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1.對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管轄權
2.林區法院等專門法院對於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
3.管轄權爭議的解決
4.管轄恒定原則的適用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及其牽連案件的合併管轄
6.對於重大、複雜行政案件的判斷
二、訴訟當事人
7.法律法規授權的消防監督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8.名為授權實為委託情形下被告的確定
9.經覆議的案件,對原行政行為不服的,應以原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
10.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具有被告資格
11.行政覆議程序中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12.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3.未成熟行政行為的相關人沒有原告資格
14.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5.被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
16.不服經上級機關批准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17.作為委託機關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具備被告資格
18.土地實際使用人具有原告資格
19.有權起訴婚姻登記行為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具有原告資格
20.
三、審理與判決
21.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行為作出覆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審理客體的確定
22.引用的條文不明確或者條文之間存在衝突的,屬適用法律錯誤
23.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以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法律法規為依據
24.涉及“紅帽子”企業經濟性質的問題,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1987]69號文件的精神
25.公安機關連續使用傳喚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
26.企業拍賣後屬企業的資產的房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27.被訴行政行為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
28.以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行政行為後,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
29.黨政機關對其所辦經濟實體進行清理的行為合法
30.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的處理
31.規範性文件規定行政機關酌情減免特定規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應當直接判決變更
32.開具暫扣憑證和將車輛、行駛證暫扣的行為是一種強制措施行為,不應視為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
33.未經有關的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代表會議同意,行政機關轉讓集體企業財產的行為違法
34.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
35.財政部作為全國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
36.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衝突與處理
37.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處理
38.行政覆議機關以不符合法定行政覆議範圍作出終止行政覆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覆議申請是否屬行政覆議範圍
39.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4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變更登記時,代表公司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確定
四、行政賠償
41.鄉政府應承擔治安室工作人員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42.行政機關的扣押行為違法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3.公安機關違法採取收審造成被收審人近親屬的直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
44.行政機關對於不存在因果關係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45.因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的損失不應當由國家賠償
46.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47.違法的房屋抵押登記行為行政賠償數額的計算
48.罪犯在監獄勞動中致傷、致殘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同倉人致殘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50.警察以其機關的名義與罪犯共同詐騙的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批復答覆適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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