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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Pi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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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Pi個資法

定  價:NT$ 3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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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切記!
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一定要瞭解個資法,避免惹出大麻煩!

◆本書透過淺顯易懂的趣味案例說明,讓您輕鬆掌握個資法!
◆從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個人及社區等不同角度的觀察,以法律專業分析相關領域的規範重點!

個資法與你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不知!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有侵害他人的個資隱私嗎?
填寫摸彩卷之後,行銷電話接不完怎麼辦?
用畢業冊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俗稱「個資法」,也就是Pi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資法已成為全民顯學,大街小巷每天都Pi來Pi去。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公司、機關不小心外洩客戶或民眾個資,可會捅出大紕漏!

本書作者為個資法專業律師,對各種個資法相關案例,從法律角度作專業分析。提醒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及相關團體,應加強個資管理制度,並應加強資安工作。

本書以案例說明方式為特色,詳解個資法全文,以輕鬆、專業的角度帶領讀者進入Pi法世界!走,就讓我們一起聽聽看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作者簡介

鄧湘全 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台生活法律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陳德正 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碩士
廣州暨南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萬能科技大學講師
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委員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Pi)之取得及使用,個資法有詳細的規定;若使用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出大麻煩!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權利,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我國先於民國84年3月於立法院開始審查,於8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受規範的對象僅有特定幾個行業,一般民眾比較不會注意。有感於規範不足,立法院於99年間進行修法,99年5月公布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此次修法後,受規範者的範圍、個人資料類型及範圍均大幅擴張,新法並強化告知義務、書面同意、拒絕行銷、行政監督、團體訴訟、加重罰則等規範。有鑑於新舊法變動甚大,對於各行業及人民將產生很大的影響,這部Pi法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專家學者預期會有許多爭議問題,個資法施行後,果然發生許多有趣、荒謬、奇怪、爭議等情形!

公司行號為因應新版Pi法,必須加強及改善公司內部的個資管理制度,以及加強資安設備或軟體等等。其中最基本是個資盤點工作,也就是要清查公司內部有哪些紙本資料及電腦內有個人資料之儲存等等。知道公司哪裡有個資?有誰在保管持有?持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何避免外洩?瞭解詳細後,才能掌握風險管理。其次,個資認證也是個資管理或免責的重點工作。無論是政府部門或是公司行號的資安管理人員,均應有所體悟。進行相關工作前,要先了解個資法規範詳細內容及實務案例,才能事半功倍。本書從公司行號、公家機關、個人及社區觀察,對於相關人等之個資問題,用淺顯易懂有趣案例說明方式,完成本書之內容,希望讀者輕鬆瞭解Pi法。

法人擔心個資外洩,個人煩惱個資被外漏,誰和這部 Pi法有關聯?答案是:法人、個人都有關係,大家都跑不掉!大小公司企業,因應個資法規範要求,一定要有最起碼的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資外洩;再者,建構個資管理專門人員,或許是有效的管理方法。就一般個人而言,行銷電話廣告滿天飛來、隨時被要求寫個資同意書、三不五時接到詐騙電話、你怎麼會有我的電話、我的名字怎麼出現在這、他追馬子的資料那來的啊、人肉大搜索、我知道你是誰哦……,您能說這Pi法和您沒關係嗎?

