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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審分離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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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審分離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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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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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作者敏銳地抓住了我國刑事程式和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問題,對實現控審分離的相關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本書以訴訟職能理論和訴訟結構理論中的控審分離原則這一現代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為研究物件,通過考察這一原則的歷史演變,論證該原則的理論基礎,比較域外刑事訴訟法對控審分離原則的貫徹狀況,探討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存在的控審不分問題,並提出了矯正之策以及控審分離原則的制度保障問題。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和今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是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果中的一部力作。

作者簡介

劉計劃
1972年11月生,河南夏邑人。1994年畢業于河南大學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1999年、2005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分別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與司法制度。出版獨著《中國控辯式庭審方式研究》、《刑事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參與撰寫專著20多部,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20余種。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法學期刊和《法制日報》等法律類報紙發表學術論文、文章8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明德青年法學文庫:控審分離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出版說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以下簡稱人大法學院)是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創辦的第一所正規的新型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已走過60年歷程。在國家教育部于2004年和2009年組織的兩次一級學科評估中,人大法學院均位列法學學科第一名。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社會影響力是該評估的重要指標。這一排名,既說明了人大法學院教師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也意味著人大法學院教師必須擔負的社會責任與使命。
法學院之間的競爭實質上是青年學者之間的競爭。人大法學院擁有一支學術造詣深厚、具有良好學術品格的教師隊伍,不僅要一如既往地關心、尊重資深老教授及中年教授,更要呵護、扶持和關心青年教師的成長。從某種意義上說,青年學者的學術競爭力決定著人大法學院的未來。
以現有學科優勢為基礎,人大法學院未來10年的遠景規劃是:以學科建設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重點,以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為平臺,不斷提高學科競爭力,構建合理的教師梯隊,培養高級法律人才,建設國際化、現代化的法學學科。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將人大法學院的法學學科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學科。
在此背景下,本著長遠發展的戰略眼光,著眼于未來,為保證持續性發展,人大法學院特與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一套開放式系列法學圖書——《明德青年法學文庫》。擬通過本文庫的出版,達致以下目的:
第一,培養和發現一批青年法學才俊。本文庫主要資助具有學術潛質并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青年學者。人大法學院的青年學者均具有博士學位,畢業于一流法學院,其中大多數畢業于國外一流大學法學院,具有非常良好的學術素養和學術潛質。
第二,促使青年學者盡快成才。青年學者有志于學術研究,但有時缺乏出版學術成果的平臺。希望通過本文庫,既給這些在學術界已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學者施加一定的學術研究壓力,也使他們能夠在學術研究方面盡快成長起來。
第三,與法律出版社強強聯合,共同打造人大法學院堅實的人才梯隊。法律出版社是目前國內法律出版行業的第一大社,學術品位一流,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和社會評價,圖書設計和裝幀美譽度高。通過強強合作,共同打造一套高水準的學術出版物,有助于推動我國法治的發展與進步。
本文庫由人大法學院負責組織,人大法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本著“高品位、高水準、出精品”的出版目的,納入文庫的圖書必須是既能夠代表作者的最高學術水準也能夠代表人大法學院水準的個人獨著。文庫入選著作采申請制,由作者向人大法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出出版申請,并提交著作的初稿,供學術委員會圖書質量初步審查之用。人大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對書稿的初步審查主要針對書稿的體例和內容,確認其是否符合文庫的學術定位。在初審的基礎上,人大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對擬納入文庫出版的書稿,交與相關專業具有重大學術影響的資深教授或外聘同行資深教授,就書稿內容的學術水準進行再審查。人大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依據審稿教授的意見,最終決定是否將書稿交付出版。
本文庫為開放式系列法學圖書,每年出版3~4本學術專著,不出版主編著作、教材、論文集、譯著等。
多年來,人大法學院與法律出版社之間形成了良好的合作關系,本文庫即是這一良好合作關系的體現和進一步深度拓展。同時,人大法學院亦非常感謝法律出版社多年來的支持和幫助,感謝法律出版社對本文庫的大力支持!
《明德青年法學文庫》編委會
2010年9月10日

