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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講義(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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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講義(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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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經濟學這門學科還太年輕了!目前所有的經濟學教科書都充滿了錯誤!”
不要急於震驚或反駁,當你讀完這本書後,一定會有不同的態度。本書根據作者向本科經濟學專業學生講授的經濟學內容整理而成,原汁原味,活潑生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案例,結合張五常教授的《經濟解釋》三卷本,對經濟學的基本概念進行了系統闡述,並對當前經濟學界對這些概念的誤讀一一加以批判修整,“彪悍蠻橫”,有理有據!不論是想走進經濟學殿堂的零基礎學生,還是想重溫經濟學奧妙的大眾讀者,本書都讓人受益匪淺。

作者簡介

李俊慧,女,1977年生。在廣州中山大學攻讀經濟學與管理學課程,獲博士學位。期間曾以交換留學生身份在日本早稻田大學就讀一年。現從事經濟學、國際貿易等方面的教學與研究工作。2001年在張五常教授到中山大學講學之際與之認識,獲其青睞,從此結下亦師亦友的深厚交情。2006年起在網上主持張五常博客。

目次

第一講 入門簡介
第二講 經濟學是一門社會科學
第三講 自私的假設
第四講 稀缺 競爭 市場與非市場
第五講 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
第六講 經濟思想史: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
第七講 均衡 最優 邊際
第八講 需求定律
第九講 供給曲線 供求理論 政府對價格的干預
第十講 消費者理論
第十一講 成本的概念
第十二講 租值的概念
第十三講 直接成本與上頭成本
第十四講 交易費用

書摘/試閱

第一講 入門簡介
在正式地開始經濟學的學習之前,我有必要先跟閱讀本書的讀者打一支預防針。這支預防針就是:不要盲目地相信傳統的經濟學教科書!
一般人們都會認為,教科書上印刷的內容就是金科玉律,一定是沒錯的。但經濟學的情況卻不符合這一般的認為。傳統的經濟學教科書裏,其實充滿了錯誤!
為什麼會這樣?這是因為經濟學這門學科還太年輕了!
先介紹一下經濟學的發展歷史吧!美國是哪一年獨立的?應該很多人都能回答出來,是1776年。就在這同一年裏,英國有一位叫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人出版了一本書,這本書的名字很長,所以它的中譯名一般是使用其簡稱《國富論》。這本書的出版,標誌著經濟學成為了一門學科。也就是說,亞當?斯密是經濟學的開山鼻祖,相當於是武俠小說裏的那個武當派的張三豐一樣。而在那之後從事經濟學的學習與研究的人——包括你我——都是他的徒子徒孫。
由此可知,經濟學其實是一門很年輕的學科,跟美國的年齡一樣大,才兩百多三百年不到。這對於一門學科來說,是很短的時間。正因如此,這門學科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充滿了錯誤是理所當然的。
一般人會覺得物理學之類的自然科學基本上是沒有錯誤的。但別忘了,物理學是在幾千年前的亞裏斯多德就已經開始研究了。直到近代之前,物理學都發展了幾千年了。眾所周知,當時的物理學裏是充滿著多麼多、又是多麼厲害的錯誤!物理學家錯誤地認為,物體下降的速度是跟物體的質量有關。今天人們都知道,這完全是錯的。物體下降的速度跟物體的質量毫無關係,從表像看起來石頭比羽毛下降得快,只是因為它受到的空氣摩擦力比較小而已。還有天文學,錯誤的地心說統治了多長時間?
相比之下,才發展了三百年不到的經濟學,教科書裏充滿了錯誤又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呢?只因為是寫進了教科書裏就不假思索地認定是沒錯的,那才值得驚奇哩!事實上,很多經濟學教科書的作者,其實他們未必完全認為自己寫進教材裏的內容都是對的,只是寫教科書不是寫學術著作,要講究隨大流。目前學界一般認為是什麼,他就得按著那個多數人的想法來寫。可是,有一句話大概很多人都很熟悉的,那就是:真理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上的!