聽聽看鄧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目次

PART1公司行號篇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UNIT2 補習班可以公布榜首姓名嗎?
UNIT3 斯斯有兩種,個資同意書到底有幾種?
UNIT4 填寫摸彩卷後,竟有接不完的行銷電話啊!
UNIT5行銷目的使用個資,應取得明確內容之同意書
UNIT6 經營權轉手或轉賣債權,客戶個資可否一併移轉呢?
UNIT7 錢歹賺,可以買會員資料光碟來行銷嗎?
UNIT8 求職者之美美照,公司可要好好保管啊!
UNIT9 員工違法蒐集個資,公司可能要連帶賠償哦!
UNIT10 老闆、員工合謀盜賣個資,想要一起被捉去關嗎?
UNIT11政府機關越改越多,誰可以行政檢查啊?
UNIT12 即使保戶同意,保險公司也不得調閱病歷嗎?
UNIT13 辦事簽了一堆同意書,內容卻是很含糊!
UNIT14 個資法有無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適用?
UNIT15 特定目的外之個資同意書,蝦米哇糕!
UNIT16 可否拒絕提供監視器拍攝之影像?
UNIT17 未錄取之應徵者履歷資料,還可以再使用嗎?
UNIT18 個資要正確,不能東施變西施!
UNIT19 家醜要外揚,個資洩漏還要通知當事人!
UNIT20 當事人可否向公司請求個資複本呢?
UNIT21 股東可以查閱依法設置之股東名簿嗎?
UNIT22 保管之個資外洩,小心鉅額之損害賠償責任!
UNIT23 公司遭罰鍰是股東買單,董事長沒事?
UNIT24 搞錯主管機關,老闆也要連坐處罰?

PART2員工篇
UNIT1 熱血同事製作發放員工通訊錄,居然違法?
UNIT2 業務員議約時先翻拍醫療收據,可以嗎?
UNIT3 人脈就是錢脈,可否將收藏的名片交給他人使用?
UNIT4 當事人自行提供的履歷表,可以作應徵目的外使用嗎?
UNIT5 刪除的個資,卻被駭客還原,怎麼辦?
UNIT6 幫忙介紹優秀的業務員,難道不行嗎?
UNIT7 員工依法蒐集之個資,上級長官均可要求提供嗎?
UNIT8 冤枉啊!小員工只是用公司給的資料電訪?
UNIT9 大樓垃圾堆裡的個資文件被偷,要怪清潔工嗎?
UNIT10 辦公室只要設專屬電腦來保管個資,這樣就沒事啦?
UNIT11 可否要求公司刪除我的履歷?
UNIT12 公司內鬥,竄改同事個資要判刑?\

PART3公立機關篇
UNIT1 戶政事務所可否為失散多年的祖孫提供個資呢?
UNIT2 國立大學可以公布校園之狼的畫像?
UNIT3 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公布土地所有人之姓名?
UNIT4 想做善事,卻無法向鄉公所要低收入戶名單!
UNIT5 第一名是……鄧○○,他是誰啊?
UNIT6 員警協調車禍和解,可以把當事人電話提供給對方嗎?
UNIT7 公務員很忙,還要指派專人保管個資?
UNIT8 什麼是個資安全維護規定?什麼是個資盤點?
UNIT9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侵害個資隱私?
UNIT10 學術論文之資料,一定要圈圈叉叉?
UNIT11 公務人偷查個資,加重刑責!

PART4社區團體篇
UNIT1 媽媽主委在社區公布性侵前科犯之資料?
UNIT2 可否從社區公告或網路來自行蒐集犯罪證據?
UNIT3 管委會公布未繳管理費之住戶名單?

PART5個人篇
UNIT1 欠債還錢!高舉「某人欠錢」標語也違法?
UNIT2 媽媽不能拆閱小孩的成績單嗎?
UNIT3 訃聞公開爸爸的生平事績,難不成違法?
UNIT4 可以PO相片,不可以貼標籤!
UNIT5 全民狗仔!可以公布蛇行騎士影片?
UNIT6 可以提供畢業紀念冊上同學的電話嗎?
UNIT7 部落格PO美女店員之姓名、穿著與打扮!
UNIT8 街拍時路人入鏡,可PO到社群網站嗎?
UNIT9 公佈別人的網路遊戲帳號,有侵害當事人個資嗎?
UNIT10 徵信社違法,委託人也要負責?
UNIT11 用畢業冊裡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UNIT12 向表哥的小舅子要電話,算是家族活動嗎?
UNIT13 法院開庭時看到當事人資料,可以使用嗎?
UNIT14 應徵工作時,面試官問我有無男友,這樣好嗎?
UNIT15 個資洩漏之損害賠償時效!
UNIT16 政府公告的公開個資,可以任意利用?
UNIT17 名媛在宴會時被偷拍,違反個資法?
UNIT18 個資法刑責,都屬告訴乃論之罪嗎?
UNIT19 想把妹,留下別人的來電紀錄,ok!