目次

目錄

第一章導論

一、控審分離的含義

二、控審分離的意義

三、控審分離的研究現狀

四、研究思路與框架

五、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章控審分離的歷史演變

第一節刑事訴訟模式與控審關系的演變

一、彈劾式與私人追訴主義下的控審分離

二、糾問式與封建專制集權下的控審合一

三、混合式與國家追訴主義下的控審分離

第二節現代刑事訴訟中控審職能的科學劃分

一、刑事訴訟職能理論——以控、辯、審三職能說為線索

二、現代刑事訴訟中控審職能的科學劃分

三、行使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的訴訟主體
第三章控審分離的憲政基礎

第一節控審分離的憲政基礎

一、憲政的基本理念

二、分權與制衡體制下審判權與治理權的關系

三、憲政體制中的法檢機構及其關系

第二節我國憲政體制下的控審分離

一、我國憲政體制的特點及其對控審機關的影響

二、我國憲政體制改革的目標——國家權力的制衡

三、我國憲政體制下控訴與審判的性質定位:行政權與司法權


第四章控審分離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一、正當法律程序理論的發展

二、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第二節程序正義對控審分離的要求

一、程序正義的要素

二、程序正義對控審分離的要求


第五章控審分離在域外刑事訴訟法中的貫徹

第一節偵查階段的控審分離

一、偵查階段的司法審查

二、控審分離在偵查階段的展開

第二節審查起訴階段的控審分離

一、公訴審查與預審程序

二、控審分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展開

第三節第一審程序中的控審分離

一、審判程序中的控審分離概述

二、訴因制度與公訴事實制度

三、預斷排除規則

四、法院變更指控罪名的規制

五、法官庭外調查的規制

六、撤回公訴的限制

第四節上訴審程序中的控審分離

一、上訴審審理的范圍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

三、發回重審的限制

第五節生效裁判救濟程序中的控審分離

一、生效裁判救濟程序概述

二、生效裁判救濟程序的啟動

三、再審審理的范圍

四、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第六章控審分離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實現

第一節偵查階段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我國偵查階段的訴訟結構及偵查權的司法化

二、偵查階段訴訟結構的改造:由糾問式向彈劾式轉變

第二節審查起訴階段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我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非中立化與非訴訟化

二、審查起訴程序的改革

第三節第一審程序中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公訴審查程序的改革

二、訴因制度的確立

三、審判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制度的廢除

四、變更指控罪名程序的完善

五、法官庭外證據調查程序的完善

六、撤回起訴的規制

七、簡易程序的完善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中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抗訴的性質之辨

二、全面審查原則的廢除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善

四、發回重審的改革

第五節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理論淵源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缺陷——控審不分

三、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評析

四、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后死刑復核程序的變化

五、控審分離的實現——建立死刑案件三審終審制

第六節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控審不分及其矯正

一、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控審不分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造


