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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前沿理論與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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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前沿理論與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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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商事仲裁的前沿理論研究”,下篇為“最新仲裁案例精選”,大致上可以稱上篇為“理論研究篇”,稱下篇為“實踐案例篇”。上篇不僅深入研究了商事仲裁的諸多方面,如商事仲裁的特點、優勢,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仲裁裁決的效力,以及仲裁的國際執行機制,等等,而且還頗為細致透徹地解讀了《紐約公約》,并對與商事仲裁相關的我國案例指導制度作了嚴肅的探討。下篇由一系列精選的案例組成,這些案例的選擇并非隨意串接而是編著者的“有心之作”,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作者簡介

黃亞英,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廣東省一級法學優勢重點學科帶頭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高級訪問學者、香港大學訪問學者,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學術成果有《國際商事仲裁實務研究與操作推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專著,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律科學》等核心學術刊物發表多篇專業論文。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對商事仲裁的前沿理論及一般理論的研究深入淺出、尤其是對《紐約公約》的研究頗為透徹,填補了國內商事仲裁領域研究的部分空白。本書還采用了理論與案例相結合的方式,選取了許多商事仲裁案例,編者試圖構建學者個人之“指導案例”藍圖。
總之,本書進一步充實了國內商事仲裁領域研究的理論,促進了我國商事仲裁研究的“國際化”,并提升了案例的重要性,有助于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目次

上篇 前沿理論研究
1.商事仲裁的十大特點和優勢
1.1 案件管轄和糾紛處理地點的確定
1.2 仲裁適用的糾紛范圍
1.3 仲裁費用
1.4 仲裁代理
1.5 辦案人員
1.6 文書的送達和通知
1.7 審理方式
1.8 法律適用
1.9 辦案期限與效率
1.10 仲裁裁決的效力及其國際執行機制
2.《紐約公約》的歷史貢獻
2.1 公約的誕生
2.2 公約的歷史貢獻

 上篇 前沿理論研究

1.商事仲裁的十大特點和優勢

1.1 案件管轄和糾紛處理地點的確定 1.2 仲裁適用的糾紛范圍 1.3 仲裁費用 1.4 仲裁代理 1.5 辦案人員 1.6 文書的送達和通知 1.7 審理方式 1.8 法律適用 1.9 辦案期限與效率 1.10 仲裁裁決的效力及其國際執行機制

2.《紐約公約》的歷史貢獻

2.1 公約的誕生 2.2 公約的歷史貢獻

3.解釋和適用《紐約公約》的司法標準

3.1 互惠保留 3.2 公約適用與當事人的國籍無關 3.3 仲裁協議不能實行 3.4 商事保留 3.5 “雙重許可”制度的廢除 3.6 互為被訴人的平行仲裁條款及其裁決的執行 3.7 仲裁員國籍及其國家的性質不構成違反公共政策

4.《紐約公約》與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

4.1 《紐約公約》與仲裁協議 4.2 仲裁協議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適用 4.3 仲裁協議實質有效性的法律適用 4.4 中國的相關理論和實踐評述 4.5 小結

5.我國仲裁機構改革思路新探

5.1 問題的提出及范圍界定 5.2 三種不同主張和模式的對比 5.3 “國際化”模式新視野 5.4 仲裁收費性質與機構管理模式 5.5 小結

6.構建中國案例指導制度初探

6.1 判例法國家判例法的緣起與適用 6.2 判例法方法在成文法國家的合理應用 6.3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演進 6.4 構建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基本問題 6.5 案例指導制度與判例法制度的區別

7.法治中國與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7.1 法治中國的新動向 7.2 法治中國的新要求 7.3 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下篇 最新仲裁案例精選

1.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與監督

2.仲裁協議的形式及效力

2.1 仲裁裁決因沒有仲裁協議而不被執行 2.2 仲裁協議的特殊形式及禁止反言 2.3 兩地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程序的解釋竟然不同 2.4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可以上訴的罕見案例 2.5 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受保險合同仲裁條款約束 2.6 勞務聘用仲裁不同于勞動爭議仲裁

3.“或裁或審”問題

3.1 “可以……申請仲裁”不應解釋為“或裁或審” 3.2 “如不服仲裁裁決,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3 “仲裁不成時,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條款有效 3.4 “租房合同提交仲裁,租金糾紛則通過司法解決” 3.5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6 仲裁與法院訴訟并存的條款無效

