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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程式正義:協商性刑事司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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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程式正義:協商性刑事司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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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西方的協商性刑事司法是在較為成熟的法治環境下對矯枉過正的現代刑事司法制度進行的“糾偏”運動,中國的協商性刑事司法則是在法治現代化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在政治環境、司法傳統和各種現實問題的交相感應之下出臺的權宜之計。因此,中國的協商性刑事司法,既可能產生現代化不足的問題,也可能會出現曲解恢復性司法的問題。本書將協商性刑事司法置於歷史、比較法和理論等多重研究視角下進行剖析,認為中國協商性刑事司法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正式司法制度。正式的司法制度越規範和有效,協商性刑事的發展就越健康。

作者簡介

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人員,副教授,法學博士。1997年至2003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3年起,任教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愛德華茲學者”和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主要著作包括:《刑事正當程序原理》、《訴訟證明原理》(合著)、《美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第二卷)》(譯著)、《比較法視角下的證據制度》(合譯);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家》、《比較法研究》等期刊發表論文三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背叛程序正義:協商性刑事司法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4)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申請協商判決者。如果被告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符合協商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則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檢察官的申請。
(5)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此乃避免當事人之協商,偏離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目的,危害實質正義之達成。”②所以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明顯與協商合意的事實不相符合時,法院就不能做協商判決。
(6)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根據臺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于全部”。另有第300條規定,“法院在同一案件的范圍內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的法條,而為有罪判決”。因此,如果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也不能依協商程序判決結案,而應裁定駁回檢察官的申請,依通常程序審理。
(7)屬于法院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的案件。“訴訟條件乃法院得否為實體判決的前提條件,屬法院職權調查之事項,非當事人得自由協商以決定其是否具備。”③如果案件欠缺訴訟條件,則屬于應作免刑、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基于維護被告訴訟利益,法院就不應該作協商判決。
若具有上訴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檢察官的協商申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2.法院之裁判
為了維持程序的正當性,法院應當在受理檢察官申請的10日以內,訊問被告人。在訊問時,除了要履行通常的告知外,④而且要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因適用協商程序而喪失的權利包括:受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之權利;接受通常程序獲得無罪判決之機會;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保持緘默之權利;法院如依協商合意而為判決時,除法律明確列舉的情形,不得上訴等。在確認被告人自愿放棄上述權利后,才可以作出協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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