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政府角色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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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六屆人大五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根據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認真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同年4月,國務院委托國家經委召開全國承包責任制座談會,具體布置國有企業改革議程和部署全面推行合同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兩點:一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國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二是按照包死基礎、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此后,承包經營責任制在我國國營企業中廣泛推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理論成為我國理順國家和政府與企業之間關系的一種基本理論,已廣泛為人們所接受。特別是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明確提出:“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把經營權真正交給企業,理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關系,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是建立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兩權分離”原則的確立在當時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順國家和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兩權分離”原則為指導,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推行,使我國國營企業改革有了重大突破。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合同制治理方式,是政府采用行政契約的方式行使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企業通過契約獲得委托經營權,它所陳述的是政府的代理人——企業要為自己的委托人——政府所做的事務。這種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質上是一種績效合同,其中可能包括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激勵和約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行為。但實際上政府與企業之間仍然是通過行政合同制關系來聯系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而不是通過市場機制,特別不是通過資產市場來建立政府與企業間的企業資產產權關系。
198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企業合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繳國家利潤,包完成企業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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