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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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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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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江西省法學會與廈門大學出版社決定共同組織江西省高校法學院(系)聯合編寫出版一套適合本省高校使用的法學教材。本人受命擔任《憲法學》一書的主編,承蒙信任,不勝惶恐。教材乃教師授課之范本,學生進步之階梯,大到結構體例,小到語言表達,均不得有一絲一毫的懈怠。倘若編寫工作未能達到應有水準,上有負于領導的信任與厚愛,下有負于莘莘學子求學成才之期待。然,既領命,唯有盡心盡責,盡力而為。
本人從事憲法學專業工作雖多有年月,但在開始草擬編寫大綱之前,還是翻閱了大量國內已有之憲法學教材,期望能夠從廣大前輩和同仁處吸取營養,從已有教材的字里行間找到靈感,力求讓本教材既體現學界已有之定例,又反映當下最新之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沈橋林,男,江西都昌人,1965年12月生,現為江西師大政法學院副院長、博士、教授、江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代表性成果有:《從世貿組織看國家主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律師制度與實務》(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的超國家價值》(載《法學評論》),《WTO的憲法解讀》(載《政治與法律》),《試論分權理論演進的三個階段》(載《江漢論壇》)。

名人/編輯推薦

《江西省法學教材系列:憲法學》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上編 憲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憲法的本質
第三節憲法的淵源
第四節憲法的分類
第五節憲法的發展歷史
第一節憲法價值概述
第二節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
第四節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一節憲法原則概述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
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
第四節權力監督原則
第五節法治原則

上編 憲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憲法的本質
第三節憲法的淵源
第四節憲法的分類
第五節憲法的發展歷史
第一節憲法價值概述
第二節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三節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
第四節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一節憲法原則概述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
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
第四節權力監督原則
第五節法治原則
第一節制憲權
第二節憲法的制定機關
第三節憲法的制定程序
……
中編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下編 憲法基本制度

書摘/試閱



《羅馬尼亞憲法》第46條規定:“殘疾人享受特殊保護。國家保證實施殘疾人有預防、治療、康復、接受教育和培訓以及參與社會生活的國策,并尊重殘疾人父母及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斯洛文尼亞憲法》第52條(殘疾人的權利)規定:“依據法律保障對殘疾人的保護和對其勞動能力的培訓。”“體力或智力發展有障礙的兒童和其他有障礙的人,有權受到教育和積極參加社會生活的能力的培訓。“上一款中的教育和培訓的經費由公共資金提供。”
我國《憲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為了落實憲法的這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平等”、“參與”、“共享”為宗旨,對殘疾人的權利及其保障作了專門規定。依據該法規定:(1)“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2)殘疾人享有如下特別權利:第一,康復權。國家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第二,教育的特別保障權。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并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第三,勞動就業的特別保障權。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第四,文化生活的特別保障權。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五,福利的特別保障權。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第六,環境的特別保障權。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采取無障礙措施。
(五)少數民族的權利
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許多國家的憲法采用了特別規定的保護模式,主要規定少數民族與其他民族平等、享有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成立自治組織、擔任國家機關職務、與國外本民族保持聯系等權利。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5條第1款規定:“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克羅地亞憲法》第15條規定:“在克羅地亞共和國,所有大小民族的成員都是平等的。”“對所有大小民族的成員均保障表達民族屬性的自由,保障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文字,并保障文化自治。”《斯洛伐克共和國憲法》在第二章“基本權利與自由”中專門設立了“少數民族和種族團體的權利”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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