既然隨大流的經濟學教科書已經有那麼多了,所以我決心要寫一本不隨大流、而是只講授我認為是正確的東西的經濟學教科書。所以,此書會把傳統的經濟學教科書裏正確的內容挑選進來,並不斷地批判、糾正那些我認為是錯誤的地方,還會不斷地補充我認為是正確的東西,所以本書看起來內容會跟市面流行的經濟學教科書有相當多的不同之處。
當然,我認為是對的,也不一定真的就是對的,我只能是把我認為是正確的東西寫進來。本書的讀者要明白一點:在中學時代,學生學習的是基本知識。但打是從中學畢業之後,在大學裏、在社會中,更重要的不是學習知識,而是學習一種有邏輯地獨立思考問題的能力。如果你們對上述的話感到困惑:傳統的經濟學教科書充滿了錯誤,而我這本書裏寫的也不一定全對,那怎麼辦?那就要用你們的腦子去好好地思考,客觀地衡量,決定你要接受哪種說法,甚至是你覺得都不對,那就你自己想出一種更合乎邏輯的說法來。
本書的內容師承于張五常教授的三卷本《經濟解釋》,對傳統經濟學教科書的參考則來自于張五常的老師赫舒拉發(Jack Hirshleifer,1925-2005)為美國大學本科的經濟學專業學生所編寫的中級教材《價格理論及其應用》。該書的中文版是我與周燕合譯的,張五常教授為該書作序《受教的經歷——為老師的課本序》,裏面有這麼一句話:“同學們今天讀赫師的《價格理論及其應用》,不要相信,要考慮,要衡量,而更重要的是要不停地提出問題,找其他同學或老師出氣吧。”這,才是大學的學習!也才是真正的學習!
願與所有閱讀本書的人共勉!
第三講 自私的假設
上一講講解了經濟學是一門科學,而科學是從一個或若干基本假設、公理出發,以邏輯來構造能解釋事實的理論體系。所以接下來這一講就是關於經濟學的假設的。
第一節 自私
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是“人是自私的”,這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比較冠冕堂皇的好聽說法是“人是理性的”。又由於經濟學這樣假設人的本性,所以又把經濟學所研究的人稱為“經濟人”。這樣,自私、理性人、經濟人,都是同一個意思,沒有區別。
說人是自私的,是指人會盡可能地以最小代價達成最好結果,就是俗話所說的“趨利避害”,所以通俗地說是“自私”,說得好聽就是“理性”(Rationality)。在不同的情況下,“最小代價”通常又會用最低價格、最低成本等的說法來取代,而“最好結果”就可以等同於最高收入、最大收益等。
注意,別把自私跟“損人利己”等同起來。利己是自私,但不一定損人,除非損人是達成利己目標的代價最小的方法。其實很多時候,要達成利己的目標,代價最小的方法可能恰恰是利他!第一講裏提到過亞當?斯密是經濟學的鼻祖,他在他那本標誌著經濟學成為一門學科的《國富論》一書裏,說過一段名言,大意是說,麵包師傅烤制麵包來滿足我們的消費需要,為的是他個人的利益——就是想從我們那裏得到買他麵包的錢。於是,主觀上他是為了自己好,但客觀上他是為我們提供了充饑的食物,也就是對其他人有好處。事實上他也可以攔路搶劫從我們那裏得到錢,但這會給警察抓去坐牢;他也可以做乞丐向我們討錢,但願意平白無故地掏錢出來給他的人不多,一天下來的收入多半不如賣麵包。總之,他衡量過得到這筆錢的不同方法的代價之後,他選擇了代價最低、收入最高的一種,那就是賣麵包了。
當然,如果這個地區治安不好、警力不足,搶劫很容易,被抓起來的風險卻不高,以至於搶劫的代價比賣麵包還低,這人就會不賣麵包,轉行做賊去了。所以,是選擇守法,還是選擇犯罪,也是人在自私的支配之下,衡量著收入與代價(或成本)的結果。

據說,其實討錢的乞丐收入也不低,只怕做麵包師傅的收入還不如他們。但通常來說人們還是不太願意選擇做乞丐,這是因為乞丐是被人看不起的,麵包師傅相對來說比較能得到尊重。這說明什麼呢?這說明前面說的收入,不要狹隘地理解為只是金錢收入或貨幣收入,其實還包括名譽、尊嚴等這些非貨幣收入。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加起來才是完整的收入。同樣,代價或成本也是這樣,貨幣成本與非貨幣成本加起來才是完整的成本。最終沒有選擇做乞丐的人,一定是因為他計算下來之後發現做乞丐的總收入不比麵包師傅高,總成本不比麵包師傅低,自私仍是支配著他的行為。
