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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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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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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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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觀點導讀
◎ 群體性事件是改革開放后出現的新事物,要研究和把握群體性事件的基本規律、特征,提高領導干部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防止本領“恐慌”、事到臨頭無對策。
◎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以維護群眾利益為根本目標,要站在群眾立場上思考和說話,要善用群眾工作方法來解決問題,要帶著對群眾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要把群眾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解決好。
◎ 處置群體性事件是特殊狀態下的群眾工作。
◎ 群體性事件不是群眾事件,不能簡單將其作為群眾鬧事事件來對待。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因利益沖突或矛盾糾紛而起,背后總是連著利益、關系民生。不能把事件的處置與維護群眾的利益對立起來。
◎ 群體性事件大都會經歷“萌芽→醞釀→發生→發展→惡化→結束”的過程。因此,只要在“萌芽、醞釀”階段把矛盾化解,就可以防止事件的發生。
◎ 群體性事件看似發生在社會管理的末端,而源頭則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前端,因此抓源頭治理更為重要。
◎ 預防為主是危機管理的根本原則,也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則。群體性事件的前期預防比后期處置更重要。
◎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的第一要務是控制事態的升級、惡化,而非解決具體問題;第一目標是避免最壞的結果,而非追求最佳效果。
◎ 處置群體性事件,法律是準繩,政策是依據,不能突破法律、政策的底線。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 群體性事件的初始階段,現場處置應及時清除引發人們圍觀的“誘源”,有效消除“誘因”。
◎ 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得再完善,預案本身也不能自動發揮作用,因此應加強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的培訓與演練,防止預警機制不預警、應急機制不應急,紙上談兵。
◎ 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法制保障不足,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配套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法規,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納入法制化軌道。
◎ 我們已進入新媒體、自媒體時代,重大事件發生后,瞞、捂、堵都是行不通的。這就要求我們及時公開所發生的所有事件,及時、主動、準確地發布信息,及時回應公眾和媒體的關注,以真相引導輿論。
◎“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會治理的創新。
◎ 失效的社會治理是社會矛盾轉化為不穩定的催化劑。
◎ 現代社會治理更加注重以人為本,把對人的服務和管理放在首位;更加注重科學性,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更加注重公共性,強調社會治理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更加注重系統性,既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注重社會的長治久安;更加注重源頭治理,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問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實現良性循環;更加注重依法治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特點,應以法治做保障,依法治理社會。因此,社會治理是一種善治,應成為現代社會國家最為重要的治理形式。

作者簡介

崔亞東,漢族,1954年12月出生,河北蠡縣人。1969年12月入伍,1974年3月入警,曾任合肥市公安局民警、干事、政治處副主任、五處副處長、收容審查所所長,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廳長;2006年11月,任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單光鼐

