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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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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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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釋義》對《處分規定》的立法精神和條文的立法意願進行了闡釋,特別是對各類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處分的標準作了符合立法意願的解讀。.

名人/編輯推薦

《<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釋義》是學習和貫徹落實《處分規定》必備的基礎性教材和工具書,供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全面掌握各類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構成及其量紀標準,作為查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做好執紀辦案工作的參考。

目次

第一部分屈萬祥同志在貫徹落實《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2012年9月20日解學智同志在貫徹落實《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2012年9月20日楊春光同志在貫徹落實《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2012年9月20日監察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通知2012年7月19日 監辦發[2012]12號第二部分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2012年6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釋義第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 中發(2003)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佈第八次修正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摘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0月17日 法發[1996]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9月17日 法釋[2002]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5日 法釋[2002]33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摘錄)2010年5月7日公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摘錄)2011年11月21日公佈.

書摘/試閱



(一)稅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三)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一般規定。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納稅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稅款的;稅收保全措施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稅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決撤銷的;有其他依法應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情形的。
3.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向被保全人送達《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通知書》,告知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內容和依據,并通知其在限定時間內按照規定辦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事宜。稅收保全措施涉及協助執行單位的,應當向協助執行單位送達《稅務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相關事項。
(四)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的禁止性規定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但是,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稅務稽查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稅務機關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稅務人員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直接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行為人,或者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起主要作用的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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