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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研究:第18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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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研究:第18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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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訴訟法學研究(第18卷)》欄目刊登了七篇力作。栗崢副教授分析了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體系化建設等問題。蘇琳偉博士以刑事政策為主線,從“寬嚴相濟”印象之辨析、社區矯正制度之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之推進等幾個方面分析了社會矛盾化解的刑事對策。王丹博士論證了公司派生訴訟的理論基礎,分析了公司人格理論的演變及其對派生訴訟的影響。劉紅兵、陳宇對優化人民法院審判績效考核機制進行了思考,對為什麼要開展審判績效考核、審判績效考核機制目標與原則、科學設置審判績效指標體系、審判績效考核實施保障與結果轉化等方面展開了細致分析。閆爾寶博士論證了行政訴訟期間加處罰款應否計算問題,指出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并未失去全部執行權。郭爍博士從立法到實踐的再定位角度,再次論證了監視居住改革,對監視居住制度的歷史與現狀、完善而非廢除的可能理由、進一步改革的方向作了精辟闡釋。劉寧博士則分析了司法腐敗的程序法問題,對司法腐敗的深層危害、司法腐敗的復雜成因、我國司法腐敗的嚴重現狀及其原因、司法腐敗防治機制的立體構建等方面作了論證。

目次

主編絮語
聚焦新刑事訴訟法
如何解決新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問題
二、憑“三證”會見問題
三、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問題
四、偵查階段辯護人是否享有取證權問題
五、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七、因特殊情況延長審理期限問題
八、加強檢察法律監督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進步與發展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評介
一、刑事證據制度的進步與發展
二、刑事辯護制度的進步與發展
三、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四、偵查程序的完善與發展
五、加強訴訟中的法律監督職能與提起公訴程序的完善和發展
六、第一審、第二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完善和發展
七、執行程序的完善
八、增設特別程序
刑事訴訟監督的立法發展
一、刑事訴訟監督的立法回顧
二、刑事訴訟監督的立法完善
三、刑事訴訟監督的若干問題
論監視居住改革
一、監視居住的性質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監視居住制度的缺陷
三、我國監視居住制度的立法修改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監視居住制度的若干建議
關于刑事審判程序若干修改的思考
一、關于全面移送案卷材料
二、關于庭前會議
三、關于簡易程序
憲政視野中的逮捕制度:背離與矯治
一、逮捕制度的理念與實踐
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逮捕制度的完善
三、強制措施體系與逮捕制度改革
刑事訴訟羈押理由之思考
——兼論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羈押理由之界定:羈押適用的實質要件解讀
二、羈押理由之設定:域外相關法律規定總結
三、羈押理由之缺失:我國實踐狀況分析
四、羈押理由之完善: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述評

訴訟實務研究
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體系化建設
一、體系化建設對當下中國司法鑒定體制的深遠意義
二、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體系化:從立法到司法的轉向
三、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的體系化困境
四、我國司法鑒定體制體系化建設的未來方向
五、我國司法鑒定體制體系化建設的舉措
社會矛盾化解之刑事對策論
——以刑事政策為主線的研究
……

外國訴訟制度
博士生論壇
外國法譯評
學術資料建設
學術回顧與展望

書摘/試閱

新《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三)完善律師的閱卷權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后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閱卷的范圍。新《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這一規定對新律師法的規定基本上加以吸收,把閱卷的范圍限定在本案的案卷材料,基本上滿足了辯護職責的需要。但是,其不足之處在于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顯然,這一規定有明顯不足之處,不應只限制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39條增加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這一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對以上不足是一個補充。
(四)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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