PART6 附錄
UNIT1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公佈;101.10.1施行)
UNIT2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UNIT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UNIT4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UNIT5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計畫
UNIT6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書摘/試閱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蘇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廳用餐,消費金額200元,店家依規定開立發票,蘇西波也索取發票,事後赤壁餐廳發現發票金額誤植為200000元,店家為尋找蘇西波回來更改發票,因為沒有任何客戶資訊,不得已將蘇西波在店內監視器中的畫面印成照片,公布張貼於店門外面,以公告方式希望蘇西波知道打錯發票,能回餐廳更換發票。赤壁餐廳是否有權利公布張貼蘇西波之照片畫面呢?這樣有無侵害蘇西波之個人資料權利呢?
律師觀點:
開錯發票真是麻煩,又沒有蘇西波的聯絡管道,急死餐廳老闆啦!
在公眾出入之大門口張貼人家相片,客人會不會主張侵犯隱私、侵害個資呢?既然赤壁餐廳不知道蘇西波的名字及電話,所以不會在張貼公告上載明蘇西波的個人聯絡資訊,最多就是貼上相片,然後說明打錯發票,如果他看到公告,或是認識他的人,麻煩通知他一聲。個人資料的定義,參考個資法第2條第1項定義內容,並不包括相片。不過,若可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仍有可能認定是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也就是說,相片若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可以識別出當事人,就可以認定是個人資料。
首先,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照,而得以知悉蘇西波這個人,就像東施不會變成西施一樣,蘇西波也不可能像蘇東坡那樣有名。根據前述說明,本案例的相片資料,就不能算是個資法所定義的個資。其次,就算被認為此相片可能屬於某類型個資,但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由此看來,赤壁餐廳從店內公開場所,取得之個人錄影畫面,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相結合,就算回歸到間接識別的討論,本案仍然不會有個資法之適用。
這樣看來,赤壁餐廳為了請客人回來更換發票,而張貼客人蘇西波相片之行為,假若不適用個資法,就一定是合法的行為嗎?這倒也不見得。因為排除個資法適用,仍有民法肖像權是否受侵害的問題?所謂肖像權,一般認為是對於當事人錄影、拍照所享有的權利,其實畫得很逼真,也與拍照有同樣的效果,應該也屬於肖像認定的範圍。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肖像的定義,說得很清楚:肖像就是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這種個人享有的肖像權利,屬於自我人格的一部分。肖像乃是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是一種重要人格法益類型。侵害他人格權,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法規定來說,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在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況,得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還有名譽回復之問題。再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看起來肖像權沒有規定在裏面,但是法院實務多認為肖像權是一種人格且有法律上的利益,所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
關於自我形像的利用,自己有完整的自我決定權,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否則美女或帥哥之相片,就會被情敵對手改成豬八戒的樣子到處散發,豈非得了。當事人有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要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依上述規定,就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之侵害。不過,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行為,也不一定會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實際上,赤壁餐廳沒有要冒犯蘇西波肖像的不法意思,那這種行為還是可能不小心傷害到蘇西波的肖像權利啊?其實,我們來看最高法院對於故意、過失、侵害權利的觀點,就會比較清楚瞭解。如果用死板板角度去看法律,動則得咎,也非立法者本意。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1469號判決意旨說明: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之成立要件,須具備有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生損害等「客觀要件」,另外,還要有行為人本身有責任能力、有故意過失等「主觀要件」。而且,所謂行為不法,多數學說及實務上均認為凡侵害他人權利者,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屬不法,至於阻卻違法事由,則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無因管理、權利之正當行使及得被害人允諾等情形,其中權利之正當行使,為適法行為,縱因而侵害他人權利,亦非不法。
所以說,假若赤壁餐廳真的想不到方式可以換回發票,以適當的公告,例如相片沒有大到誇張的程度,而公告的內容,也對蘇西波人格沒有一點不良的影響,純粹是基於通知換發票之意思而張貼,則此類型公告,原則上應無權利受損之問題。但是,前面已說明既然肖像屬於自我決定的權利,為避免爭議,赤壁餐廳能避免這種貼相片方式公告,就盡量避免之。
Pi小觀念:不要亂貼人家的相片,小心被告!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UNIT5 全民狗仔!可以公布蛇行騎士影片?
李布從小愛騎重機車,又愛飆車,某日突發奇想,用一塊破布把機車大牌其中一個數字遮起來,以逃避測速照相,結果被張寥的行車紀錄器拍到畫面,張寥就把李布騎一輛遮牌重機車蛇行的影片,PO在網路上讓重機迷們公評,以免壞了重機騎士的形象。李布因此被網友罵到臭頭,一氣之下發訊息給張寥,表明自己的車牌與個人照片受個資法保護,要提出告訴並要求道歉,可以嗎?

