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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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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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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為2006年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的最終成果。《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最終能夠完成並得以出版,承蒙多方關愛。感謝我們的博士生導師馮軍研究員,治學嚴謹、視野廣闊、為人謙和,他對我們的關愛和期望是我們從事學術研究和人生進步的動力;感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陳欣新教授、沈衛利教授以及寬信律師事務所鄒星律師對《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寫作的支持;感謝鄭州大學國家“211工程”三期建設“中國社會轉型期法治建設與公民教育研究”項目對《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寫作的支持。

作者簡介

鄭文明,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土,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媒體法學、誹謗法學,代表作為《誹謗的法律規制——兼論媒體誹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楊會永,男,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土,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信息與傳媒法學。

名人/編輯推薦

《新聞媒體有效利用與適度控制的法制化研究》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提供出版資助,2006年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

目次

前言一、研究背景二、研究意義三、研究範圍的界定四、研究的基本思路第一章 控制和利用新聞媒體的法理基礎第一節 言論自由理論及其演變:從消極主義到積極主義一、傳統主義的闡釋:“思想自由市場”二、言論自由解釋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三、修正主義的闡釋:言論市場的失靈與媒體管制第二節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從混同到分立一、新聞自由蘊含于言論自由二、新聞自由獨立于言論自由三、“第四權”理論: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第三節 新聞媒體管制與言論管制的區別一、判斷管制行為合憲性標準的差別二、管制結構上的差別三、管制目的上的差別四、管制機關的差別五、管制時間上的差別六、管制方式、手段上的差別第四節 媒體類型與媒體管制力度第二章 境外適度控制新聞媒體的主要方法第一節 對新聞媒體的事先限制和事後處罰一、事先限制的歷史發展二、事後處罰與新聞自由的保障三、事先限制的現代適用第二節 對新聞媒體的內容控制一、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控制二、對涉及淫穢色情內容的控制三、對涉及誹謗內容的控制四、對涉及個人隱私內容的控制五、對涉及個人信息內容的控制第三節 對新聞媒體產權的控制一、傳媒產業的政府管制二、管制傳媒所有權的理由三、傳媒所有權管制的類型第三章 境外新聞媒體利用的法制狀況第一節 有效利用新聞媒體的理論分析一、傳播媒體的擴音理論二、政府與媒體公共關係理論三、政府危機管理與媒體溝通理論第二節 政府對新聞媒體的利用一、新聞媒體的一般性利用二、政府新聞發佈制度……第四章 我國新聞媒體控制與利用法制的現狀第五章 我國新聞媒體適度控制和有效利用的法律對策後記

書摘/試閱



雖然該學說也存在諸多被批評之處,但是林子儀認為,由于該理論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個人的自主表現,以發現自我、實現自我,因而是一種較為妥當的言論自由理論。具體原因如下:(1)追求真理和健全民主程序的最終目的都是在幫助個人的自主存在;(2)表現自我說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范圍非常廣泛,能夠涵蓋追求真理和健全民主程序說;(3)追求真理和健全民主程序說是一種功利主義的言論自由觀,言論自由僅是服務于其他價值的工具和手段;而實際上言論自由應當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本身即是個人的自主和自尊的一部分。
(三)國家與言論和新聞媒體之間關系的轉變
與傳統主義下的“思想自由市場”理論不同,上述“健全民主程序”說和“表現自我”說并不完全主張排斥國家干預言論和新聞媒體。特別是,“健全民主程序”說主張將言論區分為政治性言論和非政治性言論,根據言論的不同類型采取區別對待的方法;而“表現自我”說也開始暗含,為了保障個人人格的完善發展,除了國家不得肆意干預言論自由外,更需積極主動地提供條件和幫助,使個人能夠利用新聞媒體發表自己的言論。
米克爾約翰的“健全民主程序”說強調言論與民主政治之間的關系,因此它主要關心對政治性言論的保護,而對文學、藝術、商業等非政治性言論的保護漠不關心。顯然,這一點嚴重限制了言論自由的保障范圍,受到了很多批評。后來,米克爾約翰將“政治性言論”概念予以擴充。米克爾約翰在晚年認為,大眾參與民主政治運作,會影響政治決定的言論,不僅限于純粹的政治言論,即任何涉及必須由大眾直接或間接投票表示意見且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問題的言論;其他的言論只要會增進個人的聰明才智、完善對人生價值的體會,都應為“政治性言論”,如有關教育的各種言論、與增進人類對世界的了解及知識有關的哲學性和科學性言論、文學及藝術創作、大眾對公共問題的討論。這雖然彌補了言論保護范圍的不足,但卻使其理論喪失了原有的好處,即將言論限于“政治性言論”便于建立起一個統一適用的法律原則。不過,無論如何,該理論為“政治性言論”(political speech)與“商業性言論”(commercial speech)的區分奠定了基礎,從而確立了“政治性言論”的保障力度強于“商業性言論”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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