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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0行政組織法史料彙編與點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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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0行政組織法史料彙編與點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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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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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行政組織法史料匯編與點評(1950-1960)》主要收集了1950~1960年我國所有的行政組織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對其進行了點評。“法規匯編與點評”系列的整理和出版是為理論研究所做的基礎性工作,同時又使一些散見的法律文獻整體再現。該著作表現出了如下的特點:其一,對建國初期的行政組織法規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這些較為珍貴的歷史文獻,與此同時,還收錄了現行的國家機關組織法。并通過體系化的梳理工作,使其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結構,從效力層級到歷史沿革,都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說明,從而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其二,對上述法規予以了詳細的點評。該點評立足于所匯編的法律典則的總體內容,從宏觀上對每一典則的立法背景、立法特點進行把握,梳理和總結了創新性的制度,并對法規的影響進行了分析和評價,而非對每一個法律典則進行條文注釋。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組織法史料匯編與點評(1950-1960)》的主編是上海政法學院副院長關保英同志,其主編的司法部統編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同,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行政組織法史料匯編與點評(1950-1960)》的主要撰稿人均為上海政法學院的老師,先后參與了《行政法奠基史》、《外國行政法編年史》、《英國教育行政法》、《人民調解法律法規匯編》等書的編寫工作。

目次

學術文庫?總序
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總序
編寫說明
一、行政組織法史料匯編與點評(1950-1960)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
工商業稅民主評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
鐵道部行車安全監察室暫行組織規程
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
政務院關于開展職工業余教育的指示
各級職工業余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條例
省、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通則
勞動保險委員會組織通則(試行草案)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調整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調整地方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
工商業聯合會組織通則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命令規定財經部門設監察機構頒發監察室暫行組織通則及編制原則
省(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經機關與國營財經企業部門監察室暫行組織通則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監察機關設置人民監察通訊員通則
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批準將綏遠省劃歸內蒙古自治區并撤銷綏遠省建制的決定
內務部關于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
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郵電部關于建立責任制的指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關于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各省人民委員會設置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決定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工業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采購部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撤銷熱河省、西康省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組織簡則
國務院秘書廳組織簡則
國家計量局組織簡則
國務院法制局組織簡則
國務院人事局組織簡則
國家檔案局組織簡則
國務院專家工作局組織簡則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簡則
國務院關于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機關精簡工作的指示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計劃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組織簡則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
國務院專家局組織簡則
中央救災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國工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定
關于提請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議案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將直轄市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調整若干直屬機構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調整直屬機構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農業機械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設立對外經濟聯絡總局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第三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撤銷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設立中央手工業管理總局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將交通部所屬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第四機械工業部的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第五機械工業部和第六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設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的議案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將全國物價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議案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將國務院編制委員會改稱國家編制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設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議
二、現行組織法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書摘/試閱



第一條 本通則關于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織,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制定之;關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根據地方民族工作的需要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與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省(行署)、市、專區、縣各級人民政府(包括民族民主聯合政府)依據轄區民族工作的需要,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相當于專區以上的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于必要時,亦得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
少數民族人口極少的省(行署)、市、專區、縣各級人民政府,不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者,應于各該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中設置專管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該地區的民族事務。
第三條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設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省(行署)、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設立,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專區、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設立,層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準,并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相當于專區以上各級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因必要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時,其批準及備案手續比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務的行政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和監督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民族政策及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民族事務的各項法令和決定的執行。
二、督促和檢查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聯合政府政策的實施。
三、協助關于逐步發展各少數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事宜。
四、辦理關于加強民族團結的事宜。
五、協助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研究。
六、領導和管理民族學院及研究、編譯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培養民族干部。
七、聯系同級各部門,辦理其他有關少數民族的事務。
八、指導下級民族事務委員會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管民族事務的機構或專人的工作。
九、承辦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十、接受和處理各民族人民對民族事務的意見。
第五條 為貫徹民族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得邀請有關各部門派員出席或列席各種會議,同時亦得派員出席或列席各部門的有關會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規定組成之:
一、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原則上國內各個少數民族均應有委員一人;人口在三十萬至百萬者,應有委員二人;人口在百萬至二百萬者,應有委員三人;二百萬至四百萬者,應有委員四人;四百萬以上者每增加二百萬人口,得增加委員一人。委員名額的分配,在上述原則下,得酌量照顧民族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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