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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后果確定上的短期消滅時效主義
所謂商事交易的短期消滅時效主義,是指法律對于基于商事交易行為所生之債的法律保護期間特別予以縮短,從而迅捷確定其行為之效果。因為商事交往頻繁,尤其需要從速了結,才能使行為人獲得豐厚的盈利,如果一次交易經過的時間過長,那么,交易當事人因較長時間的牽累,勢必無法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更無法達到其營利目的。為此,各國商事法多采短期消滅時效主義之規定,以促成交易之迅捷。基于這一立法主義,商事法對于各類商事請求權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時效期間的短期時效。例如,各國商法對于商事契約的違約求償權多適用兩年以內的短期消滅時效;對于票據請求權多適用6個月至4個月甚至2個月的短期消滅時效;海商法上對于船舶債權人的求償權多適用1年以內的短期消滅時效;保險法上對于保險金請求權通常也適用短于民事時效的短期的時效。商事營業主的介入權時限則更短,一般只有兩個星期。《日本商法典》第42條對營業主的介入權,即經理人未經營業主的允許,不能為自己或第三人從事屬于營業主的營業種類的交易,否則營業主可以將這種交易看作是為自己進行的交易。前項規定的權利,營業主從知其交易時起在兩周以內不行使時,即行消滅。
2.交易行為要素中的定型化規則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態定型化和交易客體定型化兩個方面。所謂交易形態定型化,是指商法通過強行法規則預先規定若干類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個人或組織,無論何時從事該類交易行為,均可以獲得同樣的法律效果。所謂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主要就是交易客體的商品化,即當交易之客體屬于有形物品,則給予其統一的規格或特定的標記,使交易者易于識別商品,從而實現交易迅捷。
3.交易內容上的權利證券化規則
為了加速商品的流轉和權利的讓渡,商法采取了權利證券化制度。即當交易的客體為無形的權利時,則通過一定方式將權利證券化,證券的流通實現權利的轉移,從而簡化權利轉讓程序。例如,公司法上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票據法上的各種票據,保險法上保險單,海商法上的載貨證券均為權利證券化之典型,都是以有價證券的形式表現了法律上的權利。不僅如此,法律還通過建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制度,適應大量的證券買賣及證券權利的迅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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