曲、花鼓詞、彈詞、子弟書、擬話本,以及歷史演義小說、神魔小說、豔情小說、青樓小說、武俠小說等等。若要對其中每一種文學進行深入研究皆非易事,需要閱讀大量的作品,收集有關的資料,進行考辨分析。這樣,每一個問題都得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常常令我疲憊不堪。如果要全面地和較詳地去寫一部市民文學史,顯然遠非我個人能力所及。我只有捨棄一些內容,僅對每個歷史時期最具典型形態的和最富藝術創新意義的市民文學進行研究,力求把握研究物件的特質,突出重點,於是形成了史論式的格局。書稿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章節都形成了論文在國內外雜誌陸續發表了的,當整理書稿時則又作了較大的改動。讀者雖然不能于此見到完備而詳贍的中國市民文學發展過程,但畢竟可以見到一個粗線條的輪廓,可以見到其所體現的中華文化精神,可以見到某些具有個性的學術意見,也許還可以引起學術界對這新學術園地的興趣;這樣,我就應該感到欣慰了。
通俗文學作品與通俗文學研究,它們二者在現實中的命運迥然相異。關於此點,我並不感到可悲,並不影響我對學術的信念。德國古典哲學家費希特談到學者的使命時說:
他應當盡力而為,發展他的學科;他不應當休息,在他未能使自己的學科有所進展以前,他不應當認為他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職責。只要他活著,他就能夠不斷地推動學科前進:要是他在達到自己的目的之前,他遇到了死亡,那他就算對這個現實世界解脫了自己的職責,這時,他的嚴肅的願望才算完成了。
我願去完成一個學者應盡的職責。在學術探索中我感到快意,這也是生命的體驗。
此稿的寫作自1990年初開始,斷斷續續進行了七年,現在終於完成了。在寫作過程中,北京師範大學經濟系沈越先生就“市民社會”問題提供了理論與方法的意見,浙江藝術研究所洛地先生對明清時調小曲的音樂系統等問題的處理作了合理建議,安徽鳳陽中學校湯明珠先生寄來了關於鳳陽花鼓詞的珍貴資料,四川人民出版社和我院科研組織處給予了大力支持;茲謹於此表示誠摯的謝意。在寫作過程中,友人的熱情的鼓勵,使我不致氣餒,令我永遠難忘。本稿屬草創之作,凡疏漏與錯誤之處尤盼讀者批評指正。
謝桃坊1997年5月24日
于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
後記
20世紀50年代後期我在西南師範學院中國語文系學習時即志於詞學,因宋詞本是雅俗共賞的文學樣式,通俗歌詞在市民文化娛樂場所瓦市甚為流行,具有市民文學性質,所以我在蒐集詞學資料時亦關注宋以來的通俗文學。當時對於話本、諸宮調、戲文、雜劇、散曲、白話小說、時調小曲等作品均有涉獵,誰知這竟成為我知識結構的一個重要部分。1980年我參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試,以助理研究員被錄取,次年初春到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從事中國古代文學專業研究工作,以詞學為研究方向。1989年12月,當《中國詞學史》完稿後,關於詞學研究暫告一段落,需要保持一段距離才可能有新的感受;又由於時值文學史的寫作高潮,我遂決定寫一部中國市民文學史。雖然我對自宋代以來的通俗文學曾有涉獵,但進入學術研究則感到在理論、史實、作品以及研究途徑和論述方式等方面構成一個較為生疏的園地,而這卻又激發了我的濃厚的興趣與探究的精神。在論證中國市民階層的興起、中國市民文學的出現,這便用去了許多的時日,而對每種市民文學樣式的論述需要閱讀浩繁的作品,對這些作品的綜合分析與文化透視更需要改變我治詞學的思維走定勢。為此我得攻克一個個的難關,斷斷續續,歷時七載始得完稿。我以為文學史的寫作應找出歷史發展的主要線索,要體現出時代的價值觀念與學術水準,努力去逼近文學的真實,不必求全求備,當以簡明精要為尚。因此我僅對中國市民文學的發展過程描述其大致的趨勢,對典型的文學樣式作重點的論述,致力於新課題的開拓。這是一種嘗試,也因外部學術條件的限制而採取的方式。然而在此著中最能表現我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另一面的異質的認識,它應是中國文化中最具積極意義和最富生命活力的。我的許多我友人和讀者正因此而受到感動並喜愛這部著作的。