再深入地思考一下,為什麼麵包師傅的非貨幣收入高於乞丐呢?這是道德觀念造成的,道德就是褒獎麵包師傅而貶低乞丐。為什麼道德觀念要引導人們覺得做乞丐是丟臉的事呢?因為做麵包師傅對他人(社會)有貢獻,創造了新的財富,就是為他人提供了麵包。可是乞丐呢?他沒對他人作出什麼貢獻,沒為這個社會創造出什麼新的財富,只是把財富從捐錢的人那裏轉移到自己那裏去。也就是說,道德是在引導著人們通過利他來自利!這就是人類社會需要道德的原因!道德褒獎利他的自私行為,貶低不利他(如行乞)的自私行為,譴責損人(如搶劫)的自私行為——所以搶劫的代價不僅僅是會被法律制裁,還有要承受道德譴責的壓力這種非貨幣成本,因此道德的存在增加了搶劫行為的總成本——其實與市場用價格引導自私的人做利他的事、法律用刑罰阻止自私的人做損人的事,是殊途同歸的。
傳統道德讓人們覺得做乞丐是很丟臉的事,可現代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本質上卻是一種公然鼓勵人們做乞丐的制度。福利制度的初衷據說是要救弱扶貧,但客觀的效果卻是養懶人。道理很簡單:對於一個不病不殘、四肢發達的人來說,既然坐在那裏不工作也能有收入,又沒有做乞丐很丟臉的心理負擔(非貨幣成本),何樂而不為?希臘如今深陷國家債務危機之中,真的是希臘人天生比其他國家的人更懶惰或更自私嗎?不,是長期的社會福利制度不但將自私的人引向懶惰,還敗壞了以自力更生為美德、以好吃懶做為惡行的道德觀念。人們把向政府伸手要錢視為理所當然之事,毫無羞恥之心,政府不給就罵政府,甚至政府給少了都要罵,正是俗話所說的“端起碗吃肉,放下碗罵娘”——憤青就是這樣養成的!

第二節 基礎假設不需要真實

有人可能會不服氣地說:“我是不自私的!經濟學假設我是自私的,這是錯的!”然而,科學裏的假設、公理都是不需要證明的,也就不需要是真實的,或是正確的。但它們需要經受事實的驗證,那就是在它們的基礎上推導出來的理論要能解釋現實,如果不能解釋,科學家就要修正、或甚至不再接受這些假設、公理;但如果能解釋,科學家就接受它們。所以,能否定自私的假設的,不是它本身是否真實、正確,而是從它推出來的理論能不能解釋現實。
有搞“實驗經濟學”的人孜孜以求於用實驗來證明“人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設是錯的。然而這犯了很簡單的邏輯錯誤。邏輯學上,要驗證“由A推出B”,是要用“由非B是否推出非A”來驗證的。說事實上是非A,所以推不出B,是大錯!例如,要驗證由“天在下雨”(A)推出“天上有雲”(B)是否正確,是要用“天上沒雲”(非B)是否能推出“天沒下雨”(非A)來驗證的。說“天沒下雨”(非A)因此推不出“天上有雲”(B),顯然是錯的。以實驗推翻“人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設,就以為能推翻經濟學的解釋,當然也是錯的。
以下再舉一個虛構例子來更進一步地說明,經濟學的自私或理性假設即使完全錯了,也絲毫不影響它正確地推斷事實的能力:有一群人要建加油站,可供選擇的地點有公路、深山、荒漠這三個地方,並假定這三個地方建加油站的成本是一樣的。經濟學假設人是自私的,根據這假設,經濟學推斷這群人會把加油站建在公路旁。但是原來這群人其實是白癡,經濟學假設他們是自私的,也就是理性的,完全錯了!可是不要緊。這群白癡亂建一通,有些人把加油站建到深山,有些人建到荒漠,當然也有些人碰巧是建到公路。一段時間之後,建在深山、荒漠的加油站因為收入不夠彌補成本而破產倒閉了,只有建在公路旁的加油站生意滔滔,存活了下來。光是從最後的結果來看,那不是跟經濟學假設這群人是自私理性的,會在公路旁建加油站的推斷是完全一樣的嗎?這就夠了!這群人本來是因為什麼緣故把加油站建在公路旁——是經過精明的計算,還是其實純屬碰巧——,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終的結果是公路旁會有加油站,深山、荒漠裏不會有,經濟學的推斷沒有落空!
弗裏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在他的《價格理論》一書裏也舉過另一個類似的例子。植物朝著太陽生長這個現象,生物學裏有一套理論去解釋,就是葉子的生長需要陽光來進行光合作用,所以朝著太陽的那個方向葉子長得多、背著太陽的那個方向葉子長得少,久而久之這植物就呈現出往太陽那邊長過去的樣子。但經濟學也可以解釋這個現象的。怎麼解釋呢?就是假設植物是自私的,對它來說陽光是有利於它生長的好東西,所以在趨利避害這一自私本性的支配之下,它就趨向於朝著太陽生長。顯然“植物是自私”的假設是不對的,植物怎麼會有思想呢?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用經濟學來解釋這一現象,跟生物學用光合作用來解釋,推斷的準確性如出一轍!