第七章控審分離的保障

第一節我國法檢制度改革與憲法修改

一、我國法檢制度改革

二、法檢制度改革與憲法修改

三、法院功能的再造——角色的轉變與確立法院權威

第二節法官獨立與法官中立

一、司法獨立與法官獨立

二、法官中立

三、司法倫理

第三節檢察官的當事人化與審判監督職能的訴訟化

一、檢察官的當事人化

二、檢察官的當事人地位與客觀性義務

三、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的訴訟化回歸


主要參考書目


后記

書摘/試閱


司法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最終也是最具權威性的手段,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是司法最為基本的價值所在。司法的公正價值雖然表現為實體意義上的公正即結果的公正,但是在法治社會更表現為乃至首要表現為程序的公正。一則,程序先于實體,沒有程序就沒有結果,程序決定著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度。二則,程序公正具有獨立的價值,對政府而言,程序是判斷其權力行使是否符合法治原則的規則標準;對當事人而言,程序則意味著對權利的保護。正如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指出的:“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在刑事司法中,公正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刑事訴訟關涉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隱私等憲法基本權利。在刑事司法領域,似乎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就足夠了,然而實體法上的公正即定罪準確與量刑適當固然重要,而更為引人關注的是,被指控者的自由和權利在偵查程序和審判程序中受到怎樣的對待。因此,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部門中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正如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給清帝的奏折中所述,“查諸律中,刑事訴訟律尤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這也正應了德國學者梅迪庫斯所言:“在權利保護方面,由于刑法能以特別嚴厲的方式損及受法律管轄的主體的利益,因此人們很早就認識到了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了最強程度的法律保障的訴訟法。”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頁。 
如何實現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無疑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因為現代刑事訴訟作為訴訟的一種,具有區別于其他訴訟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包括,原告由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機關充任,追訴權中的偵查權具有干預基本權的特征;原告相對于被指控者而言,在各種資源的占有上具有無比的優勢。而作為被追訴者的公民個體則天然地處于弱勢的地位,在訴訟過程中,時刻面臨著自由等基本權利的被限制與被剝奪,且一旦被侵犯,很難獲得等價的賠償。
為了實現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人類進行了訴訟史上的不斷探索。在不同社會形態下,刑事訴訟最基本的差異,也是最根本的變化,就是訴訟結構的形態。而在訴訟結構中,最顯著的不同是,國家在訴訟中的角色和作用在不斷發生變化。人類刑事訴訟史表明,實現刑事程序公正的最根本因素是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即必須從刑事訴訟內部的構造出發,實現控、辯、審三種職能之間合理的分配。而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作為公共權力機構的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具有一定的親密性,這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障礙。為此,實現控、審的分離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欲進一步實現科學化,必須形塑合理的訴訟結構。我國雖有審判機關與追訴機關的分別設立,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刑事訴訟結構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控審之間僅有機構的分立而沒有完全實現職能的分離,控審職能分離沒有獲得充分的實現。具體表現在,裁判職能的界限不明,審判權與追訴權尚未實現完全合理的配置,實踐中存在警察職能司法化與檢察職能司法化問題,同時又存在審判職能行政化等弊端,這些公權力異化現象使得本就弱小的辯護職能難以充分發揮作用。而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改革,更需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我國司法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恢復司法階段。我國司法制度是1949年之后在廢除民國政府的“六法全書”基礎上,通過司法改造運動和制定“五四憲法”而奠定的。當代通常所說的司法改革,則以1978年的改革開放為起點。改革開放之后,法制和司法制度逐步恢復重建。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中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是主要內容。第二個階段是司法改革階段。1997年,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并正式提出“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第三個階段是司法體制改革階段。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命題。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則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則要求“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這意味著司法改革進入體制改革的深水區,而司法體制改革意味著各主體之間職權(權利)的重新配置。
對于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而言,實現控審分離無疑是一個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的課題。控審分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實現是一個正在發生的過程。我國1979年制定首部《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原則,并為現行憲法所確認。該原則與控審分離的要求存在抵牾。此后,我國《刑事訴訟法》歷經1996年和2012年兩次大規模的修改,刑事訴訟程序發生了大幅變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控審職能獲得了進一步的區分,審判的中立性有所增強,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在控審分離的道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不過,坦率地說,《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及近年來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尚未觸及刑事司法體制的根本,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間的權力配置關系并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分工”基礎上的“負責”,使得偵查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的獨斷的舞臺,也使得法院的審判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獨角戲。總之,控審分離原則仍未能得到充分貫徹。
可以說,憲法關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原則的規定,關于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關于人民檢察院行使逮捕批準、決定權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關于三機關職權劃分的規定,關于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的規定,與控審分離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沖突。在程序正義語境下,傳統理論對于上述規定無法自洽地進行解釋,近十幾年來引發了較大的理論爭議。因而,需要探索理論創新,進而實現制度創新。
劉計劃博士撰寫的《控審分離論》一書,以控審分離為題,無疑敏銳地抓住了我國刑事程序改革和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問題。作者在本書中對于實現控審分離的相關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對有關重大問題都給予了合理的回答和充分的論證。本書就控審分離原則展開的科學論述,深化了本領域的學術研究,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和今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是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果中的一部精品力作,頗見作者精深的專業功力。劉計劃博士是我指導的第二個碩士研究生,于1999年7月碩士畢業時即留校任教,后來又在我指導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本書即是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而成的。劉計劃博士溫文爾雅,不事張揚,踏實能干,值得信賴;工作認真負責,教學效果好,深受學生喜愛;在學術研究方面,專注于基礎理論研究,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研究成果。作為導師,我深感欣慰,祝愿并相信他能夠在今后的學術道路上取得更加優異的成績。
是為序。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2012年歲末于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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