1997年10月此著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來,於2003年再版,現為第三版。它是我治學過程中的一支插曲,自完稿後我便不再研究市民文學了,也不擬對它作修訂與增補了。現在距初版已經十六年,我一直擔心,關於中國市民階層的形成和市民文學的定義是否在學理上能夠成立。最近始獲知一位年輕學者在比較學界關於中國市民階層形成的意見之後,認為我的意見是較為合理的,而其他讀者未提出批評意見,或許是默認了。我對中國市民文學的研究是留下一些遺憾的,以此有俟高明。我想,在人生的道路上如果出現一兩支美好插曲,會使個體生命增加耀眼的光彩,令人難以忘卻。治學亦是如此。我永遠珍惜人生的插曲,也永遠珍惜治學中的這支插曲。
謝桃坊
2013年11月12日於奭齋

目次

自序
第一章中國的市民社會與市民文學
 第一節 中國市民社會的形成及其特點
 第二節 中國市民文學的發現與認識
第二章中國市民文學的興起
 第一節 中國市民文學的歷史淵源
 第二節 宋代瓦市伎藝與市民文學的興起
第三章中國早期市民文學
 第一節 書會先生與早期市民文學
 第二節 宋代流行的通俗歌詞
 第三節 宋人話本小說的市民女性群像
 第四節 中國文學“大團圓”格局的形成
第四章中國市民文學的發展
 第一節 元人雜劇的世俗題材
 第二節 元人散曲的市民趣味
第五章中國市民文學的繁榮興盛
 第一節 中國四大古典小說的主旨
 第二節 明清豔情小說的文化意義
 第三節 明清時調小曲的文學性質與藝術價值
 第四節 鳳陽花鼓詞的藝術特色
 第五節 晚清禁毀小說戲曲的歷史經驗
第六章中國市民文學的尾聲
 第一節 近世白話青樓小說的盛衰
 第二節 現代武俠小說與中國傳統文化
第七章尚論
 第一節 中國市民文學社會化過程考察
 第二節 中國市民文學受眾心理分析
結語
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一章 中國的市民社會與市民文學
市民社會是在封建社會後期城市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出現的,相應地隨即產生了為市民階層所喜愛的和表達市民思想意識的都市通俗文學,即市民文學。中國市民社會是在北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隨之也產生了中國市民文學。由於中國市民文學長期以來為正統文學家所排斥,以致其思想意義與文學價值在近世才逐漸為學者們所認識。
第一節中國市民社會的形成及其特點
“市民社會”這個用語有三種含義:一是經濟基礎的近義語,指一切時代的物質生活的總和;二是指不同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未來社會的整個商品經濟社會;三是指近現代西方發展的商品經濟社會。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第二種含義的說明是:“市民社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它包括該階段上整個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引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41~42頁,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這種含義裡所概括的物質交往是指獨立商品所有者之間的社會關係而且將自給自足型的自然經濟排除在外。參見沈越:《市民社會辨析》,《哲學研究》1990年第1期;《馬克思市民經濟思想初探》,《經濟研究》1988年第2期。這種並非泛指一切歷史階段上的、也非近代的商品經濟發達的市民社會,它是在古代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上出現的與自然經濟相區別的經濟社會。它的形成宣告了在舊的封建社會中一個新的社會力量——市民階層的興起。中國歷史上,市民社會的形成與市民階層的興起,應當是在北宋的初期,即西元11世紀之初。這時歐洲也開始城市化運動並形成市民社會。我國的歷史發展較為特殊,但在這一點上與世界歷史的發展進程是保持著基本的同步性的。
中國的封建社會自唐代中葉以後政治經濟結構發生了變化,到了北宋時期漸漸趨於定型。它表明我國封建社會進入了後期發展階段。北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都呈現與前代相異的面貌,尤其是在經濟的發展方面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準。可以說,北宋時已初步具有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物質條件,或者說具有了資本主義的若干因素。這促使勞動分工的新變化:城市與農村分離。因此,我國市民社會在北宋的形成是有其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性的。
