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最新修正本)(簡體書)
- ISBN13:9787516206232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編著
- 裝訂/頁數:平裝/61頁
-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 出版日:2014/10/01
商品簡介
目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
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5部
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5部
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書摘/試閱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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