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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律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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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律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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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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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律與實踐》內容簡介:中國家行政機關、公益性的企業、社團組織等相關利益者,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互動合作,整合各種資源,實現高效協調運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這里所指的“制度安排”,是國家立法機關分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的一種活動,亦即立法。

名人/編輯推薦

《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法律與實踐》中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其管理機構承載的責任不僅僅是企業經營,還包括相關機場區域的行政管理。西方現代城市管理理論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城市管理唯一主體的認識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了,城市管理主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應包括公益性的企業、社團組織等。

目次

序一
序二
引言
第一章行政處罰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執行
第一節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第二節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三節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節行政處罰的救濟
第三章民用機場的公益性和收益性
第一節民用機場的基本定位
第二節民用機場的政府管理
第三節民用機場的企業管理
第四章機場管理機構的公共管理職能
第一節機場管理機構的屬性
第二節機場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章機場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權
第一節機場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第二節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立法實踐
第三節機場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監督
結語一
附錄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附錄三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
附錄四重慶市民用機場保護條例
附錄五湖南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附錄六云南省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
附錄七深圳市寶安國際機場管理辦法

書摘/試閱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并認為被告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否則原告起訴后,無人應訴,訴訟活動自然無法進行。行政處罰訴訟的被告可能是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體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處罰行為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處罰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處罰行為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處罰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被處罰人對原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作出原處罰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處罰行為的,該共同機關為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該組織為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處罰行為,委托的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所作的行政處罰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或該工作人員所隸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后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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