宋以前我國古代的城市基本上是屬於以政治為中心的郡縣城市,在經濟上不存在與鄉村分離的情況。當城市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便出現了新的變化:“一切發展了的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與鄉村分裂為基礎”。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424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宋代的城市與以前比較已具有了若干新的特點,主要特點是:市場制代替了坊市制,鎮市和草市上升為經濟意義上的城市,與舊城連毗的城郊的經濟意義非常突出。唐代兩京及州治被劃分為若干裡坊,每個裡坊以高牆圍著。裡坊既是行政管理單位,也是一個獨立的商業區。裡坊內設有固定的東、西、南、北等市。市內商店以商品種類分行營業,而且有的是定期的市。市內一切營業時間以早晚坊門的開閉為准,日沒時坊門關閉便停止營業。經過五代的戰亂,城市的裡坊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與變遷,在宋初已難復舊觀。北宋太平興國五年(980),京都開封的商業活動已出現侵街現象,突破了時間與區域的限制,標誌舊的坊制開始崩潰了。自此,商店可以獨立地隨處設置,同業商店的街區可見到跨行的現象,以致交通便利的埠頭、橋畔、寺觀等處亦成為商業活動的場所,尤其是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夜市。“由此可知,當時都市制度上的種種限制已經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經頗為自由、放縱,過著享樂的日子。不用說這種變化,是由於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業的繁盛,它的財富的增大,居民的種種欲望強烈起來的緣故”引自[日]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第一卷,第277頁,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北宋至道元年(995)和咸平年間(998~1003)雖然兩次曾經試圖恢復舊的坊市制,但都以失敗告終;到了仁宗初年,坊市制度徹底崩潰而為市場制所代替了。這種不以統治階級意志為轉移的變化過程,正體現了一種城市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它以不可阻擋的力量衝擊著封閉的自然經濟。由此使都市的性質漸漸有所改變,並使都市活躍起來,面貌為之一新。北宋末年的都城東京已是“人煙浩穰,添十數萬眾不加多,減之不覺少。所謂花陣酒池,香山藥海。別有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之萬數”(《東京夢華錄》卷五)。宋代鎮市和草市發展很快。鎮具有經濟意義,凡較大的居民聚居地而不夠設置縣的則設鎮市並置監鎮官以管理稅務。北宋熙寧年間全國鎮市已將近兩千個,而南方諸路則有1300個。草市是鄉村的定期集市,為農村貿易交換之所,有的發展為相當規模的經濟貿易點。北宋政府鼓勵發展鎮市和草市,因為它們的商稅額已占全國商稅額的百分之十八(據熙甯十年商稅計算),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它們的發展表明社會商品經濟的活躍,大大推動了商品交換,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繁榮。參見鄧廣銘、漆俠:《兩宋政治經濟問題》第185~190頁,知識出版社1988年版。同時,新商業市區的形成也逐漸改變著舊的郡縣城市的性質。北宋城市經濟的發展還突破了城郭限制,往往在舊城的附近開設店鋪、作坊、貿易場所,漸漸出現了新的商業區域。如鄂州城外的南市,“沿江數萬家,廛甚盛,列肆如櫛,酒壚樓欄尤壯麗,外郡未見其比。蓋川廣荊襄淮浙貿遷之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吳船錄》卷下)北宋初年京都附近商業市區的發展非常迅速。太宗至道元年(995)京城設八廂行政區。