事實上,現在出現了一門叫“生物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就是拿經濟學這自私的假設為基礎,推出可以解釋生物現象的理論。而生物學的研究,反過來也在支持著經濟學這個自私的假設。生物學上有一本很有名氣的書叫《自私的基因》。眾所周知,物種進化是通過基因突變來進行的。但這些突變有的符合自私性質,有的不符合。只是不符合自私性質的基因會在物競天擇中遭到淘汰,符合自私性質的基因就生存下來,這些生存下來的基因不斷地複製、繁衍,就使得自私性質不斷地加強、遺傳,於是最終決定了物種(當然包括人在內)的天性是自私的。這過程不是跟上述所說的白癡建加油站很相似嗎?基因突變就跟白癡選擇建加油站的地點一樣,都是隨機的。但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使得最終能存活下來的加油站或基因,一定是符合自私性質的。很多人都知道,“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觀點是達爾文提出來的;但可能不是很多人知道的是,達爾文恰恰是在看了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一書,受到書中關於“自私”的論述的啟發之後,才提出這個觀點的。
不過,話說回頭,人的本性到底是不是自私的,甚至是不是像《自私的基因》一書所說的那樣,從基因的層面上就已經是自私的,這都不重要!因為自私在經濟學裏是一個基礎假設,不需要證明,只需要接受!誰不肯接受,那就不要來研究經濟學。當然,你可以發明一個以“人是無私的”假設為基礎的學科,參與那學科的人都必須接受你那個假設,但是在你那無私的假設的基礎上推出來的理論,就要經受事實的驗證了。如果事實沒有推翻你的理論,你就自成一家,可稱為“無私經濟學”,現在這一套經濟學大概就要改名為“自私經濟學”了。但如果事實推翻了你的理論,你就只好修正、甚至放棄你這個與現在的經濟學這自私假設針鋒相對的假設了。顯然,迄今為止還沒有人能做到這一點,這就說明在“無私”的假設的基礎上推出的理論是解釋不了事實的,也就沒法成為一門學科。
幾何學上卻確實出現過改變基本假設而構建出新的學科的事情。中學階段所教授的幾何,嚴格來說應該叫做“歐氏幾何”,因為它是古希臘人歐幾裏德構建起來的。歐氏幾何有五大公設,也就是有五個基本假設。其中第五個公設所導出的公理稱為“平行公理”,就是人們很熟悉的“過直線外一點只能作一條直線與已知直線平行”的命題。但是在19世紀的時候,一個俄國人採用了一個與之矛盾的公理,即“過直線外一點至少能作兩條直線與已知直線平行”,結果在這新的公理的基礎上也推導出一套邏輯上毫無矛盾的新的幾何理論體系。此後,另一個德國人又在另一個與之矛盾的公理“過直線外一點不能作直線與已知直線平行”的基礎上也推導出另一套邏輯上毫無矛盾的新的幾何理論體系。就是這樣,人們把以平行公理為基礎的幾何稱為歐氏幾何,凡是以與平行公理相矛盾的其他公理為基礎的幾何稱為非歐幾何。
科學就是這樣:它有一個或若干的基本假設,這假設無需證明,也不需要是真實或正確的,但參與這門學科的人,就得接受、遵守這假設。誰有本事,可以自己弄一個與之不同的假設出來,另起爐灶。但這爐灶能不能起得來,是由解釋事實來驗證的。

第三節 自私假設不可違反

既然經濟學已經假設了人是自私的,就不能再同時假設人也可以是不自私的。也就是說,在經濟學裏絕對不允許用不自私來解釋人的行為,也絕對不允許有所謂的不自私的情況出現。這跟上面說的幾何學是一樣的:歐氏幾何裏假設了平行公理成立,在它的體系之內就絕對不允許出現與這公理相違背的定理。非歐幾何裏假設了平行公理不成立,非歐幾何裏的定理就不能放到歐氏幾何裏使用。法律學也有類似的情況。憲法的地位是一國的基本法,也就相當於是假設、公理一樣,一國之內的所有其他法律,絕對不允許跟憲法有衝突,否則就必須修改或甚至廢除。