研究群體性事件這些年,到過不少事發地,考察過不少事件,接觸過不少人,公安民警一直就是我們在事發地開展“田野調查”必不可少的訪談對象。我與崔亞東同志的相識源于我對他的好奇和興趣。
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當時他是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者,時任安徽省公安廳廳長;2008年貴州甕安“6?28”事件發生,現場處置的指揮者又是他,時任貴州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三年里,他“轉戰”兩省,接連兩次直接指揮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在新世紀之初全國時任公安廳、局長中是少有的。調查經驗的直覺告訴我:但凡事件的親歷者,位置越“中心”,經歷越豐富,就越有可能講出“故事”,越有可能為研究者提供“深描”事件全過程所需的“情境化”的細節。由此,我把這位應急處置事件的“操盤手”列為必須尋訪的重要對象。時任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同志也支持我,“要詳細了解貴州是如何處置事件的,你一定還要和亞東同志談談”。
我在完成第二次甕安考察返回貴陽時見到了他。這是一次4小時的長談。我的目的性十分明確,希望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和具體細節,以及他對事件的“意義解釋”。在談話中,我不斷提出問題,又不斷挑起新的話題,他也盡量地滿足我的要求,向我提供“有用”的信息。看來,他對這種研究性交談還不厭煩,且很適應,一談就是4個小時。從言談中得知,他正在謀劃如何從基層基礎工作做起,如何從“前期”的預防、化解矛盾做起,破解社會管理中業已出現的棘手難題。冥思苦索,正在加強調查研究。看得出,他有使命感、責任心強、想干事、敢擔當。這個衣著隨意的人,精明、干練、頭腦清醒,極富個性。我對這位坦誠地和學者打交道的高級警官心生好感。
自打甕安“6?28”事件被我們列為研究的典型“案例”后,因“田野工作”調查的需要,來來回回去過好幾趟貴州,我對貴州自然也多了關注、觀察,時時惦念和關注那里的人和事。當然,這其中也包括亞東同志和他所管理的部門。我注意到這幾年貴州在社會管理上出現的一系列可喜變化和進步,亦注意到這其中為中央領導同志肯定、認同的事也多起來了;我能體會得到在這些創新、探索的背后,亞東同志為服務、保障地方經濟社會平穩、順利發展付出的大量心血、汗水和辛勤勞動。
“6?28”事件后,甕安嚴厲整治干部紀律作風,認真聽取民意、了解民怨,著力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疏緩社會矛盾、沖突,力求最大限度消解社會對抗,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單光鼐

研究群體性事件這些年,到過不少事發地,考察過不少事件,接觸過不少人,公安民警一直就是我們在事發地開展“田野調查”必不可少的訪談對象。我與崔亞東同志的相識源于我對他的好奇和興趣。
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當時他是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者,時任安徽省公安廳廳長;2008年貴州甕安“6?28”事件發生,現場處置的指揮者又是他,時任貴州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三年里,他“轉戰”兩省,接連兩次直接指揮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在新世紀之初全國時任公安廳、局長中是少有的。調查經驗的直覺告訴我:但凡事件的親歷者,位置越“中心”,經歷越豐富,就越有可能講出“故事”,越有可能為研究者提供“深描”事件全過程所需的“情境化”的細節。由此,我把這位應急處置事件的“操盤手”列為必須尋訪的重要對象。時任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同志也支持我,“要詳細了解貴州是如何處置事件的,你一定還要和亞東同志談談”。
我在完成第二次甕安考察返回貴陽時見到了他。這是一次4小時的長談。我的目的性十分明確,希望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和具體細節,以及他對事件的“意義解釋”。在談話中,我不斷提出問題,又不斷挑起新的話題,他也盡量地滿足我的要求,向我提供“有用”的信息。看來,他對這種研究性交談還不厭煩,且很適應,一談就是4個小時。從言談中得知,他正在謀劃如何從基層基礎工作做起,如何從“前期”的預防、化解矛盾做起,破解社會管理中業已出現的棘手難題。冥思苦索,正在加強調查研究。看得出,他有使命感、責任心強、想干事、敢擔當。這個衣著隨意的人,精明、干練、頭腦清醒,極富個性。我對這位坦誠地和學者打交道的高級警官心生好感。
自打甕安“6?28”事件被我們列為研究的典型“案例”后,因“田野工作”調查的需要,來來回回去過好幾趟貴州,我對貴州自然也多了關注、觀察,時時惦念和關注那里的人和事。當然,這其中也包括亞東同志和他所管理的部門。我注意到這幾年貴州在社會管理上出現的一系列可喜變化和進步,亦注意到這其中為中央領導同志肯定、認同的事也多起來了;我能體會得到在這些創新、探索的背后,亞東同志為服務、保障地方經濟社會平穩、順利發展付出的大量心血、汗水和辛勤勞動。
