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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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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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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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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法典(應用版)》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係和發佈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法典(應用版)》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應用版)》系列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三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本次再版,增補和修訂了2010年11月以來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并對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社五十余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專業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十套法律法規工具書,集專業和經驗于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十年法規編纂之經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千個法律知識點,采用法規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文件,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新型、應用型法律工具書。
2.全面便捷。“分類法典”系列共有40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發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重在應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應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新:
(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系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
(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于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
(4)部分分冊特別加收“文書范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冊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
4.動態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即可。對于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資訊產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本套“分類法典”一定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本書不斷完善。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12年9月

書摘/試閱



第三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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