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反恐時代的宗教與法治建設(簡體書)
- 系列名: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
- ISBN13:9787511838049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章遠
- 裝訂/頁數:平裝/216頁
- 出版日: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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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因此,信教者能否結社,并認定和委派宗教神職人員,擁有宗教財產,首先取決于能否登記為合法的宗教團體。申請成立宗教性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申請籌備成立、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有批評者認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宗教團體能否被民政部門登記取決于是否得到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沒有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任何宗教團體都不能合法存在,但卻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的標準。因此宗教管理行政權力可能過大。
3.宗教團體權利
宗教團體的權利由《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主要有十個方面:按其章程開展活動、認定宗教教職人員、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組織集體宗教活動、舉辦宗教院校、選派和接受宗教留學人員、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接受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4.宗教團體義務
按照《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宗教團體的義務有以下八個方面: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宗教團體必須登記;接受民政部門和宗教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超出章程規定范圍從事活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申請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履行報批手續;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履行報批手續;選派和接受宗教留學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宗教活動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宗教活動和固定的場所兩個內涵,其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土地管理法》、《城鎮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鄉規劃法》、《建筑法》、《文物保護法》、《消防法》,等等。
1.宗教活動場所定義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我國《憲法》第36條第2款規定: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事務條例》第3條同樣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事務條例》第12條規定: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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