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製作依據與應用說明(簡體書)
- ISBN13:9787509342206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 裝訂/頁數:平裝/260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01/0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問:取消前置確認程序是《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文書樣式》為此進行了哪些相應調整?
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審理程序實行確賠合一,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故《文書樣式》是在2000年《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的基礎上進行的修訂,而對確認案件文書樣式不再涉及。與此同時,盡管《國家賠償法》取消賠償義務機關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但并沒有取消確認這個環節,故如果涉及違法歸責或過錯歸責的案件,則應在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增加對違法或過錯的確認內容,充分體現《國家賠償法》確賠合一的立法精神。
問: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與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關系是什么?
答:國家賠償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屬于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范疇。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在起草過程中,秉持了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式盡可能地保持相對統一的思路,而進行樣式的設計。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在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上,借鑒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中案號的科學區分,對文書的案號進行了系統的整合分類。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包括法賠立(立案階段不予受理案件適用“立”字號)、法賠,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案號包括法委賠立(立案階段不予受理案件適用“立”字號)、法委賠、法委賠監(依職權決定指令受理、再審的案件適用“監”字號)、法委賠提(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審理的再審案件適用“提”字號)、法委賠再(原審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的再審案件適用“再”字號)、司建(向相關單位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時適用“司建”字號)。
(二)人民法院訴訟文書通常都分為程序性和實體性的文書,在國家賠償文書樣式中,為了區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所作文書內容的不同性質,對案件實體內容作出賠償決定的文書樣式名稱確定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而對案件程序內容作出的決定,沿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通知書”名稱。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