“6?28”事件后,甕安嚴厲整治干部紀律作風,認真聽取民意、了解民怨,著力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疏緩社會矛盾、沖突,力求最大限度消解社會對抗,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甕安由此發生了顯著變化。社會安定、和諧,為群眾擁護,世人矚目。
事件后續處理中實行的“寬嚴相濟”、“依法從寬,寬到邊”的刑事政策,和大膽嘗試試行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制度,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和保護處分優先于刑罰的人道主義關懷,為當事人家長感恩不盡;更獲得社會輿論的廣泛贊譽。
其后,又進一步總結、推介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銅仁經驗”和預防、化解基層矛盾的“余慶經驗”。新華社有同志告訴我,“遠學楓橋,近學余慶”這個口號就是亞東同志首倡的,并建議向全省推廣。
近兩年,以公安禁毒機關為主導,動員、扶持社會各界興辦“陽光企業”,吸納、處置吸毒人員就業,促進其融入社會的“陽光工程”又在貴州各地興起,且已取得階段性成效。這是社會管理創新又一重要的探索,受到多位國家領導人的肯定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且在國際上引起反響。
12月中旬,我應邀去上海參加復旦大學的一個學術會議,會后見到了幾年不見的他,比前幾年略顯清瘦,兩鬢已現斑白,但工作熱情絲毫未減,依舊有那股不屈不撓的勁兒。寒暄交談中問及在貴州工作的體會,他說,“六年多的貴州生活,是我人生中最值得珍藏的記憶,我無法忘卻,六年貴州人、一生貴州情,我永遠不忘在貴州六年的難忘歲月”。“這六年,工作歷程是豐富多彩的,實踐是紛繁復雜的,成功和挫折交織,經驗和教訓相倚,體現了公安工作的艱巨性、艱難性和復雜性”。對貴州的依戀、對近40年公安工作的依戀,溢于言表。
亞東同志有長期從事公安工作的經歷,曾參與處置過多起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是他就此進行認真梳理、思考和系統研究、總結的成果。這是我最近這些年在公共安全危機管理研究領域中見到的一本有可能為“填平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之間尷尬的鴻溝”做出一些貢獻的好書。其表現出的特點是:貴州特色、本土概念;倚重親歷案例,“講完整故事”;強調歸納分析,從經驗事實和資料中提升理論認識。
全書用簡潔、樸實的語言,既講“道”,又講“術”;無論是專業理論研究者,還是實際部門工作者都有可能從書中受到啟發,獲得幫助。在此,我僅就群體性事件處置及社會治理談談對該書的認識。
其一,作者對群體性事件的研判、認知準確,且與學界的主流觀點基本契合。
學界對當今群體性事件的形態、性質、肇始原因等已有相對成型的看法。如,參與主體是邊緣弱勢群體、表達的訴求大多是具體、特殊的經濟民生利益訴求、組織化程度低、持續時間較短;目前群體性事件尚屬廣義社會運動的初級形態,等等。本書作者對這些基本屬性也有大致相同的認識。只不過作者是從政府公共安全部門的角度看待“事件”這類社會現象,是按照自己對事物的分類標準設定類屬,對群體性事件的概念、類型、特點、原因等進行分類而已。作者以近似于我們稱之為“類屬分析”的方法對積累的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和分析,進而構建出自己的“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理論”框架,并用自己的語言邏輯進行了表述。《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由此也表現出既有研究者身份又有當事人身份的中國警察“看社會”的特色。
更有價值的是,作者用很大篇幅給我們講述了“甕安事件”的完整“故事”,讓我們得以了解事件發生、發展的全過程。這是我們現今能看到的,對一個在海內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最完整的陳述。在書中,作者將自己在現場系統收集、掌握的豐富的原始資料置于事件當時所處的情境之中,回溯時空,按照事件和行動發生、發展的時間流動序列,將事件“復盤”、整合成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故事。圍繞女中學生非正常死亡這條故事線,展開“核心敘事”,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涉事人物及其行動進行細密的描述性的分析。由此,作者揭示出事件的“事實真相”,揭示出事件發生、發展變化時的社會文化背景因素以及該事件與當地過往發生的其他事件的關系。這已全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工作經驗總結,而是作者從自己系統收集的第一手資料中尋找“意義解釋”和理論根據的結果。作者對事件的研判、解讀是客觀、準確的,與專業研究者的研究結果比對,作者的這些從經驗事實中抽象出的理論認識,生動、形象,具有更強的解釋力。
其二,作者就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和社會治理實踐提出的觀點符合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共識。
治理、善治和社會治理等概念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走俏以來,逐漸為國人所熟悉,其基本理念也為社會各界認識、認同。諸如,社會治理就是使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社會治理強調法治、責任、效率;社會治理的本質就是官民對社會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等等,這些理念已深入人心。