試想一下:如果經濟學假設人既是自私的,又是不自私的,會出現什麼問題呢?會出現什麼現象都能解釋,但其實又什麼都沒解釋的問題。比如說看到有人騙錢,就說因為他是自私的;但看到有人捐錢,就說因為他是不自私的。這樣所有行為都解釋了,但其實什麼都沒解釋。那到底人什麼時候自私,什麼時候不自私?事前怎麼能判斷某個人會騙錢還是會捐錢?前面已經說過,解釋已發生之事與推斷未發生之事是同一回事,實際上人們更需要理論幫助他們的,是做推斷。如果人既是自私的、又是不自私的,那人們是沒法做推斷的,其實是因為人們沒能真正地做出解釋。
但是也不能說,這人騙錢是因為自私,那人捐錢也是因為自私。自私是個假設,不能直接用來解釋現象,否則這個解釋就是直接假設出來的,也會出現什麼都能解釋、但其實什麼都沒解釋的問題。騙錢的解釋容易做,其實前面說那麵包師傅改行去搶劫的例子就是類似的解釋。如果騙錢很容易成功,而且不會被警察抓到,自私的人就會傾向於去做騙錢的事。
捐錢呢?如果你知道對方是個家境富裕的小孩,他沒有你的捐錢也能讀書,你傾向于不捐錢給他;但如果你知道對方是個家境貧寒的小孩,沒有你的捐錢就讀不成書了,你會傾向于捐錢給他。再進一步,如果那小孩雖然家境貧寒,但無心向學,你就是捐了錢給他,那書他也讀不下去,你會傾向于不捐錢給他。但如果那小孩勤奮好學,缺的只是錢,不缺讀書的熱情與智商,你會傾向于捐錢給他。繼續進一步,你所在的城市裏有慈善機構,你在市里跑幾裏路就可以把錢捐出去,你會傾向于捐錢;但如果你得自己開車或坐車跑幾千公里到山區去把錢送到那孩子的手裏,這麼麻煩你會傾向于不捐錢。又如2011年發生了“郭美美事件”之後,你發現原來捐給慈善機構的錢其實有相當一部分是到了郭美美之流的人手上,而根本不是家境貧寒、勤奮好學的孩子手上,你會傾向于不捐錢——事實上,自從郭美美事件發生以來,中國紅十字會收到的捐款大幅減少,甚至據說有瀕臨破產的危險!
捐錢雖然是一種慈善行為,表面看起來似乎與自私的本性完全是矛盾的,但其實自私的本性仍然是深深地影響著人們的捐錢選擇。因為自私就是以最小代價達成最好結果,人們做善事時想要得到的最好結果,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幫到真正有需要的人。幫助家境貧窮的孩子比幫助家境富裕的孩子更能達到這個結果,幫助勤奮好學的孩子比幫助無心向學的孩子更能達到這個結果,有可靠的慈善機構幫你把善款送到有需要的人手上比起要你自己去送成本(代價)更低,但如果這慈善機構其實不可靠那就還不如你自己親自送過去更能達到這個結果……所以,人有利他、慈善等行為的事實並沒有推翻自私的假設,因為即使利他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依然還是想以最小的代價來達成它,也就是自私仍然在支配著你的行為!
不能直接使用自私的假設來解釋捐錢行為,但可以指出,在不同的條件之下,自私是怎麼支配著人們的捐錢行為發生變化的。這些不同的條件,在經濟學上稱為“局限條件”,或有時譯成“約束條件”(constraint conditions,或簡稱為constraints)。“局限條件”是經濟學裏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對人的行為的客觀約束。自私也是對人的行為的約束,但它是假設,不是真實存在的客觀事實——也不需要是!但局限條件就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客觀事實。
經濟學不能直接使用自私的假設來解釋行為,而是要先指出不同的局限條件,然後邏輯地推導出一個自私的人在那樣的局限條件下會怎麼做,這就是推斷,也是解釋。最後還要調查事實上人們是不是真的那樣做了。如果真的是那樣做,那就是事實驗證了自私的假設;如果人們其實不是那樣做,就是事實推翻了自私的假設。
包括前面對搶劫或騙錢的解釋,其實也不是直接使用自私的假設的。那解釋是指出不同的局限條件:一種局限條件是警察很給力,搶劫或騙錢的人都會受到足夠嚴厲的懲罰,在這種局限條件下人們受自私本性的支配,是不會去作奸犯科的。另一種局限條件則是警察不給力,犯法也不會得到應有的懲處,在這不同的局限條件下人們同樣是受著自私本性的支配就可能會去犯法。