“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廂。真宗以都門之外居民頗多,舊例惟赤縣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廂吏,命京府統之。”(《宋會要輯稿》兵三之二)城內城外各設八個行政區,正反映了新的商業區促進了京都性質的改變,它不再僅僅是政治的中心,而且在經濟上也居於顯著的地位。熙寧十年(1077)東京的商稅比舊額已增加三分之一。由於市場制的確立、鎮市和草市的發展、舊城附近新商業區的形成,這使北宋城市面貌發生新變化,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階段。
城市的新變化又表現在出現了一個城市化的過程。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鎮或城市地帶集中的過程見《國外城市科學文選》第1~2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北宋時人口增長較快,太祖開寶九年(976)全國共三百多萬戶,到徽宗大觀四年(1110)增長了將近七倍,總人口超過了一億。這百餘年間,每年戶口數以千分之十一的增長率增加。人口的蕃衍表現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其中城市人口的增加是極快的。太宗太平興國年間(976~983)開封府主客戶合計十六萬八千餘,至徽宗崇寧年間(1102~1106)合計二十六萬余戶,東京城市總人口可達一百四十萬左右,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見吳濤:《北宋都城東京》第35~37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城市人口的增長可從商稅的增加間接地反映出來。濰州、徐州、襄州、晉州、揚州、楚州、杭州、越州、蘇州、潤州、湖州、婺州、明州、常州、溫州、衢州、秀州、虔州、吉州、潭州、衡州、江陵府、福州、廣州、韶州、英州等處,熙寧十年的商稅額比舊額增加一倍甚或五六倍。這些州治所在的城市人口大約也以相應的速度增加著。農村人口向城市大量移入,為城市提供了勞動力,加速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北宋政府鼓勵人們(包括農村人口)出外經商:“營求資財者,謂貿遷有無,遠求利潤”,在刑法上是不作逃亡罪或浮浪罪論處的(《宋刑統》卷二八)。政府准予商人及手工業者經商與遷徙的自由。農村裡地主與農民之間普遍實行租佃契約,這相對削弱了佃戶對地主的依附關係。佃戶在契約期滿後可以從事別的職業或離鄉背井。北宋在戶籍上將常住的有固定產業的編為主戶,而對無固定產業的外來戶編為客戶。客戶的增加,表明人口有較大的流動。宋初太平興國年間開封府主戶九萬二百余,客戶八萬八千余,主客戶的比例相差無幾。以汀州為例,城市主戶二千八百余,客戶二千三百餘;其鄉村主戶九萬九千余,客戶四萬五千餘(據《臨汀志》,《永樂大典》卷七八九○引。)。汀州鄉村客戶比主戶少一倍,而城市主客戶數目則基本上相等。這可說明城市的客戶大大多於鄉村的客戶。城市客戶的比例很大,體現了城市人口大量增加的趨勢。城市除了在籍的客戶而外,還有往來的客商、手工業工匠、個體手工業者、小商販、船工、流民、民間藝人等等浮浪流動之輩。這些湧人城市的移民,由於職業、財產、社會地位等的區分,形成了社會的各種利益群體。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商人和手工業者的社會利益群體。
商業和手工業的各行都有同業行會組織,“行”也稱“團”;各行業推舉經濟勢力雄厚者為“行首”或“團頭”。這雖然是前代之制,但在北宋時行業的分工更為細密,行會組織更加健全,尤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顯示出重要的意義。孟元老《東京夢華錄》裡關於北宋京都各行的情況及行會的作用均有一些記載,如說“西宮南皆禦廊杈子,至州橋投西大街,乃果子行”;“北去楊樓,以北穿馬行街,東西兩巷,謂之大小貨行,皆工作伎巧所居”;“馬行(街)北去,乃小貨行”;“朱雀門外及州橋之西,謂之果子行。紙畫兒亦在彼處,行販不絕”;“凡雇覓人力、幹當人、酒食、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南宋時吳自牧說:“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卜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然雖差使,如官司和雇支給錢米,反勝於民間雇倩工錢,而工役之輩,則歡樂而往也。”