作者在書中系統總結的典型“案例”體現了這些基本理念,比如,對“甕安事件”的處置、違法青少年幫教挽救、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專為戒毒人員設計的就業安置的“陽光工程”、刑釋人員的無縫對接等等,無一不是體現了以“包容、合作、同化”為取向的社會治理的主導策略,追求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最大限度地消解社會對抗力量,最大限度地激活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又比如,“陽光工程”以“就業安置”為核心、“陽光企業”為載體,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企業參與、社會協同、多措并舉”的格局,政府與社會、公民之間開展積極而有效的合作。這個“上下互動的共同管理過程”就是社會治理本質的實踐,其表現形式為:官民合作、共管;強制與自愿相結合,正式的制度、規則與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相結合。
作者多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親歷過復雜、危險、嚴重對峙,甚至激烈對抗的場境,遭遇過成功、挫折、乃至失敗的種種體驗,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有自己的、從經驗中抽象出來的體會、認識。如,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六項原則: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第一時間、群眾利益、依法處置;又如,現場處置的具體要求:第一時間、快速反應、控制現場、疏導情緒、疏散人員、迅速查明起因、清除“誘源”、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善后、防止反彈等。這些“原則”和“要求”來自處置實踐,有強烈的針對性,既符合危機管理的通行法則,如,快速、公開、反制;溝通、傾聽、應答;重新設置議題、影響行動戲碼、規制行動組織、恢復重建秩序;也符合社會治理的基本原則,如,信息公開、政治透明、用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政府官員向人民負責,等等。
因應社會抗議的“警備處理”(police handling)早已是國際上一個重要的議題。作者依據“三個慎用”,提出四個“把握好”處置的度,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國家在使用警察至何種程度干預社會抗議這一問題上,一般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被禁止的行為與團體的范圍”,以區分是采用“鎮壓”,還是“容忍”;二是“干涉的邏輯”,以區分是反應性的使用強制力量,還是采用注重搜集情報優先的預防。20世紀后半葉以來的跨國比較研究發現,許多國家發生了相似的變化:現場處置時,警方的態度愈益趨向容忍,較少使用武力;與此同時,警方也開始注意提升警察警務技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注重使用更精密的科技設備設施,注重情報收集、注重預防、注重警民協商。在一般情況下,往往強調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優先于執法成效。作者在書中的思想體現了國際上“警備化處理”社會抗議的這種潮流。
其三,作者通過剖析案例,系統總結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實踐,務實、實用,有助于提升基層干部、公安干警的實際操作能力。
據聽過作者講課的干部反映,他的講課,引用案例多,講述自己親歷親為的事情多,生動、形象;條分縷析經驗與教訓,具體、詳實,且可操作性很強。《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與社會治理——甕安之亂到甕安之治》書稿繼續保持了這些特點。全書沒有一般抽象的、宏大的理論論述,也沒有作者事先預設的假設并對其演繹推理,而是力圖用自己對實踐的思考建立和發展起一套實實在在的、可以操作的管理社會公共安全事務的技術。難怪有年輕學者看過書稿后稱:“這是一本實戰教科書”。
其四,該書資料豐富,內容詳實,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看過他的書,我仿佛與他又進行了一次長長的訪談。他深入、細致的描述,恍如將我們帶入現場,身臨其境;無論是整體性的勾勒輪廓,還是細密的介紹細節,都有足夠的資料佐證支持;作者在書中提供的文字、圖片、圖表、統計數據、文件、文獻、證件、領導批示等等,都是為專業研究者研究群體性事件及其處置所需的、具有研究價值的第一手資料。有人告訴我,要研究甕安這類群體性事件,必須要讀這本書。
這些年研究群體性事件,我深知涉足這一領域的艱難。囿于研究對象的特殊性:小概率;茁生驟聚、過程詭譎;事涉敏感,“進入”現場困難,收集資料不易,讓不少研究者知難而退,以致如今國內長期專注于此領域潛心研究者并不多;已出的成果中空洞的多,泛泛而談的多,愿意到事發地展開田野調查的少。亞東同志立足實際,面向緊迫的社會現實需求和學者的學術渴求,迎難而上,歷時三年寫出了這本書。實在不易啊!