4.仲裁機構約定存在問題

4.1 “合同糾紛,在上海進行仲裁” 4.2 “提交被告所在國的仲裁機構仲裁” 4.3 沒有約定仲裁委員會名稱的條款無效 4.4 “東營市仲裁委員會”可認定為“東營仲裁委員會” 4.5 “郴州市仲裁委員會”等同“郴州仲裁委員會” 4.6 “河南省仲裁委員會,在中國河南鄭州仲裁”的條款有效 4.7 “向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起仲裁”的條款有效 4.8 “在宜昌市仲裁”可視為選擇了“宜昌仲裁委員會” 4.9 “重慶仲裁委員全”系“重慶仲裁委員會”的筆誤 4.10 “重慶仲裁委員”系“重慶仲裁委員會”的筆誤 4.11 僅約定“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無效 4.12 仲裁機構不存在的條款無效 4.13 “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無效 4.14 “由本工程所在地區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的條款有效 5.合同仲裁條款對補充協議當事人有效

5.1 “三方協議”的仲裁條款對“五方協議”當事人有效 5.2 “協議”的仲裁條款約束該協議“補充協議”當事人 5.3 合同仲裁條款對合同附件協議及其當事人適用 5.4 合同仲裁條款適用于本合同項下有關爭議

6.申請仲裁的期限與仲裁協議的失效問題

6.1 “仲裁應在爭議發生后的90日內提出” 6.2 “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仲裁”

7.仲裁主體資格的確認

7.1 個體工商戶應以業主個人作為仲裁當事人 7.2 個體工商戶應以業主個人作為仲裁申請人 7.3 股東代表訴訟與仲裁主體的認定

8.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8.1 簽訂仲裁協議的權利獨立于實體權利 8.2 合同解除不影響仲裁條款效力 8.3 合同有效期結束后的延續交易仍受合同仲裁條款約束 8.4 租賃合同的仲裁條款對合同有效期屆滿后的租賃行為無效 8.5 三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因其中一方未加蓋公章而無效 8.6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因合同有效期屆滿而失效

9.仲裁文書的送達

9.1 當事人的送達名稱錯誤 9.2 夫妻當事人的送達 9.3 送達瑕疵導致重新仲裁 9.4 推定送達 9.5 送達超期 9.6 仲裁送達不應照搬民訴法的送達規定 9.7 法律上的送達不同于事實上的收到

10.仲裁協議的范圍及無權仲裁

10.1 概括約定事項未超出仲裁協議范圍 10.2 社保費屬于無權仲裁事項 10.3 仲裁協議的范圍只涵蓋質量糾紛 10.4 “其他未盡事宜”與仲裁協議范圍的解釋 10.5 部分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被撤銷 10.6 仲裁事項的范圍不應僅限于“差額”爭議 10.7 “因合同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糾紛”包括侵權糾紛 10.8 仲裁協議的范圍已涵蓋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

11.違背仲裁請求的超裁 11.1 仲裁庭無權裁決雙方均未申請的事項 11.2 超出仲裁申請的部分裁決事項被撤銷 11.3 錯將答辯誤作反請求導致超裁 11.4 “滯納金”與“違約金”的差異不構成超裁 11.5 對尚未繳費的違約金請求作出裁決不屬于超裁 11.6 越俎代庖的裁決被撤銷

12.“異議權放棄條款”的適用

12.1 仲裁規則中的“異議權放棄條款”得到法院認可 12.2 當事人放棄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 12.3 仲裁管轄異議權的放棄

13.撤銷仲裁裁決事由的法定性和有限性

13.1 漏裁 13.2 仲裁費計算錯誤不影響仲裁效力 13.3 裁決書筆誤不影響仲裁效力 13.4 裁決書筆誤不構成與仲裁規則不符

1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4.1 認定賠償數額的證據不足 14.2 認定賠償依據的合同簽約單位不存在 14.3 本案仲裁庭援用另案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5.當事人隱瞞證據的認定

15.1 僅提交部分財務憑證不等于隱瞞證據 15.2 仲裁庭未采信證據與“當事人隱瞞證據”不同 15.3 主張“對方隱瞞證據”的證據不足

16.“違反法定程序”的理解和適用

16.1 受理案件超時 16.2 案件審理超時 16.3 仲裁庭駁回保全申請不當 16.4 作出回避決定的方式不當 16.5 審理反請求無需另行組成新的仲裁庭 16.6仲裁應否追加當事人的兩類矛盾的裁決 16.7 司法部限制律師代理的規章不具有“仲裁法”的效力 16.8 重新仲裁的事由、送達、組庭和審理期限問題 16.9 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16.10 當事人聯系查閱證據不等于秘書處須通知其查閱 16.11 未同意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不構成違反法定程序

17.同類仲裁案例的效力問題

17.1 本案仲裁裁決因與同類仲裁案例明顯抵觸被撤銷

17.2 同類仲裁案例相互沒有約束力

18.公共利益問題

18.1 “廣大業主利益”并非公共利益 18.2 個案雙方的利益不屬于社會公共利益 18.3 鍋爐質量爭議不是公共利益

附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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