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3版)(簡體書)
- 系列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 ISBN13:9787511843074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 編著
- 裝訂/頁數:平裝/667頁
-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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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之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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