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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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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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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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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債法在民法乃至眾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債法總論即為債法基本原理之總述。本書以債的基本理論開篇,一次闡述的履行、債的保全、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不當得利以及無因管理。
本書的特色在于,作者貫徹了如下寫作理念及方式;以準確、精煉的語言將債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知識作為常規敘述之部分,清晰地呈現債法總論之體系及內容,同時,以“辨析”、“提示”、“拓展”、“引申”、“論爭”、“探討”等多種素材穿插其中,只在啟迪思維、開闊視野,為檢索和閱讀更深入和專門的作品提供線索,并且更為重要的是,提示理解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所需要的思考路徑及方法。
本書既適于法學本研學生學習之用,也可為法學理論工作和實務工作者提供有益參考。

作者簡介

崔建遠,1956年5月生,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凱原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杰出中青年法學家;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獎,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獎。所著的《物權:規范與學說》入選“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準物權研究》榮獲司法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首屆中國優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獎;《論爭中的漁業權》榮獲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優秀獎;“土地上的權利群論綱”和“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分別榮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榮獲第四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物權法》(第二版)榮獲清華大學優秀教材獎一等獎。主編的《合同法》(2000年)榮獲司法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二等獎。作為負責人的《民法學》被批準為國家精品課程及北京市精品課程;作為負責人的民商法學被評為北京市重點學科;作為負責人的《債法》被評為北京市及清華大學精品課程。

名人/編輯推薦

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
本書為崔建遠教授獨著之債法總論教科書

目次

第一章債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債的概念分析
第二節債的義務群
第三節債權及其實現
第四節債的“四性”
第五節債的發生原因
第六節債的分類
第七節債法
第八節債法上的請求權基礎
第二章債的履行
第一節債的履行概述
第二節債的履行的原則
第三節債的履行的規則
第四節涉及履行的抗辯及抗辯權
第五節債的履行與權利移轉
第三章債的保全
第一節債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債權人撤銷權
第四章債的擔保
第一節債的擔保概述
第二節保證
第三節定金
第五章債的移轉
第一節債的移轉概述
第二節債權讓與
第三節債務承擔
第四節債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債的消滅
第一節清償
第二節抵銷
第三節提存
第四節免除
第五節混同
第七章不當得利
第一節不當得利概述
第二節給付不當得利
第三節非給付不當得利
第四節不當得利的效力
第五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有關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第八章無因管理
第一節無因管理概述
第二節無因管理的基本類型
第三節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第五節無因管理之債的消滅

書摘/試閱



(8)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
有的保證金具有如下效力:交付保證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保證金歸接受它的一方當事人所有,接受保證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不負雙倍返還的責任。可見,此類保證金只具有定金的部分效力,可稱之為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
(9)作為動產質權標的物的保證金
法釋[2000]44號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承認了此類保證金之上豎立著動產質權。此處所謂保證金,包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按揭貸款保證金、期貨交易保證金等類型。
二、定金的種類
定金制度,古已有之,中外皆用。但因時代、場所及交付階段的不同,其性質和效力也不盡一致。舉其要者有如下五類。
(一)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是指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成約定金是德國固有法的制度,稱為手金(Handgold)。德國的現行法未規定這種制度,但因其奉行合同自由原則,所以允許當事人約定成約定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法釋[2000]44號允許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第116條前段),承認了成約定金,不過,對此持比較寬松的態度:在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情況下,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尚未交付定金,主合同仍然成立或生效(第116條后段)。
(二)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為訂立合同的證據。這種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以證明合同成立為目的。在羅馬法,定金通常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德國普通法及近代多數國家的立法,多承認這種定金。對于此類定金,中國現行法雖無明文,但學說大多認為,定金的交付一般都標志著合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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