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 案例嶄新而典型:近年來發生的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的新案例。
★ 分析深入而權威:結合實務操作,闡述理論精華。
★ 圖表清晰而全面:全面圖解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原理與實務。
★ 引據權威而翔實:所涉條文均引自最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所選案例均為立法、司法實例。
作者簡介
吳曉宇,現任新澤西瑞曼波大學商學院副教授。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第一編勞動法
第一章勞動法概述
第二章集體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特約內容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七章特殊用工方式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九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章勞動時間和休假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章勞動報酬的法律規定
第十三章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規定
第十四章特殊群體的勞動保護
第十五章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
第二編社會保障法
第十六章社會保障法概述
第十七章社會救濟法
第十八章社會保險法概述
第十九章養老保險法
第二十章 醫療保險法
第二十一章工傷保險法
第二十二章失業保險法
第二十三章生育保險法
第二十四章社會福利法與社會優撫法
書摘/試閱
(2)拒絕權與維持勞動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第30條)。(3)獲得教育培訓權與組織、督促和指導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第31條)。(4)獲得職業健康檢查權與組織、告知和負擔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未經體檢的勞動者不得安排有毒作業,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第32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33條)。(5)調離崗位權與妥善安排義務。如對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32條)。(6)獲得診療、康復的權利與救援、救治和負擔義務。如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34條);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49條)。此外,《職業病防止法》還規定了勞動者的要求提供防護設施和用品;要求改善工作條件;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無防護措施的有毒作業;參與相關民主管理等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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