“君子之交淡如水”。我與亞東同志互不隸屬,相互間也沒有任何利益關聯,我們是因為探討群體性事件和社會治理而相識,也是因期盼國家平安、人民幸福的家國情懷為我們彼此都認同而相聚。僅此而已。我很珍惜。
十八屆三中全會向我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寫下上述這些話,意在呼吁更多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攜手合作,投入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以期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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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 言
序/單光鼐
序/薛 瀾
上 篇: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基本理論
一、突發事件
(一)突發事件的概念
(二)突發事件的分類
(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與公共危機、危機管理
二、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體性事件名稱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概念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的分類、分級
(一)群體性事件的分類
前 言
序/單光鼐
序/薛 瀾
上 篇: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理論與實踐 
第一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基本理論
一、突發事件 
(一)突發事件的概念
(二)突發事件的分類
(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與公共危機、危機管理 
二、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體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體性事件名稱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概念的歷史沿革
三、群體性事件的分類、分級
(一)群體性事件的分類
(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四、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五、重大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 
(一)涉及民生類
(二)涉及征地拆遷類
(三)涉及決策不當類
(四)涉及非正常死亡類
(五)涉及執法不當類(城管執法)
六、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 
(一)事發突然,演變迅速
(二)人數眾多,規模龐大
(三)行為激烈,后果嚴重
(四)無直接利益人員從眾參與
(五)圍堵、沖擊國家機關
(六)網絡輿情助推群體性事件發展
七、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影響 
(二)社會建設滯后
(三)社會矛盾積累
(四)社會管理薄弱
(五)社會治安不好
(六)基層基礎薄弱
(七)干群關系緊張
(八)應急處置能力缺失
八、 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
(二)堅守的底線
(三)處置職責
1 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2 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3 公安機關的職責
(四)處置措施
(五)責任查究
第二章 群體性事件預防與化解
一、群體性事件的可預防性 
(一)從群體性事件的屬性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二)從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三)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過程(規律)看,群體性事件是可以預防的
(四)從群體性事件造成的后果看,群體性事件的前期預防比后期處置更重要 
二、預防與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指導思想 
(一)用群眾路線、群眾觀點、群眾工作統籌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二)用“和諧”的理念和“和諧穩定”觀指導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 
三、群體性事件預防與化解的機制建設 
(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理體系 
(二)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 
(四)建立健全群眾訴求表達機制
(五)建立健全群眾權益保障機制
四、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管理 
(一)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二)群體性事件應急機制建設
(三)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專門力量建設
(四)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第三章 群體性事件現場處置的要點
一、第一時間,快速反應 
(一)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
(二)第一時間上報信息
(三)第一時間發布信息
二、控制現場,疏導情緒,疏散人群
(一)群體性事件現場的特點
(二)群體心理特征及其作用
(三)現場處置的首要任務
三、迅速查明起因,準確判斷性質
四、及時清除“誘源”,有效消除“誘因”
(一)什么是“誘源”
(二)“誘源”在群體性事件現場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作用
