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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例解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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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例解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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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食品流通經營的邊界在哪里?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范圍是什么?除《食品安全案例解析》及其實施條例外,還有哪些法律、法規及政策對食品流通經營行為作出了規范?與食品經營及食品流通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具體的規定?監管執法機關查處食品經營違法案件的依據是什么?怎樣做到監管執法有理有據、程序合法?在食品流通經營中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如何做好有效銜接?以上諸多問題,既需要理論上的規整,也需要對現有的經驗進行總結提煉,以指導基層工作的開展。因此,梳理現行食品流通經營案例并進行述評,對于指導基層開展工作,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名人/編輯推薦

《食品安全案例解析》由經濟管理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食品流通經營許可制度
第一節食品流通許可
一、食品流通許可條件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特征
第二節違反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的行為
一、食品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未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
經營者未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報告;或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未依法辦理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未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四、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食品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六、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第二章食品經營行為管理
第一節食品經營行為
一、食品經營條件存續行為的監管
二、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及經營行為的監管
三、食品經營誠信自律行為的監管
第二節食品安全標準及管理
第三節禁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經營與運輸自律制度
第一節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節食品貯存、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節食品市場開辦管理制度
第五節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第六節食品進出口經營管理
第四章其他制度
第一節食品經營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二節不安全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
第三節添加藥品行為
第四節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節食品經營廣告管理制度
一、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二、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三、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四、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特定主體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六節食品經營者食品退市制度
第七節食品經營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報告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報告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四、法律責任
第八節我國現行刑法體系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五、非法經營罪
附錄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節選)
附錄2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
附錄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書摘/試閱



法院認為:產品的生產者有義務保證其產品說明與產品的質量、功能相符。涉案產品包裝記載“金絲棗含有對人體有利的14種氨基酸,維生素C含量是蘋果、香蕉、葡萄的60~80倍,被人們稱為維生素C丸……能養胃健脾,養血壯神”,但兩被告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產品“金絲小棗”具有上述功能,甚至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維生素C含量。被告得一公司主張棗具有“養胃健脾,養血壯神”的功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對此,法院不予支持。“養胃健脾,養血壯神”屬于醫療用語或與醫療用語相近似的用語,一般消費者對棗的認識僅停留在其為一種有益食品上,但并不是大多數人都確切知道棗的藥用功能,對棗的具體維生素含量以及與蘋果等其他水果的比較,可能更是知之甚少。即使是本案被告得一公司,在庭審時也承認涉案產品說明有夸大宣傳的成分。涉案產品僅是一種食品,兩被告未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具有其包裝說明上宣傳的“養胃健脾,養血壯神”的藥用功能,故法院認定涉案產品說明為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具有誤導作用。被告得一公司作為產品的銷售者,有義務審查產品包裝說明與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功能相符。得一公司銷售的“金絲小棗”產品說明與產品的功能不相符,誤導了消費者,其行為構成欺詐。原告要求被告得一公司承擔“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據此,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只能要求銷售者賠償,不能直接請求生產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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