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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獨立與獨立的商法:商法精神與商法制度管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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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獨立與獨立的商法:商法精神與商法制度管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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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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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商法的獨立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其一,從商法本體來講,商法的獨立性意味著商法具有獨立性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獨立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商法精神的獨立性、商法價值取向的獨立性、商法存在基礎的獨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獨立性和獨特性。其二,從商法的規範結構和內容上來講,商法的獨立性表現為商法內在構成的獨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則的獨立性、商法調整對象的獨立性、商法制度設計上的獨立性等。其三,從外部關係上來講,商法的獨立性意味著商法與其他類似法律在本質上和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和差異性,即商法與民法、經濟法、勞動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獨立,特別是商法與民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作者簡介

趙萬一,男,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二級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上海大學、福州大學、西南大學、福建師範大學、山東經濟學院等學校兼職教授,上海大學、福建師範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

名人/編輯推薦

這本《商法獨立與獨立的商法--商法精神與商法制度管窺》為作者趙萬一關于商法學,特別是公司法學和證券法學有關內容的專題研究,分為基礎理論和具體制度兩個部分。內容涉及商事登記、商事信用、資本市場、公司治理、公司解算等問題。
《商法獨立與獨立的商法--商法精神與商法制度管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書摘/試閱



(2)民法和商法在調整對象上具有不可區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調整市場主體及其活動。市場經濟必須有賴于商品經濟而存在,以承認和實施商品經濟的基本要求為條件。現代社會的商人和一般社會主體之間已沒有實質性區別,已不存在嚴格的商人階層,傳統商法的調整內容事實上已適用于普通的社會主體。人的普遍商化,使傳統商法上的商人及其階層,已很難與民法上的法人及自然人相區別,作為自然人的商人和作為法人的商人也難與其他人相別。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逐步融合。隨著經濟社會化與專業化的發展,商業職能已從交換過程向生產領域深入,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的融合趨勢導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為與商事行為難以區分,民法關于商品經營的一般準則,完全可以適用于商事行為。(3)民商分立必須以民法的高度發達為條件,商法是在高度發達的民法因其自身條件的限制無力對現行社會經濟關系作出全面調整時而產生的一個法律部門。目前我國的情況是,民法無論就其法典化還是就其理論研究本身尚有待完善和深化,民法的一些基本觀念如公平、誠實信用等也有待于進一步弘揚。在民法制度和理論本身尚有待進一步發展的條件下來實行嚴格的民商分離,不但不利于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私權觀念的確立,而且只會延緩我國民事立法的進程。(4)我國有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和深厚的群眾思想意識基礎。清朝末年,曾于光緒29年(1908年)頒布過一個所謂的《大清商律》,但其內容僅有通例9條和公司律131條,內容異常簡單且并未產生較大影響。其后雖于宣統2年(1911年)擬頒布內容較為完備的大清商律草案,但未經實行清朝即告覆亡。民國3年(1914年),當時的北洋政府曾將大清商律草案略加修訂后予以頒布,但由于其后長期的軍閥混戰使這一法律并未得到認真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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