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在陽光下:論美國財產來源罪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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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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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之1 條之規定遭判刑而沸騰一時,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6 之1 條為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明文規 定;反觀美國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締約國,卻本於其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未依據該公約第20 條之規定,直接明文立法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係以公務員申報財產制度加以處理;若違反財產申報之規定,則可另依據美國制定法法典第18章規定加以處罰;另本文將分析美國近年最著名違反財產申報案件參議員史帝文斯(原名:Theodore F. STEVENS)案件,第一審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之判決見解,以供我國借鏡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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