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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通信監控法律與技術標準導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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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通信監控法律與技術標準導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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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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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國網絡通信監控法律框架中,歐盟通信監控法律框架最為清晰,指導意義最強。近年來,歐盟連續頒布了一系列通信監控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覆蓋各個通信網絡業態,包含了實時通信數據獲取以及數據留存等各個方面,對其成員國甚至全球的通信監控立法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例如,歐盟《通信監控決議》,歐盟推出的ETSI通信監控技術標準被世界上各個國家借鑒和采納。美國于1994年制定《通信協助執法法》,規定通信行業應為政府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工具與技術條件,以增強政府機構實施通信監控的能力。2004年以后,該法案經聯邦通信委員會(FCC)進一步擴大解釋,將寬帶服務、網絡通話納入其調整范圍。同時,美國《通信協助執法法》的監控技術標準也成為世界上著名的通信監控標準之一。為了使讀者對國外網絡通信監控的法律制度和技術標準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本書梳理了各國有關網絡通信監控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歐美通信監控技術標準的發展趨勢,提供了各國網絡通信監控法律法規的文本,同時也考慮到了通信服務提供者的法規遵從、執法機關的準確理解以及通信設備提供商的風險化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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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通信監控法律與技術標準導讀》由馬民虎、果園、方婷所著,為了使讀者對國外網絡通信監控的法律制度和技術標準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本書梳理了各國有關網絡通信監控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歐美通信監控技術標準的發展趨勢,提供了各國網絡通信監控法律法規的文本導讀。

目次

1 網絡通信協助監控法律框架
1.1 歐盟及其成員國
1.1.1 歐盟
1.1.2 法國
1.1.3 德國
1.1.4 荷蘭
1.1.5 英國
1.2 美國
1.3 澳大利亞
1.4 新西蘭
1.5 通信監控法律制度總結
2 網絡通信協助監控技術標準發展趨勢
2.1 通信協助監控的技術標準特征
2.2 歐盟有關通信協助監控的標準
2.2.1 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概況
2.2.2 ETSI通信協助監控標準概要
2.2.3 關于執法機關的要求
2.2.4 關于交接接口的規定
2.2.5 內部監控接口的設置
2.2.6 關于IP網絡的標準
2.2.7 歐盟主要成員國的監控標準列表
2.3 美國有關通信協助監控的標準
2.3.1 數據類型
2.3.2 通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2.3.3 通信協助監控的標準
2.3.4 思科通信監控系統的基本結構
2.4 結論
3 網絡通信協助監控法律法規文本
3.1 歐盟
3.1.1 歐洲理事會《網絡犯罪公約》
3.1.2 歐盟理事會《通信監控決議》
3.2 德國
3.2.1 2004年《電信法》(節選)
3.2.2 2005年《電信監控條例》
3.3 荷蘭
3.3.1 《互聯網流量通信監控功能規范》
3.4 美國
3.4.1 1986年《電子通信隱私法》
3.4.2 1994年《通信協助執法法》
3.4.3 CALEA第一號報告與命令
3.4.4 CALEA第二號報告與命令
3.4.5 2001年《愛國者法案》(節選)
3.5 澳大利亞
3.5.1 2006年《電信監控法修正案》
3.6 新西蘭
3.6.1 《政府通信安全局法》(節選)
3.6.2 2004年《電信(監控能力)法》
3.7 中國臺灣地區
3.7.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3.7.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附錄一:歐盟通信監控標準列表
附錄二:歐洲數據存留法的接口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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