總而言之,人們有不同的選擇,表現出不同的行為,不是因為有時自私、有時不自私,而是因為局限條件不同。使用經濟學解釋已發生之事或推斷未發生之事的時候,一定不能基於改變那自私的假設,而只能基於考查那局限條件是否有所不同。

第四節 理性不等於正確

傳統或教科書經濟學經常不知不覺地違反了自私這基本假設而犯錯,表現為一邊說人是自私的、理性的,另一邊卻又大談“非理性”——如股市漲得太厲害就說那是“非理性繁榮”!本講一開頭就已經說過了,自私、理性、經濟人等說法是同一個意思。所以說“人是非理性的”就等同於說“人是不自私的”,完全違反了經濟學的這一基本假設,因此是嚴重的錯誤!當然,有些經濟學家也會謹慎地說,股票指數是多少點才算非理性很難說得清,但這根本不是說不說得清的問題,而是經濟學裏就是禁止使用非理性來解釋人的行為!這跟在非歐幾何裏就是禁止使用平行公理是一個道理。
無論股票價格上漲得多麼的瘋狂,那都是理性的!這話可能讓人覺得難以接受,但關鍵在於:說人是自私或理性的,不等於說人總能做出正確無誤的選擇。說無論股票價格上漲得多麼的瘋狂都是理性的,可沒說那是正確的。理性(或自私)就是正確的嗎?姑且不論前面提到的犯罪也是理性(自私)的行為、但它們在道德倫理上是不正確的那種情況,這裏說的是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人們做出任何一種選擇的時候,他都是基於理性(自私),也就是他選擇了他認為是代價最小、結果最好的行為。但這選擇做出之後,最終的結局可能證明他錯了,也就是他沒有得到最好的結果,或者是付出了較大的代價。
就以炒股為例,一個人買入股票的時候當然是因為他認為股票會漲價,否則他怎麼會買呢?但股票完全有可能在他買入之後卻跌價了,於是他遭受了損失。這說明他非理性嗎?不,這只是說明他預計錯誤!為什麼他會預計錯誤?很簡單,因為他不是無所不知的上帝!他以為股票會漲,卻原來股票是跌的。他要早知道股票是跌的,他絕對不會去買。所以他不是因為非理性,而是因為不知道!如果他明知股票會跌他還買,那才是推翻了理性的假設。顯然,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人是理性的,但人不是無所不知的,這“無知”其實又是一個局限條件!股市裏有些人有可靠的內幕消息,相對於沒有內幕消息的人來說,他們知道得更多,也就是受到局限條件的約束較小,所以他們的選擇就顯得比受無知這局限條件約束的人更準確,這並非因為他們更理性!依然是局限條件不同,使得人們的行為及其結果有所不同,而不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設需要改變。
下面再舉一個真實的例子來加以說明。一個經濟學系的學生在某經濟學論壇上發了帖子的,說他認識的一個同學,本來不打算考研的,但後來聽說另一個他覺得水平還不如他的人都考上了研究生,於是態度來了個180度的大轉彎,決定也要去考研。發帖人感到很疑惑:只是聽了那麼一個消息,選擇就發生了那樣截然相反的改變,經濟學假設人是理性的,能是對的嗎?
這例子有推翻人是理性的假設嗎?當然沒有!那同學之前不打算考研,肯定是做過一番成本與收益的計算:時間花在考研上,就會影響了找工作。一旦考研也考不上,工作也沒找到,那不是損失很大嗎?一開始時他把考研估計得很難,肯定是因為他所掌握的信息告訴他,他多半考不上。所以他衡量得失之後,理性地決定不考研。但後來有新的信息傳到他的耳中,他知道一個至少是他認為不如他的人也考上了,他對考研的難度、自己能考得上的估計有了變化。這是屬於局限條件的變化,新的信息使他從原來對考研的難度比較不瞭解變成比較瞭解,這是從比較無知變成比較有知,局限條件的約束下降了,他的選擇行為當然就會跟著變。他要是在認為讀研比出來工作好的情況之下,明知自己能考上都還不改變選擇,那才是推翻了理性的假設!所以,改變行為的,始終是局限條件,而不是自私或理性的假設!
