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法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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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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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法典(34)(第2版)》不僅全面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權威、實用的理念,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首選工具書。
目次
第一篇 勞動篇
一、綜合
二、就業
三、勞動合同
四、勞動報酬
五、工時與休假
六、勞動安全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篇 人事篇
第三篇 社會保障篇
一、綜合
二、養老保險
三、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失業保險
六、生育保險
一、綜合
二、就業
三、勞動合同
四、勞動報酬
五、工時與休假
六、勞動安全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篇 人事篇
第三篇 社會保障篇
一、綜合
二、養老保險
三、醫療保險
四、工傷保險
五、失業保險
六、生育保險
書摘/試閱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注釋〔工資〕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同等價值的勞動應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在工資支付過程中,對于從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價值勞動的勞動者因其性別、民族、年齡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勞動報酬。
鏈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注釋〔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正常勞動義務〕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明確的是:勞動者受最低工資保障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其必須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鏈接《勞動法意見》第54、56—59條;《勞動合同法》第85條;《最低工資規定》
案例:某中學與吳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一終字第224號)
案件適用要點: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已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補發差額,并且,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以一定補償。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注釋〔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對工資的支付,本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形式支付,任何非貨幣的工資支付方式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勞動者工作地點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勞動者本人直接領取。當勞動者本人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由勞動者授權親屬代為領取。
〔工資應當按時支付〕
無論是實行小時工資、日工資、月工資等計時工資形式,還是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用人單位至少每月都要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對實行年薪制的,則應當每月按一定比例預付。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年終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也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除非是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在每個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在遇到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注釋〔工資〕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同等價值的勞動應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得在工資支付過程中,對于從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價值勞動的勞動者因其性別、民族、年齡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勞動報酬。
鏈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注釋〔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正常勞動義務〕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明確的是:勞動者受最低工資保障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其必須履行了正常的勞動義務。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鏈接《勞動法意見》第54、56—59條;《勞動合同法》第85條;《最低工資規定》
案例:某中學與吳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一終字第224號)
案件適用要點: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已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補發差額,并且,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3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勞動者以一定補償。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注釋〔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對工資的支付,本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形式支付,任何非貨幣的工資支付方式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勞動者工作地點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勞動者本人直接領取。當勞動者本人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由勞動者授權親屬代為領取。
〔工資應當按時支付〕
無論是實行小時工資、日工資、月工資等計時工資形式,還是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用人單位至少每月都要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對實行年薪制的,則應當每月按一定比例預付。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年終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也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除非是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在每個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在遇到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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