律師觀點: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駕駛人是不能在道路上蛇行、飆車甚至遮牌的,違反者須處以行政罰鍰。也正如此,張寥認為這樣的行為,是會壞了重機騎士的形象,所以將李布違規之影像PO在網路上,但李布可以依據個資法的規定,主張個人資料受損,要求張寥負個資法所規定的民刑事責任嗎?
要討論張寥PO片行為,先要確認個重點,第一、機車車牌號碼是否為個人資料?第二、在公開場合拍攝到機車騎士與車牌號碼,這樣聯結是否為個人資料?第三、將機車與機車騎士的姓名公開,這樣聯結是否為合法的個人資料利用行為?
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其內容並不包含車牌號碼,因滿街滿谷的機車、汽車公開的跑來跑去,不可能這樣公開的車牌號碼,都要用個資法作保護,個資法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人格權,防止受侵害,都已經到處公開,單純的車牌號碼,無法確認車主到底是何人;也就是說,在路上公開的是車牌號碼,但是並沒有公開車主姓名,如果要知道車主姓名個人資料,必須要由監理單位查詢,才有可能知悉。換句話說,車牌本身算是政府機關依法製作之公文書,其表彰的是該車輛的車籍資料,並非代表某人的個人資料。是故,就算在公開的大馬路上拍到一輛車,也無法知道車主是誰,也不見得對機車所有權人有何損害,所以單純的車牌號碼不屬於個資法下的定義範圍。
在大馬上拍到某人騎機車的畫面,因為是在公開場合取得,也沒有隱私的問題,所以不會有個資受害之情形。依據個資法第 51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由上面內容,可以清楚瞭解公開場合或公開活動得到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的規定,「影音」顧名思義為影像聲音的意思。將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取得之影音畫面PO上網,並沒有個資法的適用。有個前提要件,就是不能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前述影音畫面,例如加註姓名、地址、學校等資料。個資料定義內容,也將社會活動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當作是個人資料。實際上,個資法第51條規定也只是重申個資定義而已,所謂「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又將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當然適用個資法規定;也就是說,重點還是在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並非「影音資料」本身受到規範,這點應加以區分。
再者,假若張寥知道李布的姓名,也把它給公布出來,這樣可能有問題了。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雖然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但反面解釋,若影音資料與個人資料相結合,就會適用本法規定。
以本案來說,張寥某種原因知悉李布的姓名,直接將違規騎車的畫面加以註解,標示李布的姓名,又加以評論之類,是否違反個資法規定?是否是增進公共利益而免責?張廖當初在蒐集或知悉李布姓名之時,其目的應不會在批評李布的不法行為,所以張寥使用李布姓名目的,理論上應該不包括上網標示並加以批評,已屬於特定目的範圍之之利用了。不過,依據個資法第20規定,如果使用該個資之目的,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就有可能被允許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張寥若主張為了維護廣大重機騎士的守法名譽,所以將拍攝影音畫面公布,並加以註解說明騎車應守法,不要像李布一樣違法,確實屬於公共事務之善意評論。
但要注意,在維護騎士美名之目的下,有無必要使用到「姓名」?還是說只要說明不要學「這個人」就好?還是回歸個資法第5條的比例原則。在公共利益的大纛下,張寥會主張為了促進大家守法的觀念,所以善意的評論,應屬合法使用李布姓名。問題評論一件違法的行為,確屬公共利益事務之討論,但是只要就事論事即可,不一定要將人別特定出來,也就是說將姓名標示這件事,可能被認為是對人不對事,或是對人對事,討論公共事務之事,應該是就事論事,所以仍有可能被認為不當聯結,未屬為增進公共利益而使用他人姓名之態樣。況且,假若李布是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拍戲行為,並沒有違法的情形,但是因為影片到處流傳,造成誤會後,也不容易弭平他人對李布違法行為的印象,因此,建議大家若在網路上從事正義之事時,盡量對事不對人,不要將人給特定下來,只要就事情部分加以討論即可,否則發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正義使者最後可能會正義屎者,滿臉豆花!

