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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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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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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教材依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闡釋了物權及物權法的概念,介紹了物權法及物權法學的體系,分析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描述了物權法的發展和中國物權法的制定,依次介紹和討論了物權的類型、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效力、物權的變動、物權的保護、占有、所有權總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諸用益物權,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諸擔保物權。
本教材的特色在于,貫徹了解釋論,輔之以立法論;修課學生必須掌握的內容精干,難易適中;渴望深造、開闊視野、反思既有規定及理論的法律人,有[辨析]、[論爭]、[反思]等部分供給素材,啟迪思維。
本教材適于法學本科生、研究生學習之用,也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和實務工作者有益的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凱原學者”,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杰出中青年法學家,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獎,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獎,清華大學教書育人獎,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秀獎,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
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責任研究》(1992年)、《準物權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004年)、《論爭中的漁業權》(2006年)、《合同法總論(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無權處分辨》等論文。其中,《準物權研究》榮獲了司法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首屆中國優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獎;《論爭中的漁業權》分別榮獲了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優秀獎;《土地上的權利群論綱》和《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先后榮獲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了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榮獲了第四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主編的《合同法》(2000年)榮獲了司法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

目次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二章 物權通論 16
第三章 物權變動 42
第四章 物權保護 109
第五章 占 有 136
第六章 所有權總論 171
第七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87
第八章 相鄰關系 221
第九章 共 有 232
第十章 用益物權總論 253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268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288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323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權 334
第十五章 地役權 344
第十六章 準物權 368
第十七章 擔保物權總論 421
第十八章 抵押權 436
第十九章 質 權 521
第二十章 留置權 578
物權法參考書 597

書摘/試閱

物權法教材應當準確、簡明和體系化,并反映最新成果。所謂反映最新成果,包括反映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釋,以及有分量的科研成果,淘汰過時的規則及其學說。所謂體系化,就是涵蓋應有的內容,并將它們邏輯且有機地排列組合起來,以彰顯觀點和思路。所謂準確,是指依據文義、體系和規范目的等方法,解釋法律規范,進一步解讀司法解釋,客觀地介紹既有的學說,包括通說、有力說及某些少數說。所謂簡明,就是言簡意賅,剔除廢話,在一定的意義上還含有深淺適度的意思。
之所以強調簡明,是因為簡明的物權法教材,往往脈絡清晰,經緯分明,篇幅適中,避免臃腫。這有助于消除初學者的畏難情緒,避免如墜云霧,便于他們較快地進入法律關系的情境之中,從整體上把握物權法,領會具體制度及規范。
作為物權法教材,應當正面解釋我國現行法,以便其適用。即使是不盡理想甚至存有明顯瑕疵的制度及規定,也應盡量通過法解釋學的方法消除不足,變成有積極價值的制度及規定。這既是法律作為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特別是某些規范為強制性規范的本性所要求的,也是法律人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應當帶頭垂范地尊崇法律的歷史使命所“強加”的。故批評乃至否定現行法規定的意見,最好不在教材中不加修飾地呈現給物權法理念及體系尚未定型的學生們,更不要說連篇累牘地闡述了。如此操作,也在客觀上避免了臃腫及迂回曲折,從另一側面達到了簡明。
待學生具有了物權法及其原理的一定基礎,掌握了物權法原理的主干時,再向廣度和深度拓展,閱讀和分析專著、學術論文和案例評釋,效果會更加理想。不然,基礎知識、基本理論、細枝末節、深入探討、爭鳴論辯,不分輕重緩急,一下子都壓給學生,他們會消化不良,頓生畏難情緒,效果適得其反。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入門階段,學生掌握了本教材的常規敘述部分,就算達到了教學目的及要求。
但是,簡明,意味著概括,舍卻了某些屬性,略去了若干論證環節,未能及于全部范圍,放棄了應有的深度,有時難免意猶未盡,不易完整而清晰地展示出物權法的理論及其體系,也難以條理且自然地顯露出法學方法。再者,主干畢竟是骨干,缺乏血肉的骨骼不是活生生的人,至少不是健全健康的人;同理,缺乏使骨干有機聯絡的物權法學說、思維進路、方法論,也不會成為應用自如的物權法學,要么被束之高閣,要么只是法律史學的素材。欲想使學生掌握有血有肉的物權法及其理論,進而深化認識,盡早地進入物權法理論的前沿,甚至于產生創新性的看法,顯然多多益善。這樣,“辨析”、“提示”、“背景”、“比較”、“拓展”、“引申”、“評論”“論爭”、“探討”等內容就必不可少。
還有,尊崇物權法,樹立物權法的權威,應當是崇尚適合社會生活要求而非束之高閣的物權法,崇尚豐滿健全而非殘缺不全的物權法,崇尚體系和諧而非雜亂無章的物權法,崇尚真善美而非丑陋不堪的物權法。而任何國家或地區的物權法都不會完美無缺,都不會時時處處均能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假如讓學生學習和掌握的物權法理論完全囿于現行法的規定,不使其知曉問題所在及其解決的方法,不使其學到更為完美的理論,不使其增進前瞻性的能力,怎么能夠正確適用法律以達社會和諧,怎么能夠不斷地推動法律向前發展以滿足社會生活的要求?就如同使醫生總是面對完全健康的“患者”,怎么會提高醫術,治愈真正的病人?有鑒于此,不但專著和學術論文有義務指出現行法的不足、提出解釋和適用的方法、前瞻發展的趨勢,教材也應適當地述及于此。如此,“評論”“論爭”、“探討”的內容就有其必要。
如何在正面闡釋現行法、貫徹簡明、突出骨干及脈絡清晰的前提下,使學生,尤其是有較高理解力的學生,有興趣于物權法及其理論的高年級學生,以及從事物權法研究的學者,解決復雜而非典型案件的專家,對物權法了解得更為全面,理解得更為深入,把握得更為適當,進而較為理想地領悟法學方法,甚至進入到物權法研究的前沿,是我們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大事。解決的方案可有撰寫專著、學術論文和案例評釋等種種途徑和方法,但它們都脫離了教材的品格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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