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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保證制度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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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保證制度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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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從海上保險保證的概念與性質談起,探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歷史蹤跡,對保證義務進行類型化分析。再次基礎上,探討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并就海上保險與司法實踐中限制保證制度的現象進行評析,闡述各國關于保證制度的立法改革現狀,探究保證制度的未來發展。最后,就我國海上保險法中的保證制度進行專門研究,并提出相關的立法改革建議。

作者簡介

徐仲建,浙江寧波人,法學博士。現為寧波工程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海商法。

名人/編輯推薦

《海上保險保證制度論/當代浙江學術文庫》編著者徐仲建。
本書以MIA1906關于“保證”的規定作為切入點,以立法所規定的海上保險保證制度遭遇困境作為主要線索,分析困境產生的各種原因,論證英美法國家已經或正在采取的緩解或根本解決保證制度困境的做法(即海上保險和司法實踐對保證制度的限制使用和適用、立法改革機構正在對保證制度進行的立法改革)并揭示保證制度未來的發展趨勢。在此基礎上,本書分析海上保險保證制度在我國航運和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狀況,并結合我國海上保險業務特點就《海商法》相關條款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議。

目次

第一章緒論001
第一節選題背景和意義001
第二節研究現狀和文獻綜述005
第三節研究方法和結構安排008
一、研究方法008
二、結構安排010
第二章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源流012
第一節海上保險保證的概念與性質探析 012
一、“保證”的法律含義012
二、海上保險保證的定義及內涵018
三、海上保險保證在英國法中的性質022
第二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之歷史尋蹤025
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萌芽025
二、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產生027
三、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法典化031
第三節保證義務的類型化分析033
一、確認保證與承諾保證033
二、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O35
第三章海上保險保證制度面臨的困境056
第一節保證制度困境的形成056
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獨特性和任意性056
二、保證制度對海上保險合同內容的影響059
三、保證制度遭受的嚴重質疑063
第二節保證制度產生困境的外因065
一、航海技術和承保技術之巨變065
二、海上保險法的價值轉變069
三、大陸法風險變更制度的強有力挑戰072
第三節保證制度產生困境的內因82
一、保證制度依存的海上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82
二、保證制度在確定和控制承保風險時的非唯一性84
三、保證制約機制具有明顯的局限性91
第四章保證制度在海上保險與司法實踐中的限制96
第一節保證制度在海上保險中的限制使用96
一、將傳統上屬于保證的條款改為責任中止條款97
二、排除貨物保單中的船舶適航和適貨默示保證 98
三、用續保條款實質性改變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 100
第二節保證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限制適用 102
一、將相關爭議條款認定為非保證性質的條款 102
二、實質性增加明示保證構成要件 104
三、對保證內容作限制性解釋以規避嚴格履行要求 106
四、適用更加公平、合理的非海上保險保證制度 107
五、分割保單,違反保證之后果僅及于相關部分保險 109
六、認定保證條款的效力低于風險承保條款 110
第五章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立法改革及其未來112
第一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立法改革的爭論 112
一、保證制度立法改革爭論的緣起 112
二、保證制度立法改革必要性的爭論 115
三、保證制度立法改革的方案之爭 122
第二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立法改革及國際協調活動 126
一、英國改革保證制度的立法活動 126
二、澳大利亞的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立法改革活動 132
三、新西蘭的相關法律修改活動 135
四、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國際協調活動 137
第三節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未來 139
一、經限制或改革后的保證制度在英美法中或將長期存在 139
二、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立法改革結果由英國主導 143
三、海上保險保證制度領域的國際協調將始終存在 145
第六章我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思考147
第一節對我國海上保險法中的保證制度之解析 148
一、我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基本架構 148
二、我國海上保險格式合同使用保證及相關條款的狀況 154
三、對我國相關海事司法實踐的分析 158
第二節我國海上保險法移植保證制度的回顧與反思 160
一、我國海上保險法移植保證制度的回顧 160
二、我國移植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必要性反思 162
三、我國移植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可能性反思 165
第三節我國海上保險保證制度的命運:完善抑或廢棄167
一、我國現行海上保險保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167
二、修改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的原則 169
三、海上保險保證制度諸完善方案之不妥性 171
四、我國海上保險法對保證制度的廢棄 175
五、我國海上保險法風險變更制度的完善 176
附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節錄) 187
參考文獻200
后記209

書摘/試閱



導地位也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相關數據顯示倫敦保險市場的領導地位正面臨嚴峻挑戰,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基于外匯匯率等原因一些國家想法設法阻止本國保險業務在國外市場投保;其次,倫敦保險市場的保險人在經歷20世紀80年代后期的大賠付后對承保業務挑三揀四,同時也導致他們失去向發展中國家市場進軍的機會;最關鍵的是,倫敦保險市場遭到其他國家保險市場的挑戰,如德國和挪威等歐陸國家。①這些國家的保險市場之所以能拓展國外業務,關鍵在于它們成功地利用20世紀90年代初英國保險市場裹足不前的機會,而且它們國家的海上保險法和保險單似乎對被保險人更友好。海上保險業務具有國際性,投保人希望能以較低的保費獲得對自己更為有利的保險條款。在保費費率相差無幾的情況下,保險條款在競爭中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但通過合同限制使用保證并不能給被保險人地位以保障。被保險人地位的徹底改變需要英國法律制度的改革。
(三)對保證制度立法改革必要性爭論的評析
對于保證制度立法改革的肯定論者和否定論者各自所提出的論據及其論證,試析如下:
第一,現行海上保險立法關于保險合同條款性質的規定確已不能反映客觀狀況。現行海上保險保證制度具有獨特性和任意性,在立法僅對“保證”進行規定的情況下,司法理應趨向于將被保險人的承諾及合同條款認定為“保證”,但事實并非如此。英國學界和司法界都認同除保證條款外,還存在著其他種類的(海上)保險合同條款,盡管對于它們的名稱尚有一定分歧。例如,Robert Merkin教授認為,保險合同的條款主要有三種:保證、先決條件和中間條款。此外還可以包括除外責任條款。先決條件分為可執行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to enforceability)和索賠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precedent to recovery)。前者可用來阻止風險開始承保或合同產生,在此種條件未滿足情況下產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后者如要求在一定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等,此種條件不具有持續性,違反此種條件使得保險人有權拒絕特定索賠。至于中間條款,目前的趨勢是將所有不屬于先決條件和保證的條款都稱作中間條款。除外責任條款則被保險人用作拒賠保險期間特定損失的手段。②被保險人違反中間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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