有些經濟學家把自私或理性的人不能作出正確選擇的原因歸為“無知”與“不確定性”(Uncertainty)兩種。但是,不確定性與無知是同一回事,沒有必要分開來說。因為,所謂不確定性,就是指人們不確切地知道情況,那就是無知嘛!當然,不確定性通常用來指未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能百分之百可靠地知道,所以叫不確定性,這無非是指人們對未來是無知的而已。
無知也是一種局限條件。在經濟學上,無知這種局限其實是用交易費用來界定的。“交易費用”是經濟學裏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但很複雜,本書要到較後的章節中才正式地講解這個概念。但由於這個概念太重要了,在經濟學裏幾乎到處都會碰到它,因此在正式地講解這個概念之前,已經要不斷地接觸、運用這個概念。讀者不妨先看著,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也不用著急。
交易費用裏有一種叫信息費用,也就是為了獲取有關信息而要付出的成本或代價。所謂的無知,其實是因為存在著信息費用。信息費用太高的時候,人們就會理性地選擇無知——這也是理性的!人們獲得某項信息,就能得到知道這信息的好處或收益,但人們也要為此付出信息費用,如果信息費用相對於收益來說太高了,那就是得不償失,即獲得這信息是不划算的,於是人們就理性地選擇不去獲得那信息,而是滿足於處在無知的狀態之中。一個人從無知變成有知,從知得少變成知得多,這其實是信息費用在下降,也就是這局限條件對人的約束在減輕。
前已述及,不確定性是人們對未來無知。其實人類為了預計未來是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的,例如天氣預報、地震預報等,甚至算命也只不過是人們試圖預計未來的一種非科學方式。而作出巨大努力的意思,其實是指付出的成本或代價是巨大的,這付出的成本或代價就是信息費用。信息費用是交易費用的一種,而交易費用是影響人們選擇行為的一類重要的局限條件。
第五節 無視自私的後果
經濟學假設人是自私的,無論那是真是假,是對是錯,反正客觀上的結果就是這樣。政府制定政策,如果不考慮人的自私本性的影響,或者哪怕只是考慮得不夠周全,都會使得政策在推行時出現意料之外的效果,甚至是與政策的初衷適得其反、背道而馳。前面提到過社會福利制度的初衷本來是救弱扶貧,客觀的效果卻是養懶人,還敗壞了人們的道德觀念,這已經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事實上,這種適得其反的政策,在現實裏可謂比比皆是、多如牛毛,值得決策者警醒:不要只顧著所謂的良好初衷,更要好好地“以小人之心”度一下自私的人會怎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作出反應。
閱讀材料:理性的司機?
平均而言,安全氣囊能降低車禍的受傷程度和死亡風險。但是,由於有了額外的安全保障,司機開車比以前更加魯莽就很可能是理性的。
能觀察到這種行為的變化嗎?史蒂芬?彼德遜(Steven Peterson)、喬治?佛費爾(George Hoffer)和愛德華?謬納(Edward Millner)驗證了弗吉尼亞州1993年兩車相撞致死的統計數據。其中有30起車禍,每起車禍所涉及的兩輛車中,一輛安裝了安全氣囊,另一輛則沒有。每一起案件的事故確認報告都假設,“肇事者”是開車比較魯莽的一方。下面的表格顯示,儘管這些事故中只有50%的汽車安裝了安全氣囊,但30起事故中有22起(73%)的肇事車輛安裝了安全氣囊。因此,有跡象顯示,安裝安全氣囊增加了司機引發事故的可能性。
有/無安全氣囊的兩車相撞事故(弗吉尼亞,1993年)
有安全氣囊 無安全氣囊
汽車的數量 30(50%) 30(50%)
“肇事者”的數量 22(73%) 8(27%)
資料來源:根據彼德遜等人的文章(262頁)整理。
從上述的閱讀材料可知,汽車安裝氣囊的本意,是為了減輕車禍一旦發生時車上人員的傷亡,初衷是好的。但沒想到的是,因為車禍發生所導致的損害下降,結果駕車者變得比以前更魯莽駕駛了。當局限條件從汽車沒有安裝氣囊變成安裝氣囊,這意味著魯莽駕駛導致車禍發生時,代價從身體重度傷殘、甚至是喪失生命,下降為輕傷、或只是輕度傷殘,人在自私或理性的支配之下,就會傾向於更多地開快車——注意:不是說一定會開快車!於是,發生車禍導致嚴重傷亡的機率在下降,但發生車禍的機率卻在上升,這一升一降之後,完全有可能出現車禍導致傷亡的人數不降反升的情況,也就是說,汽車的安全氣囊最終有可能反而導致更大的傷亡!
