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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法律制度現代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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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法律制度現代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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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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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作者簡介

張曉娟,1976年生,法學博士,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經濟法。

名人/編輯推薦

《動產擔保法律制度現代化研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1緒論1
1.1研究主題與選題意圖1
1.2文獻綜述與研究方法10
1.3關于“現代化”的特別說明22
2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之背景考察26
2.1動產擔保現代化之前提:市場經濟26
2.1.1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28
2.1.2信用風險及其控制31
2.1.3擔保物權能夠有效遏制信用風險37
2.2動產擔保現代化之動力:社會財富結構變化43
2.2.1社會財富結構變化之主要表現43
2.2.2傳統動產擔保制度無法適應社會財富結構變化46
2.3動產擔保現代化之路徑選擇:功能化與類型化方法的取舍49
2.3.1動產擔保在大陸法系的法外演進50
2.3.2功能化方法的確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54
2.4小結60
3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與動產擔保形式之突破63
3.1對傳統動產擔保形式的考察64
3.1.1大陸法系的動產擔保類型64
3.1.2英美法系的動產擔保類型78
3.2法律強制與意思自治的抉擇:關于物權法定原則的檢討84
3.2.1物權法定原則之內涵與社會功能85
3.2.2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經濟學分析88
3.3對功能主義的解析93
4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與動產擔保公示方法之選擇99
4.1從效率與安全的角度看動產擔保設定與擔保合同的關系99
4.1.1合同自由與物權法定的協調99
4.1.2動產擔保權是否能夠限制擔保物的處分105
4.2效率與安全視野下的動產擔保公示制度117
4.2.1從效率角度看動產擔保公示方法選擇117
4.2.2動產擔保登記機關的選擇與動產擔保交易效率之間的關系126
5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與動產擔保客體范圍之擴展131
5.1動產擔保客體制度在大陸法系的變遷132
5.2美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的動產擔保客體制度140
5.2.1物品141
5.2.2投資財產144
5.2.3權利憑證144
5.2.4無體財產權146
5.3動產概念的嬗變與動產擔保客體制度之變革148
5.3.1私法中物的概念的擴張148
5.3.2現代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與動產擔保客體范圍的擴展153
6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與動產擔保實現途徑之選擇158
6.1對動產擔保實現條件的解讀159
6.2動產擔保實現途徑的選擇165
6.2.1確定動產擔保實現途徑需要考量的因素:成本與效率165
6.2.2私力救濟途徑的成本效益分析170
6.2.3實證分析:比較法上的動產擔保實現途徑175
6.2.4小結180
6.3動產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181
6.3.1傳統動產擔保實現方式及其局限性181
6.3.2對美國法上動產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考察185
6.3.3小結196
7動產擔保制度現代化與我國動產擔保制度之重塑197
7.1建立多元化的動產擔保形式198
7.1.1動產擔保交易構成要素198
7.1.2對我國現行制度的改造202
7.2完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209
7.2.1統一動產擔保登記機關209
7.2.2簡化動產擔保登記程序215
7.3我國動產擔保客體制度之重塑230
7.3.1對現行制度的檢討230
7.3.2以反向排除方式確定動產擔保客體范圍234
7.3.3充分發揮動產在中小企業資金融通中的作用237
7.3.4擴大動產擔保范圍,破解農村經濟發展資金難題246
7.4提高動產擔保實現的效率252
7.4.1對我國現行制度的檢討252
7.4.2改造我國動產擔保物權實現途徑257
參考文獻266
后記273

書摘/試閱



該規定完全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方能行使擔保物權,實現債權的清償。而《物權法》在這方面則有明顯改進,其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動產擔保交易中,當事人可以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這將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對擔保交易的掌控和促進動產擔保交易的正常運行。但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擔保物和擔保物價值減少并不必然構成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擔保物的行為是無效的,故于此情形,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而對于擔保物價值減少,《物權法》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恢復擔保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債務人不恢復擔保物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提前清償債務。為獲得充分保護,審慎的債權人應當根據交易的性質,在擔保合同中具體化債務人的違約情事,以確定實現動產擔保物權的條件。
具有潛在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權益,只有在債務人違約(default)的情況下,才得以有條件地從“潛在”狀態變為“顯在”力量——擔保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如果在擔保權益附著之后沒有債務人的違約情形,則所設定的擔保權益就可能永遠居于“潛在”狀態并直至“無為而終”。因此,動產擔保物權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債務人違約,即違反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而該協議不但指約定債權履行的債權合同,還包括擔保物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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