(《夢粱錄》卷十三)行會組織的作用在於: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統一商品價格,以便獲得更多的利潤;可以保護本地區商業利益,限制外地商人進入市場貿易;可以調節與官府的關係,在保護商人利益的原則上應付官府的科索和勞役。行會組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的發揮,充分體現了城市商人和手工業者由於職業和經濟地位的共同利益而結成了社會利益群體。它的意義在於:“行會控制資本並管理勞動;它們支配生產分配;它們規定價格與工資。但在它們的組織裡,也有著一種社會的影響。行會的目的部分是社會性的,部分是互相性的。商業行會和手工業行會,即使非完全同樣,幾乎都是在早期出現的。它們組織的目的中的一個巨大因素,是互相保護與保證,無論在國內或國外。行會尤其是手工業行會,在初期是具有顯著的民主精神的;從學徒到匠師這一條路,開放給所有合乎資格的人們”引自[美]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第438頁,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商人和手工業者利益群體的出現,標誌著在封建社會結構中產生了新的成分,預示著一個新的社會階層的興起。
從北宋城市出現的新變化,移民向城市提供大量的勞動力,商人和手工業者社會利益群體的形成,這一都市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基本上構成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的分裂,城市與農村的分離,從而隨之形成了一個熙熙攘攘、追逐財富、充滿物欲、自私自利的市民社會。
宋代的社會結構是由官戶階層、鄉村戶階層和坊郭戶階層構成的。北宋政府首先將享有統治特權的品官之家與被統治者區分開來,在戶籍管理上區分官戶與民戶。市民社會的主體是市民階層。北宋初期在民戶中將坊郭戶和鄉村戶區分開來,以戶籍形式將全國普通居民分為城市居民和鄉村居民。坊郭戶的單獨列籍定等是中國歷史上市民階層興起的標誌。
五代戰亂之後戶籍散亂或佚失,而全國人口又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和流動。北宋政權建立以來的三十餘年間,戶籍管理仍然紊亂,未能形成良好的制度。這給行政管理、賦稅收入、科配和買等都帶來了很多困難。太宗時隨著經濟的逐漸恢復和人口的蕃衍,戶籍管理問題便非常突出。淳化四年(993)三月太宗下詔:
戶口、稅賦、賬籍皆不整舉。吏胥私隱稅賦,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挾戶。賦稅則重輕不等,差役則勞逸不均。所申戶口,逃移皆不件析,田畝稅數,無由檢括。斯蓋官吏因循,致其積弊。今特釋前罪,咸許上言。詔到,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各具規畫。(《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二之二)
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正式下詔,令全國重造戶口版籍。這一工作進行了數年之久,到真宗咸平五年(1002)完成,“詔三司取天下戶口數置籍較定以聞”。顯然重造戶籍過程中發現城市與鄉村戶籍混編一起在行政管理與經濟管理方面出現種種不便和困難。這種舊的戶籍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於是醞釀著試行新的戶籍制度,即將城市與鄉村戶口分別列籍定等。真宗“天禧三年(1019)十二月,命都官員外郎苗稹與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從戶部尚書馮拯之請也。”(《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於是先在洛陽試點坊郭戶定等,稍後按其房地課稅額和經營工商業資本的數量,以財產為標準分為十等而成為定制。這在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史上是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的。
