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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81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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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81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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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北京仲裁(第81輯)》作者收集到的2011年內地中文期刊上發表的仲裁類文章大約240篇,在分類、整理的基礎上,對其中的某些具有普遍意義或帶有某種特色的文章擇其要點做一簡單介紹,以供業內人士瞭解2011年我國學界仲裁研究的動態或在從事仲裁領域的研究時參考。

名人/編輯推薦

《北京仲裁(第81輯)(2012年第3輯)》作者收集到的2011年內地中文期刊上發表的仲裁類文章大約240篇,在分類、整理的基礎上,對其中的某些具有普遍意義或帶有某種特色的文章擇其要點做一簡單介紹,以供業內人士了解2011年我國學界仲裁研究的動態或在從事仲裁領域的研究時參考。

目次

特載
我國仲裁研究之動態:2011年中文期刊仲裁研究文章綜述
2011年關於中國仲裁的英文研究文獻綜述
中國商事調解制度研究綜述(1996—2011)
專論
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若干程序性問題
我國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信託制度在中國遭遇尷尬的制度分析
新《民事訴訟法》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事由修改的理解與適用
比較研究
中韓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問題比較研究
翻譯《國際衝突預防與解決協會(CPR)國際商事仲裁中書證披露與證人提供指南》
仲裁講壇
全球性移交令或第三方支付令與1958年紐約公約
案例評析
“對賭協議”第一案分析

書摘/試閱



認定在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行之后,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執行監督。對此,執行實踐中一度爭議很大。有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只規定了重新仲裁或起訴的權利,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再通過執行監督程序對當事人進行救濟。另一種意見認為,上下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一百三十條以及眾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賦予的權利。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了第二種意見。
6.提高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質量
實踐中,存在裁定書不規范、不嚴謹的問題。如有的裁定書只有不予執行的結論,卻完全或幾乎不提供不予執行符合的具體事由的情況以及理由,有的對《仲裁法》相關規定和實踐的認知存在誤解,僅僅以裁決形式上沒有表述具體適用了哪個法律條款為由就認為構成“適用法律錯誤”的不予執行事由等。這就要求法官對《民事訴訟法》以及《仲裁法》中的有關規定認真學習,尤其是應該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七個法定事由的具體情形有正確的認識,盡量不要偏頗。比如,實踐中許多仲裁庭往往依照合同優先的法律原則,直接依照合同的約定裁決案件,而不再引用其他具體法律條款,這一做法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如果法院僅僅以形式上沒有表述具體適用了哪個法律條款為由就認為構成“適用法律錯誤”的不予執行事由,就是屬于對《仲裁法》相關規定和實踐的認知存在誤解。此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要注重加強說理性。不予執行裁定不僅當事人重視,社會重視,做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及仲裁員往往更為敏感和重視,他們又是專業機構和人士。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不予執行事由而做出的不予執行裁定,應該依照法律盡量充分的說明事由和理由,更具有說服性,使各方信服,以增強司法公信力。這也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要求裁判文書加強說理性在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體現。
7.正確認識和處理不予執行審查程序中的“新證據”
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或者沒有充分舉證或者對另一方的舉證防御不夠,到了執行階段卻提出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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