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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律師基礎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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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律師基礎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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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這是一項最基本的律師業務。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辯護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作為辯護人自身必須進行深入研究。作者根據自身辦案實踐,就律師刑辯業務的要點和技巧作總結和探討。

作者簡介

錢列陽:北京市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指導與繼續教育專門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委員,北京市檢察院機關特約監督員,北京法院特邀監督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清華大學兼職研究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中華女子學院、西南政法大學、煙臺大學等高校的客座教授或研究生兼職導師,優秀刑辯律師,曾辦理劉曉慶涉稅、劉志軍受賄等多起國內外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婁秋琴:北京市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兼職教授、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曾承辦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原國家發改委何某某受賄案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專門從事刑事辯護和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業務,出版《常見刑事案件辯護要點》、《公司企業管理人員刑事法律風險與防范》、《商界警示》、《從政警示》、《這樣做HR最有效》、《最新企業合同范本及風險規避大全》、《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全書》等著作。 

目次

目錄
第一章概述
第一節我國刑事訴訟律師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刑事訴訟中律師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第三節刑事訴訟中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
第四節刑事訴訟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章接收案件
第一節接待客戶
第二節收取律師費用
第三節辦理委托手續
第四節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
第三章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節會見與通信
第三節證據的收集和申請
目錄 
第一章概述 
第一節我國刑事訴訟律師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刑事訴訟中律師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第三節刑事訴訟中律師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 
第四節刑事訴訟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章接收案件 
第一節接待客戶 
第二節收取律師費用 
第三節辦理委托手續 
第四節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 
第三章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節會見與通信 
第三節證據的收集和申請 
第四節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第五節提出法律意見 
第六節其他法律服務 
第四章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節查閱案卷材料 
第三節會見與通信 
第四節收集調取證據 
第五節提出辯護意見 
第六節其他法律服務 
第五章第一審程序中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節了解案件情況 
第三節開庭前的準備 
第四節參加一審開庭 
第五節庭后工作 
第六節其他案件的辯護 
第六章第二審程序中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節了解案件情況 
第三節開庭前的準備 
第四節參加二審開庭 
第五節庭后工作 
第六節其他案件的辯護 
第七章死刑復核階段的律師辯護實務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死刑案件的復核 
第三節律師參與復核程序 
第八章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律師實務 
第一節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第二節代為提起申訴 
第三節參加再審程序 
第九章代理律師實務 
第一節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節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節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第四節擔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第十章特別程序的律師實務 
第一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十一章結案 
第一節結案類型 
第二節案卷整理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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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相比西方國家,我國的律師制度起步較晚。同時,由于中國幾千年來糾問式的刑事訴 訟模式,律師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我國刑事訴訟律師制度的發展 經歷了三個階段:清末初創階段,在西方國家的影響下產生了律師制度的萌芽;民國發展階段,逐漸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律師制度;新中國重建與發展階段,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律師制度。 
一、清末初創階段 
我國的律師制度肇始于清末的法律修訂,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仿照西方國家的法律形式,擬定了《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該草案于第四 章第一節規定了律師的權利:“第一,可以代被告僐具訴訟,詳細辯訴所控事件,并檢齊有益于被告各證據以備呈上堂;第二,同被告上堂辯護其案及留心料理,使公堂審訊該案悉合證據,依律裁判;第三,代被告對詰原告及其證人;第四,原告及其證人供詞已畢,該律師需要將被告辯詞陳其大略,然后傳被告之證人上堂作證;第五,供證畢,然后該律師將被告辯詞盡情援案例討論,毋使屈抑”。該草案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權、出庭辯護權等權利,是糾問式刑事訴訟模式下保護公民權利的重大進步,但遺憾的是該草案并未予最終公布實施。1910年,清政府推出了《刑事訴訟律草案》,該草案規定了律師的資格及其閱卷、復制、會見、通信等內容。1910年修訂法律館又奏頒《法院編制法》,最終確立了律師辯護制度。 
二、民國發展階段 
辛亥革命以后,清王朝覆滅,中華民國成立。中華民國在完善司法制度層面作出了很 多努力。在訴訟制度方面,民國沿用了清末的法律,對律師的地位做出了進一步的認可,在這樣的背景下蘇杭兩地的留學生創立了中國最早的律師組織——辯護士會。1912年9月,北洋政府頒布實施了《律師暫行章程》、《律師登錄暫行章程》、《律師懲戒暫時規則》、 《律師甄別章程》等,標志著我國現代律師制度的建立。1921年11月4日《刑事訴訟條例》頒布,對辯護人和輔佐人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1928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在北洋政府《刑事訴訟條例》的基礎上修改制定了中國了第一部《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于起訴后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明確了辯護人的會見權。隨后,國民政府又頒布了《律師章程》,進一步明確律師的法律地位。1930年,成立了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律師公會。1935年1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了第二部《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于起訴后,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亦得選任為辯護人”,對辯護人的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41年,國民政府頒布了第一部《律師法》,并相繼頒布了《律師法實施細則》、《律師登錄規則》、《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辦法大綱》、《外國人在中國充任律師辦法》、《律師檢核辦法》等相關配套規定,對律師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等作出了系統的規定。1945年6月,國民政府司法部又頒布了《公設辯護人服務原則》,對公設辯護人的監督管理及職責等內容作了簡略規定。綜合來看,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我國在總結幾十年來的經驗教訓,學習西方相關制度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律師制度,律師在司法領域的地位和作用逐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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