北宋時期全國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監六十三、縣一千二百三十四,均有數目不等的坊郭戶。天禧五年(1021)都城東京(河南開封)坊郭戶人口城內外共約五十萬以上;元五年(1090)杭州城內約計四五十萬;北宋末年建康府約十七萬。各地坊郭戶與鄉村戶的比例甚有差異,但就全國而言,鄉村戶是占絕大多數的,估計坊郭戶的數目,可能占全國民戶的百分之五左右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坊郭戶》,《宋遼金史論叢》第一輯;周寶珠、陳振:《簡明宋史》第138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按此計算,哲宗元符二年(1099)全國民戶共計為一千九百七十余萬戶,其中則有坊郭戶九十八萬餘戶;每戶以五口計,則坊郭戶人口約有五百萬之眾,它自成為一個新的市民社會的主體。
坊郭戶的定等標準各地不一致,但都定為十等。歐陽修說:
往時因為臣寮起請,將天下州縣城郭人戶,分為十等差科。當定戶之時,系其官吏能否。有只將堪任差配人戶定為十等者;有將城邑之民,不問貧窮孤老盡充十等者;有只將主戶為十等者;有並客戶亦定十等者。州縣大小貧富,既各不同,而等第差科之間,又由官吏臨時均配,就中僻小州縣,官吏多非其人,是小處貧民,常苦重斂。(《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戶差科劄子》,《河東奉使奏草》卷下)
雖然定等出現這些問題,十等之分並不一定很準確,但大體是能反映城市居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宋人又習慣將十等人戶分為三類,即上戶、中戶和下戶;大致上戶是豪強之家,中戶為中產之家,下戶為貧苦之家。
坊郭上戶為一、二、三等人戶。其中一等戶又稱高強戶,包括居住在城市中的大地主、大房產主、大商人、高利貸者、大手工業主、賦稅包攬者;他們構成城市剝削階級。中戶為四、五、六等人戶,包括一般中產的商人、房主、租賃主、手工業主。下戶為七等以下的人戶,包括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工匠、雇傭、自由職業者、貧民。歐陽修曾建議對一般州縣的第八、九、十等人戶免去差配,因為他們僅能維持較低生活水準,無力負擔政府下達的差配任務。坊郭戶內貧富懸殊很大:富者“不知稼穡之艱難,而粱肉常餘,乘堅策肥,履絲曳采,羞具、居室過於王侯”(《樂全集》卷十四),貧者“食常不足”,而且往往“役作中夜始息”。他們在都市生活中因職業與經濟狀況的不同而形成種種社會利益群體,如商人群體、工匠群體和雇傭群體。這些社會利益群體都依賴於都市經濟,共同參與都市經濟生活,因而在封建社會中構成一個較大的新的社會階層。北宋政府將這一階層從編戶中分出專列定等是從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決定的。封建統治階級很重視坊郭戶在經濟上與政府的直接利益關係。如蘇轍說:“城郭人戶雖號兼併,然而緩急之際,郡縣所賴。饑謹之歲,將勸之分以助民;盜賊之歲,將借其力以捍敵。故財之在城郭者,與在官府無異也。”(《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欒城集》卷三五)與鄉村戶比較起來,政府同坊郭戶的關係頗為密切。它可以幫助政府解決一些困難的經濟問題,更是政府商稅的負擔者。因此,北宋政府在對待坊郭戶方面是給予了某些優於鄉村戶的待遇的,使其在民戶中顯得較為特殊。
在民戶中坊郭戶與鄉村戶比較,其社會地位特殊之處主要表現為定等、科配和勞役方面與鄉村戶的差異。鄉村戶以財產狀況分為五等,而坊郭戶則分為十等。在宋代文獻裡沒有關於其原因的說明。據歐陽修所說“往時因為臣寮起請將天下州縣城郭人戶分為十等差科”,這是指天禧三年戶部尚書馮拯的建議,分等之事即成為定制。這顯然反映了城市商品經濟已發展到較高階段,坊郭戶之間的經濟狀況複雜,而且貧富懸殊很大,為了賦稅徵收與科配更為合理,於是比鄉村戶的分等細緻。坊郭戶對政府負有完成科配——包括和買的義務。官府向坊郭戶徵購和配賣物品稱為差配、科買、科率、科賣、配賣等。凡由政府置場招誘商人按市價或高於市價將物品入納者為和買,官府將多餘的物資配賣與商人為科配參見魏天安:《宋代的科配和時估》,《河南師範大學學報》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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