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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的國際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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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的國際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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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的國際比較研究》從法律視角出發,通過規範研究與實證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主要研究方法,對世界各國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問題進行比較研究,進而對中國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完善的可能進路進行探討。總體思路是:從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護的界定人手,分析國內和國外的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法律如何在靜態狀態和動態的運作中保障少數民族權利,少數民族權利受到侵害時司法如何提供救濟,最後針對存在的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基本路徑。我們擬將本研究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少數民族權利概述。少數民族不僅享有主體民族所享有的一切權利,而且他們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還享受一系列特殊的權利,以保障其群體的延續以及文化、宗教和語言的發展。第二部分:國際公約和少數民族權利保障。尊重基本人權和文化多樣性是當今世界得到人們普遍認可的兩個最重要的基本價值取向,少數民族權利保障問題恰恰同時涉及這兩個基本價值取向。因而從聯合國憲章到一些專門性少數民族權利公約,都對這一問題給予了充分的關注,並把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和世界的長治久安、繁榮發展聯繫在一起。在本部分我們將對國際法有關少數民族權利方面的公約及其對國內法的意義進行分析。第三部分:國外保障少數民族權利的相關法律機制。目前,國際上關於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的問題,越來越多地引起各國政府的重視,許多國家對此做出了積極的反應。在本部分將具體介紹西歐、北歐、北美等地區一些較為典型的國家的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機制。第四部分:中國少數民族權利的法律保護。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問題,努力通過立法及實施各種惠民政策等途徑來保護少數民族權益。除了在憲法指導下在各個實體法和程序法中規定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各種規定之外,我國關於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還根據民族分佈的特點分別從兩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通過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對有關少數民族的權利加以規定;二是通過專門立法對散居少數民族的權利加以規定。第五部分: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發生了重大的變遷,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和發展面臨著眾多的問題。在本部分,我們將根據實證和理論分析,探討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總結出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著重指出一些其中的瓶頸問題,以便我們的相關制度和措施能夠有的放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第六部分:完善我國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對策和建議。本部分在對國內和國際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法律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將根據我國國家制度、國情和民族狀況,從實體性相程序性法律運作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構模式、措施和可行性建議。.

名人/編輯推薦

《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的國際比較研究》由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言一、選題的理論和實際意義二、國內外研究現狀三、本課題研究的主要觀點、內容四、研究方法第一章少數民族權利概述第一節國際上對“少數民族”的各種解釋第二節我國的少數民族概念第三節少數民族權利法律保護概述第二章國際公約對少數民族權利的法律保障第一節國際公約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第二節地區性人權公約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第三章世界一些國家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第一節歐洲國家的規定第二節美洲國家的規定第四章我國法律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障第五章我國法律在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第六章完善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法制的建議結語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此外,《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也規定在經濟發展中考慮少數民族的利益。其第5條第2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對于發展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資金,可以根據財力給予適當照顧。《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10條還規定,“信貸部門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貸款額度、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方面給予優惠”。第11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對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企業以及生產經營少數民族用品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第1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組織有關經濟、技術部門,加強同少數民族地區和農村散雜居少數民族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少數民族因文化素質或適應能力、工作能力等原因,可能很容易被主要產業部門所淘汰。《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中的上述規定充分考慮城市中少數民族的生存狀況,體現了國家對少數民族的關切。
我國還通過授權民族地區變通實行法律,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權。少數民族地區具有不同于非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國家考慮少數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的特征和需要授權少數民族地區在堅持憲法的前提下變通使用有些規定,體現在變通規定中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利益。變通規定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立法權的機構,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權和當地民族的特點,以變通規定的形式,保證國家法律在本地區的正確貫徹實施的一種地方性民族自治立法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對自然資源有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根據該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自然資源的特點,制定有關自然資源方面的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國家作為義務主體,對于民族經濟平等權、民族經濟發展權、民族經濟獲得幫助權都是應當做出保障行為。《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8條強調,上級機關有保護民族自治機關決策權的責任。該條規定,“上級國家機關非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同意,不得改變民族自治地方所屬企業的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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