(三) 及時清除“誘源”,消除“誘因”,阻斷事件升級、惡化的進程 
(四)有關案例的分析
1 貴州甕安“6?28”事件的現場“誘源”— 停尸現場
2 安順西秀區“7?26”事件的現場“誘源”— 鄧某的尸體
3 貴州黔西“8?11”事件的現場“誘源”— 車主夫婦及其摩托車 
4 湖北“石首事件”的現場“誘源”— 廚師尸體 
5 安徽池州“6?26”事件的現場“誘源”— 刮擦行人的車輛及當事人 
五、做好群眾工作,發揮政治優勢 
六、堅持“三個慎用”原則,切實把握好處置的度
(一)“現場不抓人、盡量少流血、絕對不死人” 
(二)“慎用”絕不是不用 
(三)正確使用強制措施
(四)做到“兩個絕對”
七、扎實做好善后工作,堅決防止事態反彈
第四章 新媒體時代的群體性事件輿論引導
一、新媒體時代 
(一)什么是新媒體
(二)新媒體的特點
(三)移動互聯網時代
二、互聯網及網絡輿情特征 
(一)互聯網已成為社會輿論的集散地 
(二)互聯網已成為治國理政的新平臺 
(三)互聯網已成為社會服務的新渠道 
(四)互聯網已成為社會管理的新領域
(五)互聯網已成為網絡輿情事件的發源地 
( 六) 網絡輿情助推群體性事件發展
三、貴州近年來重大、敏感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和教訓
(一)典型經驗案例
1 貴州德江“6?25”非正常死亡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2 貴州德江“2?8”群體性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3 貴州思南“響水洞水源事件”輿論引導的經驗
(二)教訓案例
1 “甕安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2 安順西秀“7?26”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3 畢節“11?16”事件輿論引導的教訓
四、輿論引導能力建設
(一)輿論引導的原則
(二)輿論引導機制和能力建設
第五章 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制建設
一、加快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立法 
二、當前群體性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存在的不足
(一)目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主要依據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三)實際處置中的“兩難”境地 
三、從三類多發性事件看立法的緊迫性、重要性
(一)關于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的立法 
(二)關于涉及征地拆遷事件處理的立法 
(三)關于涉及城管執法事件處理的立法 
中 篇 :透視“甕安事件”—“大亂”到“大治” 
第一章 “ 甕安事件”的發生及應急處置
一、“甕安事件”的發生
(一) 李樹芬非正常死亡(自殺)事件
1 李樹芬溺水死亡 
2 公安機關接警、處警及施救 
(二)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三)事件發展,升級惡化
1 停尸不埋,要求查明死因
2 對尸檢、調查結論不認可,提出高額賠償
3 死者叔叔被打致傷,激化了矛盾
4 謠言泛濫,情緒發酵 
(四)事件的爆發
二、“甕安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接報并啟動應急預案
(二)采取強制措施,控制局勢,恢復秩序
(三)迅速公開發布信息
(四)人員再聚,局勢可控
(五)群眾工作為主,強制措施為輔,事態徹底平息 
第二章“ 甕安事件”原因剖析—易事拖難,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一、前期處置不當:矛盾在拖延中激化
(一)方法不當,調處不力,失去良機 
(二)權威信息失語,謠言傳播泛濫
(三)情報失靈,深陷危機,失去主動 
二、現場處置不力:矛盾在等待中升級
(一)現場控制不力,失去化解先機 
(二)現場指揮不力,機會在等待中失去 
(三)警力不足、通信不暢、裝備匱乏,形不成戰斗力
第三章“ 甕安事件”深層次原因剖析—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甕安事件”發生的大背景
(一)從黨和國家的大局來看
(二)從貴州省情來看
二、“甕安事件”深層次原因
(一)科學發展觀不牢,社會建設滯后
(二)社會矛盾長期積累,群眾怨氣大
(三)社會管理薄弱 群眾安全感低 
(四)基層基礎薄弱,執政根基不牢
(五)群眾觀念淡薄,干部作風不正,干群關系緊張 
三、“甕安事件”參與人員的分析 
(一)親友參與,組織游行
(二)無直接利益人員從眾參與,推波助瀾
(三)黑惡勢力成員積極參與,造成嚴重危害 
(四)未成年人、中(小)學生盲目參與,增加了現場處置的難度 
第四章 變教訓為財富—甕安由大亂到大治 
一、轉變作風贏得民心 
(一)思想教育大討論
(二)紀律作風大整頓
(三)五年轉變大收獲
二、 發展經濟 改善民生 
(一)確定發展、民生、穩定三大主題 
(二)增強經濟實力,實現成果共享
三、化解矛盾,消除民怨
(一)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四級聯調”工作機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建立專項救助資金,疏通社會矛盾的“堰塞湖”
(四)建立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工作機制,防止小事變大
四、綜合治理,打造平安
(一)嚴厲打擊各類犯罪
(二)重拳出擊,打黑除惡
(三)加強防范,強化治理
(四)做強基層,夯實基礎,打牢執政根基
(五)強化對特殊人群的服務與管理,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第五章 讓生命重放光彩—甕安違法青少年幫教工程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除
一、他們是最大的受害者—家庭、學校、社會負有更大的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二)參與“甕安事件”青少年的基本情況 
(三)參與“甕安事件”的原因分析 
二、教育、感化、挽救—讓他們回歸家庭、學校、社會 
(一)思路的提出
(二)教育挽救工程的實施
三、輕罪記錄消除—不讓他們背上“歷史的包袱”
(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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