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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2第十五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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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2第十五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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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2第15卷)》主要內容包括:海峽兩岸現行沖突法總則之比較研究、打破傳統:意思自治原則在非合同之債準據法中的適用、中歐涉外離婚法律適用法的新趨勢、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之立法完善、《關于兒童收養的歐洲公約》的發展趨勢、條約解釋的藝術:在動靜之間等。

目次

專論
論外國法查明的程序規制——兼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的應用
論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若干實踐困境
國際私法“有利原則”之界定——兼談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有關規定
論“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困境及其解決之道——基于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的考察
特征性履行理論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關系之再梳理——兼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再論涉外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兼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7條

沖突法研究
中歐涉外離婚法律適用法的新趨勢
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之立法完善——以《羅馬Ⅱ》為借鑒
服務自由原則與歐盟金融合同法律適用規則的完善——以《羅馬條例Ⅰ》為線索
論美國證券法反欺詐條款域外法律適用的新發展——莫里森訴澳大利亞國民銀行案及其啟示
海峽兩岸現行沖突法總則之比較研究
打破傳統:意思自治原則在非合同之債準據法中的適用

國際統一實體法與比較法
《關于兒童收養的歐洲公約》的發展趨勢
條約解釋的藝術:在動靜之間
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兼評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50條
國際多式聯運最新立法與沖突解決
國家豁免放棄的法律問題研究
國家豁免案件中的外交介入問題——兼評FG公司訴剛果(金)案
……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
評介與資料

書摘/試閱

(二)外國法專家意見在我國的法律性質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的規定,若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當事人負責證明外國法內容;若法院依沖突法選擇適用外國法,則需依職權查明。雖然有觀點認為“依照該規定,我國將外國法視為法律,在多數情況下,由法院、仲裁機關或行政機關等適用法律的機構依職權查明,僅在特定情況下由當事人承擔協助義務”?,但從該條文的字義來看,僅規定了外國法查明的責任,而不涉及對外國法的定性。故應當理解為,我國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將外國法內容的證明責任分配給當事人和法官,這種證明責任分配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當事人查明模式,也有異于大陸法系的鑒定人制度,實際上確立了外國法性質的二元模式,這種二元模式導致外國法查明中的專家意見可以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1.法院指定專家出具的外國法意見接近于鑒定結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論是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專門機構的專門人員(鑒定人),運用自己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評定后所制作的書面意見;解決的是當事人爭議中的科學技術問題。
在法院依職權主動查明外國法的情形下,法院指定專家出具的外國法意見和鑒定結論極其類似:(1)兩者都是由法院指定有關專家出具。受委托的專家都要向法院負責,保證中立、公正地出具鑒定結論。(2)兩者均是由有關專家運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對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的分析意見,是對事物的一種主觀上的認識,這是與證人證言中證人對自己所見所聞的案件事實所做的客觀性描述不一樣的。(3)兩者均是法院的輔助手段,專家意見僅是對外國法內容的重要證明,對法院并無約束力。但法院指定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又不完全等同于鑒定結論:(1)法院指定專家出具的意見針對的是外國法內容,而一般鑒定結論針對的是專業科學技術問題。(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鑒定機構僅限于單位,從而排除自然人作為鑒定人。但在外國法查明中,從比較法角度來看,機構和個人均可以作為鑒定人。因此,法院指定專家出具的外國法意見可以視為特殊的鑒定結論,該專家屬于鑒定人,如無特別規定,可以比照有關鑒定結論和鑒定人的規定對此種外國法專家意見進行程序規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會議紀要》第5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提供外國法律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查明相關外國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若指定專家出具外國法意見,該意見也屬于鑒定結論,而不是專家證言,因為(1)在我國,鑒定決定權由法院單獨擁有,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鑒定。所以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指定專家出具的外國法意見,屬于法院委托鑒定的職權范圍。(2)《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查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因此,將此種外國法專家意見定性為鑒定結論,符合法律內部的自洽性要求,即《會議紀要》第51條第2款是《若干規定》第26條在外國法查明領域中的具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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