Pi小觀念:可以公布蛇行騎士影片,請不要公布他的名字!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9條、第20條、第5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UNIT7 部落格PO美女店員之姓名、穿著與打扮!
周宅宅很喜歡小七超商的某位女店員,從制服名牌上知道她的名字叫作『安心牙』,周宅宅認為找到了女神,於是偷偷記下『安心牙』的上班時間,觀察她每天的髮型、指甲顏色等等。周宅宅並決定每天記錄這位女神,在部落格文章中寫到:「我的女神安心牙,就是那位在○○路上轉角超商的女店員,她今天綁著馬尾的樣子好可愛,超商制服擋不住她的性感,大家應該去看看她有多可愛!」自從周宅宅開始記錄女神日記後,大家都爭相跑去超商看女神的真面目,『安心牙』雖然一夕爆紅,但生性低調的她不喜歡被打擾,周宅宅的行為有沒有觸法呢?

律師觀點:
周宅宅(下稱宅宅)對安心牙的蒐集行為來說,可能是屬於個人活動的目的而可排除適用個資法。由於周宅宅是以自己觀察之方式,蒐集安心牙之姓名、工作地點、生活作息之個人資料,就一個「阿宅」來說,這可是其「個人活動」的重要環節,或可依個資法第51條之規定,排除適用個資法。這點恐怕有人會有疑問,質疑這種行為不屬於個人生活目的範圍。但若不能算是個人活動之目的,阿宅又何能為阿宅?蒐集美女個資、暗中觀察、在網路上分享等等,這不就是典型的阿宅生活態樣嗎?若是不會太過影響他人權益,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尊重阿宅的生活態樣呢。在這個前提之下,恐怕就不能適用個資法來處罰宅宅。
即使宅宅的行為不被認為是個人活動之目的,但安心牙在公共場合的打扮與穿著,本來就屬於當事人已行自行公開的,宅宅之蒐集行為應無牴觸個資法。椰林大道上走著一位穿著迷妳裙的大美女,難道看一下犯法嗎?
就宅宅把安心牙的個資紀錄在網路上之行為,應屬於個資利用行為。倘若宅宅之前之蒐集屬於個人活動之目的,在利用上當然也沒有違法之虞。況且,安心牙的個資本屬於自行公開的,宅宅在必要範圍內將所見所聞PO上網路,也是符合個資法的規範的。當然,安心牙也不用太過擔心,法律上仍有保護安心牙權益的規範。雖然不能以個資法來對付宅宅,但是宅宅的行為若嚴重到侵害安心牙的人格權、肖像權,或者有妨害秘密之行為,則安心牙可以對宅宅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等等相關權利,倒不是什麼事情都要用個資法來解決。
總之,宅宅算是現代社會的重要一份子,也由於他們細心觀察與記錄這個世界,我們生活也多了很多趣味。只要阿宅的行為不要逾越法律的界線而侵害他人權益,我們應予容忍和尊重。否則,阿宅就要因為這部法律而滅絕了。
Pi關鍵字:基於個人活動目的使用當事人個資,安啦!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8條、第19條、第20條、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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