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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第4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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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第4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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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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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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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識產權法(第4版)》第三版出版后,因其內容新穎、體系完整、實用性強而受到讀者好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識產權法(第4版)》第四版是在第三版內容的基礎上修訂的。全書共分六編,按照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理論、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順序進行編章建構,內容上則注重從理論和實踐、學術和立法等方面,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系統闡述和剖析。《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識產權法(第4版)》第四版增加了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修改的相關內容和近年來我國其他法律的修訂情況介紹,以及2012年在北京簽署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基本內容。

名人/編輯推薦

《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識產權法(第4版)》反映了最新的知識產權法立法和研究狀況,內容新穎,體現理論性、實踐性和科學性的統一,適合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做教材,也適合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司法工作者做參考用書,對希望了解知識產權法的廣大讀者來說也是一本理想的法學讀物。

目次

總序
第四版序
第一編知識產權法導論
第一章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法
第一節知識和知識產權
一、知識的含義
二、知識與知識產權
第二節知識產權的定義和范圍
一、“知識產權”一詞的由來
二、對知識產權定義的若干觀點
三、知識產權的范圍及其與定義之間的關系
四、本書對知識產權的定義
第三節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
一、知識產權的性質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第四節知識產權法的概念和制度系統
一、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二、知識產權法的制度系統
第五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地位
一、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二、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第二編著作權法
第二章著作權法概述
第一節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與相近權利的區別
一、著作權的概念
二、著作權與相近權利的區別
第二節著作權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著作權法的概念
二、著作權法的特征
第三節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發展
一、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二、我國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章著作權的客體
第一節作品的概念及其構成
一、作品的概念
二、作品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作品的種類
一、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種類
二、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排除
三、作品的分類
第四章著作權的主體
第一節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作者
三、作者的認定
第二節其他著作權人
一、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
二、因繼承而取得著作權
三、因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取得著作權
四、因特殊情形國家取得著作權
第三節著作權的歸屬
一、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二、各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第五章著作權的內容
第一節著作人身權
一、著作人身權概述
二、著作人身權的內容
第二節著作財產權
一、著作財產權概述
二、著作財產權的內容
第三節著作權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許可
三、強制許可
第四節著作權的取得和期限
一、著作權的取得
二、著作權的期限
第六章鄰接權
第一節鄰接權概述
一、概念和淵源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三、鄰接權的國際保護
第二節表演者權
一、表演者與表演
二、表演者的權利
三、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第三節錄制者的權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權利
二、音像制作者與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關系
第四節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一、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二、廣播電視組織與著作權人、節目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的關系
第五節出版者的權利
一、圖書出版者的權利
二、報紙雜志的出版權
三、圖書出版者的義務
第七章著作權的行使與集體管理
第一節著作權的行使
一、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二、著作權轉讓
三、著作權繼承
第二節著作權集體管理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含義和作用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條件
三、目前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類型
第八章著作權侵權及責任
第一節侵權行為
一、侵害著作權人精神權利的行為
二、侵害著作權人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二節侵權類型
一、直接侵權
一、間接侵權
第三節臨時措施
一、訴前禁令
二、證據保全
三、財產保全
第四節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
……
第三編商標法
第四編專利法
第五編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六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書摘/試閱



(三)商號的構成要素具有單一性
商號應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不能使用圖案、線條、字母、顏色等要素,表達上要求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與其他商號相區別,以達到識別作用。
我國法律對商號的構成要素有以下禁止規定:商號不得包含法律禁止的內容和文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家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其他法律、行政性法規規定禁止的。
(四)商號不具有時間性
商號的使用一般不受時間限制,與經營主體及其經營活動共始終。商號的時間積累也往往代表著極大信譽,歷史悠久的商號往往對消費者有巨大的吸引力。
商號與企業名稱是較易混淆的概念。在我國,企業名稱,是指企業及其他商事主體使用的用以表明企業注冊地或營業地、商號、行業特點、財產責任形式、組織形式等的全稱。國家工商管理局于1991年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要求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例如,“廣州鴻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鴻達”是該公司的商號,“化工”是其所屬行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其組織形式,“廣州”是其公司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嚴格說來,商號與企業名稱是有區別的。在上述企業名稱的構成要素中,唯有商號部分是經營者特定化人格化的標志,可由經營者自主選擇,獨占使用,其他部分不可能為經營者獨占使用。因此,商號只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
一、商號權概述
商號權,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使用或者注冊的商號依法享有的專有權。
商號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經營者信譽的載體,一個馳名的商號代表了經營者的商譽和社會的承認,對廣大消費者有巨大的吸引力,是經營者重要的無形資產。經營者利用其享有的名氣和聲望,可以取得競爭中的優勢地位并將其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利益。如果商號被盜用或混淆,就會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誤導消費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為維護正常的商業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法律應對商號予以保護,其方式之一就是賦予企業對其商號享有商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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