再舉一個類似地、但就發生在中國的例子。2011年5月1日零時起,我國採取了“醉駕入刑”的措施,也就是醉酒駕駛從以前屬於民事犯罪,變成現在是屬於刑事犯罪了。刑事犯罪是要留案底的,還要坐牢,因此比起民事犯罪要嚴重得多。國家這樣做的初衷,當然是想以重刑來壓制醉酒駕駛這種不安全的行為。但客觀上導致了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
醉駕入刑實施後,廣州發生過一件轟動一時的案件“怡樂路交通肇事案”:一名司機在大排檔喝酒後出來,開車到怡樂路時撞上兩人,致一死一傷。司機肇事逃逸,超過24小時之後投案自首,這時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經無法測試出來,所以一開始的時候他夭口否認自己是醉駕,聲稱當時他是為了避讓迎頭而來的的士才發生車禍,肇事逃逸也只是因為當時太過害怕。而因為他自首了,所以如果無法證明他是醉駕的話,判處要輕得多。事故受害人家屬為此召開新聞發佈會,向警方施加輿論壓力,最終推翻了司機最初的口供,認定他至少是酒後駕駛(但已無法判斷是醉酒駕駛。酒後駕駛的刑罰比醉酒駕駛要輕)。
其實如果那司機能頂住壓力,一口咬定他沒有喝酒,官司是判不下來的。因為雖然有諸多對他不利的證據:例如那裏旁邊有賣酒的大排檔,他是從那裏出來的,車還開得歪歪扭扭……但這些都只是間接的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他確實喝了酒。大排檔有賣酒又怎麼樣?我沒買啊。就算我是買了,但喝的人不是我,而是跟我同車的人,不可以啊?車開得歪歪扭扭又怎麼樣?我那天身體不舒服,所以車開得不好,不行啊?聽說過美國的辛普森案嗎?辛普森有作案動機、有作案時間,還從他的家裏找到受害人的血跡,一切證據都指向他是殺人兇手,但一切都只是間接的證據,於是辛普森最終還是因證據不足而獲釋。這件怡樂路案有異曲同工之處。
這起怡樂路案才一發生,就已經有人表示擔憂,醉駕入刑會不會導致肇事逃逸大量發生?本來發生車禍之後如果能及時報案求醫,傷亡會減輕。如果醉駕不入刑,犯罪當事人也許就會留下來做這些事情,以減輕自己的罪過。但醉駕入刑之後,他發現趕緊跑掉、一直等到血液內的酒精無法被檢測出來之後再出來自首,那就只是普通的車禍案,而不是醉駕,無需入刑。但是顯然,這對受害者的傷害是更大了!
“醉駕入刑”實施之後深圳也發生過一件醉駕案,那應該是開車的司機雖然承認自己喝了酒、卻否認是自己開的車,拉了一個跟他同車、但沒喝酒的人,讓他給自己頂罪。可想而知,這種手法如果能貫徹下去,是足可令醉駕入刑完全失去了制裁的威力。法律的無能為力,是對法律的威嚴最大的傷害!醉駕行為是大幅減少了,但花得起錢請一個人不喝酒替他頂罪的人卻可以輕易地逍遙法外,這種對法律的公然踐踏、法律卻對他無可奈何的情況,對法治社會的傷害是更為深遠而重大的!
為什麼會出現這些意料之外的結果?其實就是因為刑罰的輕重程度,與犯罪的嚴重程度脫了節,使得罪犯所面臨的成本與收益是扭曲的,於是在自私的支配之下,他也就做出了扭曲的選擇。
曾經有憤青這樣主張:一切罪行都不分輕重地施以重罰——比如死刑——,那就可以杜絕一切犯罪行為!如果一個國家真的這樣做,會有什麼樣的後果?是的,犯罪率會大降,尤其是小偷小摸的小罪基本上會絕跡,但殺人放火那樣的大罪卻會增加。為什麼?假設你現在真的很缺錢,已經是走投無路,除了去搶去偷之外實在沒別的辦法了,而警方的破案率不可能是百分之百,也就是說,你犯了罪不一定會被抓到而受罰。你想想,你會選擇什麼樣的犯罪?去做個扒手偷上十幾一百塊,一旦給抓住了是殺頭;持械搶劫銀行搶來幾千萬上億元,一旦給抓住了也是殺頭。一樣的代價,不同的收益,自私或理性會讓你選擇哪一個?那答案不是明擺著的嗎?所以憤青空有一腔蠢血沸騰,不會客觀的進行經濟分析,真的按他們的主張來制定法律,後果不堪設想!事實上,現在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是那樣來制定法律的,這事實其實已經隱含地說明,那樣不分輕重、一律重罰的法律制度是“不適者”,早就被“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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